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合同無效的認定

淺析合同無效的認定

所謂無效合同就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和不發生履行效力的合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無效合同卻由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根據本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本項是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效力的規定。在經濟生活中出現很多以此類合同的方式侵吞國有資產和侵害國家利益的情形,但是受害方當事人害怕承擔責任或者對國家財產漠不關心,致使國有資產大量流失,若此類合同不納入無效合同之中,則不足以保護國有資產。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所謂惡意串通的合同,就是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非法勾結,為牟取私利,而共同訂立的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在實踐中比較常見的還有代理人與第三人勾結,訂立合同,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為。由於這種合同具有極大的破壞性,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為了維護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維護正常的合同交易,本法依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將此類合同納入了無效合同之中。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合同。

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七項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無效。此類合同中,行為人為達到非法目的以迂迴的方法避開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以又稱為偽裝合同。由於這種合同被掩蓋的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並且會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損害,所以本法把此類合同也納入了無效合同中。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許多國家的法律都規定違反了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的合同無效。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對於維護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社會道德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我國雖然沒有采用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的提法,但是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五項確立了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第五十八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實質上是違反了社會主義的公共道德。破壞了社會經濟秩序和生活秩序。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包含強制性規定和任意性規定。強制性規定排除了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由,即當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合意排除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適用,如果當事人約定排除了強制性規定,則構成本項規定的情形;對任意性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排除,如當事人可以約定商品的價格。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是不同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規定人們不得為某些行為或者必須為某些行為,如法律規定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審批等都屬於強制性規定;而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只是指規定人們不得為某些行為的規定。由此可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包括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另外,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是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案例賞析:

一對夫妻在協議離婚前,男方揹著女方與銀行簽訂《個人循環借款合同》《個人借款最高額抵押合同》,向銀行申請借款。後女方知曉此事,將前夫和銀行訴至法院。法院終審判決該抵押合同無效。

案例說明:

女方曲某與男方韋某原是夫妻關係,二人於2011年9月7日協議離婚。

韋某在曲某不知情的狀況下,於2011年7月與一家銀行簽訂《個人循環借款合同》,向該行申請借款。

而該銀行在明知韋某有配偶但未審查曲某是否同意的情況下,與韋某簽訂《個人借款最高額抵押合同》,且韋某冒充曲某在抵押物共有人處簽字,將其與曲某夫妻共有的一處房屋作為上述借款的抵押擔保物,並於2011年7月辦理了該房屋的抵押登記手續。

知情後的曲某認為涉訴房屋應屬夫妻二人共同所有,並且該抵押合同是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籤訂的,應屬無效合同,故將前夫和銀行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抵押合同無效。

銀行方面說法

銀行在一審中辯稱,涉訴抵押房屋登記的房屋所有人為韋某,故韋某對房屋有完全的處分權,抵押合同應屬合法有效。

另外,銀行還表示,簽署《個人借款最高額抵押合同》時,曲某本人到場面籤。

但根據法院委託鑑定機構出示的結論顯示,《個人借款最高額抵押合同》落款處“曲某”的簽字並非其本人書寫,銀行未能對此作出解釋,因而法院認為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且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抵押無效。

韋某對一審判決沒有異議,銀行對此判決表示不滿,再次提起訴訟。

司法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對於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物設定抵押,抵押權人亦應是善意的,方符合無權處分和善意取得配套銜接的法律設計。

但在本案中,銀行對於曲某簽字處為何不是其本人簽字一事並未作出合理解釋,因而無法認定銀行在本案中具有善意。故認為一審法院認定《個人借款最高額抵押合同》無效並無不當。終審法院最後駁回銀行的上訴,宣佈維持原判。

合同法體現了合同自願的原則。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對民事的權利義務,只要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其約定不違犯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政策的強制性規定、又不危害公眾利益,那麼就會認定合同有效,並保護合同得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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