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超市拿果凍餵孩子造成孩子死亡,超市要賠錢嗎?

旦旦街de陳小姐


這是一個真實的案例。孩子的奶奶帶孩子去超市,孩子說想吃果凍,奶奶就拿起一個果凍撕開包裝給孩子吃,也不知是奶奶喂得快,還是孩子吃的急,剛開始的時候奶奶覺得孩子就是被噎著了,結果過了半分鐘,孩子的臉色明顯不對,奶奶開始著急,找周圍的人求助,在趕到醫院後,雖然醫生盡力搶救,但孩子早已沒氣了。


老人在超市拿果凍喂孩子造成孩子死亡,超市要賠錢嗎?

超市無需賠錢。


老人帶孩子去超市,那麼這時老人就是孩子的監護人

監護人是什麼,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孩子)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

法律上的監護人屬於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即使臨時帶孩子的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也由此導致被監護人的人身或者財產權利被侵害,那麼將孩子交給不具有監護能力的人看護所帶來的責任,也是由孩子的父母來承擔的。

監護職責是一種法律責任,也就是其不得不承擔的責任。


在超市中給孩子吃果凍,如果是果凍已經老人出錢買下,那麼超市是無權干涉老人給孩子吃果凍的;超市物品一經出售,該物品的所有權就發生了轉移,人家買走是在超市吃,還是回家吃,還是怎麼吃,超市都無權干涉。

問題不屬於這種情形。


如果在超市中,果凍還未經買下,老人就給孩子吃,這本身就是不對的,這是違反超市規定的,人家可以當你盜竊來處理。

你還沒有買下,你憑什麼就給吃了。超市是不允許這樣做的,超市的工作人員如果發現,是要進行制止這種行為的。

因為自己違反規矩的行為,而給自己帶來損失,其責任怎麼也算不到超市的頭上吧。我國民法實行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因為超市沒有過錯,所以超市就不用擔責。


有人說超市疏於管理。其實超市都設有視頻攝像頭,事情的發生就在二三十秒內,就算工作人員發現,去制止,那也來不及的。

再者說,去制止的,也只能是告訴這位老人先去結算,然後才能吃,而不是去要求孩子把果凍吐出來。


我們同情孩子的遭遇,但民事責任不能隨意擴大,隨意擴大就是濫用法律。

弱者需要保護,但法律不能因為弱者而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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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廣吉律師


這個問題讓我想起了在微博上看到的一個事例。

女孩偷東西被抓住,自殺後超市被索賠85萬。

這個故事說的是在甘肅,有一個女孩在超市買東西的時候偷了超市的晾衣鉤。而超市隨後把他電話把他母親叫來。母親趕到現場賠償並責罵了女孩。女孩回家後由於想不開跳樓自殺,而母親就圍著超市不放,最終把超市告上法庭,法庭判超市賠償85萬。


我個人認為超市做的沒錯,抓住女孩並沒有對他進行高價勒索,而是叫通知家長來進行相關的賠償措施。還是母親教育孩子的方式有問題,孩子不懂事進行小偷小摸的活動,你給他正確的教育就好了,不必要打罵,現在的孩子內心都很脆弱。而最後卻落得這個下場,實在是讓人唏噓。

本例中超市是不是要賠償,是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看的。

第一,我們都知道,果凍是不適合三歲以下的孩子吃的。因為小孩子很不懂事,很容易一口就吞下去噎住喉嚨,導致窒息而死。所以三歲孩子在食用果凍的時候,一定要在監護人的看護下食用。而果凍出廠時,商家已經明確的標示了三歲以下的兒童請在監護人看管下使用,或者說三歲以下兒童禁食。如果此時因為老人的不恰當餵食導致孩子窒息,那麼超市是不用賠償的,最多是進行人道主義的安慰補償。


第二,如果是產品的質量問題導致孩子中毒,那麼超市需要賠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消法》明確規定的,如果是產品質量本身的問題,消費者是有權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追責並要求賠償。所以如果是因為果凍本身的質量有問題,比如漏氣、腐敗變質的,導致孩子吃了之後死亡了嗎?超市是理應賠償。



不過要我說,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你擅自把果凍打開了給孩子餵食,那真的是一種很可恥的行為。雖然我們都強調保護弱者,但你這樣的行為真的不值得保護!


果樹花卉種植達人


小偷偷了超市的刀殺人,承擔15%的賠償責任,理由你未看好刀,管理有問題,那麼在這裡同理,你未管好商品,那超市你就承擔點責任。


管先生45


這又是什麼節奏,以什麼理由來讓超市賠錢,反過來想這個問題,如果沒有出事,也許很多人都在這樣做,那麼超市的利益誰來維護,自己的貪婪胖自己付出了生命的代價,就得自己買單,怪誰?


