網約車撞人 平台需擔責 法院:網約車平台應對乘客人身財產盡到保護義務

人民法院報訊 “互聯網+”的經營模式已經成為當今市場經濟發展的大趨勢,網絡約車對於化解“潮汐交通”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於配套制度不健全等原因,網約車行業參與人的權利義務缺乏清晰界定,發生交通事故糾紛處理存在難度。

日前,一輛網約車在接單途中撞人,受害人起訴到了江蘇省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法院。最終經法院調解,某網約車平臺支付了賠償款7000元。

2018年2月,原告小葉(行人)與被告小陳駕駛的小型轎車(系網約車)在南京市溧水區某地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小葉受傷入院治療。經交警部門認定,小陳負全責、小葉無責。在治療期間,小葉已墊付21000元醫藥費,但由於還需繼續治療,醫院要求小葉補交後續費用,小葉便將小陳及車輛交強險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相關醫療費用。

在第一次庭審中,法院查明小陳是某網約車平臺的“員工”,與平臺有合同關係,事故發生後,某網約車平臺在前期也主動墊付了4萬元醫療費。據瞭解,小陳作為一名網約車司機,平常通過某網約車運營的打車手機軟件平臺系統派單從事司機工作,小陳每天早七點必須登錄用車平臺,早七點半前必須出車,晚九點半才能收車,本案中的某網約車平臺和小陳曾簽訂協議,承諾若小陳發生交通事故則由平臺代小陳處理相關賠付事務。

法院遂將某網約車平臺追加為被告進行了第二次開庭審理。經法院主持調解,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80000元,某網約車平臺支付賠償款7000元。

承辦法官指出,小陳通過打車軟件接網約車訂單,有收取費用的意圖,且所載乘客與他沒有特定關係,符合運營的特徵,故本案中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對超出交強險範圍的部分,小陳作為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網約車平臺承擔承運人責任,本案中的某網約車平臺和小陳曾簽訂代為處理交通事故賠付事務的協議,且本案中某網約車平臺對註冊的駕駛員負有審核、監督、管理職責,故應當對駕駛員的行為承擔責任。從權利義務平衡的角度而言,網約車平臺收取了乘客的費用,自然應當對乘客的人身、財產盡到保護義務,因此本案某網約車平臺應對小陳的行為承擔相應責任。

“網約車平臺是網絡時代虛擬社會與現實社會相互影響、相互融合的產物,目前尚處於野蠻生長期,《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臺對解決這一問題起到了一定作用,也給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提供了依據。”法官提醒廣大網約車司機,安全行車,不要因有“兜底”而掉以輕心。

(劉 秀 張 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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