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霸座者的處罰過輕,有損社會公平與公正

對於引發公眾熱議及強烈憤慨的霸座事件,有律師覺得這只是道德方面的問題。我想,這位大律師可能還生活在不開化的遠古時代。在全面建設法治社會的今天,一個天天泡在法律裡的律師都有這樣的認識,很顯然有些地方一定出了問題。

我堅持認為:現在對霸座者的處罰,尤其是事後才進行處罰,根本達不到所應該達到的社會效果。這種事兒的性質或許不算嚴重,但它的社會影響太惡劣。

先說第一點:罰款200塊,限制乘火車半年。200塊錢這個就不用說了,對於多數人來講,不過是毛毛雨,掏出來根本不會感到肉疼;而限制乘火車半年,實質上算不得什麼處罰,汽車、飛機都可以輕鬆代替。

如果現行相關規定不作改變,只按《治安管理處罰法》去處理的話,也應該再加一個行政拘留。

第二點:事後處罰。這也是最讓人覺得不爽的地方。為什麼?如果只事後處罰,不但在現場的人們看不到處理結果,起不到警示或示範作用,也意味著被佔座人的權益自始至終都在被侵害。更何況,罰款又不會給被佔座者,被佔座者得不到任何形式、任何性質的補償,這顯然不公平。

我建議,對於霸座行為,應該授權乘警當場對其採取強制措施,除了罰款,至少處以5-15日行政拘留,且要對被佔座者以其車票價格3倍的標準進行補償。

否則,誰都不會拿這個處罰當回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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