沐絲牆布


我覺得不應該賠錢,不然這種不明不白的賠償會培養出一大片無理取鬧的人,助長了一些人的我弱我有理的心態。就像是最近在斯德哥爾摩的那一家人。


胖妹兒22


對這個問題,首先題目問得並不是太準確,第一個就是沒有寫明造成孩子死亡的原因是什麼?是果凍本身有毒,還是因為孩子在吃果凍的時候因為吃法不當導致死亡?第二個就是題目當中也沒有交代清楚,老人拿果凍是什麼意思?是偷的意思?還是因為只是暫時沒付款的情況下把果凍給小孩吃了?因為現在在超市購物,很多人都是在沒付錢的情況下就打開包裝吃了,最後拿空包裝去結賬,所以這種情況下我們也不能說人家是屬於偷盜行為。

只能說,即便老人是屬於偷盜的情況下,如果果凍本身是存在問題的,依然是可以追究果凍廠家和超市的責任的。注意一定是果凍存在問題的情況下,超市才會承擔責任,如果果凍沒有問題,超市不需要承擔責任!

因為偷超市的東西和果凍存在質量問題造成他人死亡,是兩個法律關係,不能夠混為一談。

另外,即便果凍存在問題,超市需要向老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老人是屬於偷盜行為,超市依然也可以追究老人偷盜的責任!

一般果凍上都會有明確的提示語,就像下圖這樣:

通過這樣的提示語,我們可以獲得兩個信息:一個就是,果凍這種食物確實存在一種食用風險,所以大家在吃果凍的時候一定要小心,特別不要一大口的吸入的吃法,這樣容易吸入氣管當中導致窒息。

另外一個就是,只有這樣明確提示的果凍才是合格的果凍,如果果凍製作的比較小,又沒有盡到合理的警示義務,那麼果凍的生產廠家和超市都有可能承擔責任。

所以,如果超市引進了不合格產品質量標準的果凍,超市需要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因此,如果小孩死亡系果凍質量問題造成的,那麼,超市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老人在這個過程當中肯定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老人作為一個成年人負有對未成年人監護的義務,既然此時是老人帶小孩出去超市玩,並且拿果凍為小孩食用,老人應當對小孩食用果凍的過程進行監督和管理,如果出現了監護失誤,在超市和生產廠家都沒有過錯的前提下,恐怕只有老人自己來承擔這個責任後果了,要想追究別人的賠償責任是比較難的。


任律師工作室


大家都知道超市的東西及物品等是賣的,任何人不能隨便拿,如果你拿了超市的東西,那就是偷。你拿超市的食品給孩子吃死了能願超市嗎,是超市服務員給你吃的還是老闆讓你吃的,所以與超市沒有半點關係。


wanSh1ShUn一


首先這位大人差勁,不付錢那能隨意打開包裝,即俠出事,也無法讓人痛情。起碼的做人常識都不具備。孩子小是不能給吃果凍,出事教訓還少嗎?孩沒了讓人痛心,可大人不敢恭維。


範正娟


果凍如果是合格產品,噎死孩子,超市無責任;果凍如果有毒,毒死孩子,超市有責任。

我想說這個事件的另一個角度:中國式巨嬰症有個特點就是,一旦出事,責任不是我的,而是你的,只要在你的空間,在你的時間,用你的東西,你就應該承擔責任,你就要賠償我的損失,這是很多國人的邏輯,這已經成為定理。

老人在超市拿果凍,喂孩子,結果孩子噎死,完全符合中國巨嬰症思維,你的空間,在你家超市吧,你的時間,營業時間吧,你的東西,你家賣的果凍吧,所以按照巨嬰思維,這個老人完全會倒打一耙,惡人先告狀,反咬一口,把責任都推到別人身上,就他自己是乾淨的,是無辜的,是可憐的,是受害人,你們都不應該欺負他,不要批評他。

這個問題怎麼看?只要產品合格,超市是沒有任何責任的。這是我們必須要明確的一個道理,也是依法的認定。

在很久以前,就有這麼一個案例,孩子吃果凍噎死,家屬把超市告上法庭,索要鉅額賠償,二審中院認為,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規定,某超市銷售的某品牌果凍符合國家頒佈的行業標準,屬於合格產品。果凍這種食品含膠體高、彈性大,咀嚼和吞嚥能力較弱的人食用具有一定的危險性。果凍的這一特點已被大眾認知並接受,某超市銷售的某品牌果凍已在產品上印有警示標識,而且該標識明顯,用詞恰當,足以引起購買者的注意,並不存在瑕疵。因此,死者的父母以產品有缺陷為由要求某超市賠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二審中院作出了終審判決,駁回了死者父母所有的訴訟請求。不過,某超市作為人道主義援助,自願向小元的父母支付了5000元錢。


韓東言


無德老人為了那麼點蠅頭小利把孫子命搭上簡直太可悲!這也是上天對她的懲罰!雖然懲罰的有點殘忍!可憐的孩子找個好人家投胎吧!就別說賠償的事了!自己想不開可以去陪孫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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