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創收需走合法路,犯罪終究難逃刑

「以案释法」创收需走合法路,犯罪终究难逃刑

創收需走合法路,犯罪終究難逃刑

當前社會就業壓力越來越大,一些人缺乏一技之長,又不願意通過自己的辛苦勞動來賺取收入,為了以最輕鬆最快的方式創收,他們往往想歪主意,通過歪門邪道來獲取錢財。日前,無為縣人民檢察院就辦理了一起這樣的扒竊案。

「以案释法」创收需走合法路,犯罪终究难逃刑

2017年3月份,在無為縣襄安鎮襄安物品交流會期間,汪某某夥同孫某某在襄安鎮街道會場上實施扒竊,一人負責望風一人負責扒竊,兩人共竊得現金500多元。汪某某在嚐到甜頭後難以自制,2017年5月1日在無為縣牛埠鎮逢集期間再次實施扒竊,其一路尾隨被害人梅某某,並趁梅某某不注意時,用隨身攜帶的小剪刀剪斷梅某某小孫子脖子上的紅繩,盜走紅繩上所繫的一個價值1641.24元的方形金吊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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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無為縣人民檢察院以盜竊罪起訴汪某某、孫某某,2017年10月,無為縣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汪某某有期徒刑8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以盜竊罪判處孫某某有期徒刑6個月,宣告緩刑1年,並處罰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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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扒竊”。

「以案释法」创收需走合法路,犯罪终究难逃刑

無檢溫馨提醒

扒竊無關數額大小

文字供稿:黃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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