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创收需走合法路,犯罪终究难逃刑

「以案释法」创收需走合法路,犯罪终究难逃刑

创收需走合法路,犯罪终究难逃刑

当前社会就业压力越来越大,一些人缺乏一技之长,又不愿意通过自己的辛苦劳动来赚取收入,为了以最轻松最快的方式创收,他们往往想歪主意,通过歪门邪道来获取钱财。日前,无为县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这样的扒窃案。

「以案释法」创收需走合法路,犯罪终究难逃刑

2017年3月份,在无为县襄安镇襄安物品交流会期间,汪某某伙同孙某某在襄安镇街道会场上实施扒窃,一人负责望风一人负责扒窃,两人共窃得现金500多元。汪某某在尝到甜头后难以自制,2017年5月1日在无为县牛埠镇逢集期间再次实施扒窃,其一路尾随被害人梅某某,并趁梅某某不注意时,用随身携带的小剪刀剪断梅某某小孙子脖子上的红绳,盗走红绳上所系的一个价值1641.24元的方形金吊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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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起诉汪某某、孙某某,2017年10月,无为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汪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以盗窃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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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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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检温馨提醒

扒窃无关数额大小

文字供稿:黄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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