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同无效的认定

浅析合同无效的认定

所谓无效合同就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却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根据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本项是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效力的规定。在经济生活中出现很多以此类合同的方式侵吞国有资产和侵害国家利益的情形,但是受害方当事人害怕承担责任或者对国家财产漠不关心,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若此类合同不纳入无效合同之中,则不足以保护国有资产。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所谓恶意串通的合同,就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非法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还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由于这种合同具有极大的破坏性,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本法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将此类合同纳入了无效合同之中。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合同。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七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此类合同中,行为人为达到非法目的以迂回的方法避开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又称为伪装合同。由于这种合同被掩盖的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所以本法把此类合同也纳入了无效合同中。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违反了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的合同无效。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对于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社会道德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虽然没有采用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的提法,但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确立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实质上是违反了社会主义的公共道德。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包含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排除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即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合意排除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如果当事人约定排除了强制性规定,则构成本项规定的情形;对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商品的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不同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规中的规定人们不得为某些行为或者必须为某些行为,如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等都属于强制性规定;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只是指规定人们不得为某些行为的规定。由此可见,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包括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另外,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案例赏析:

一对夫妻在协议离婚前,男方背着女方与银行签订《个人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向银行申请借款。后女方知晓此事,将前夫和银行诉至法院。法院终审判决该抵押合同无效。

案例说明:

女方曲某与男方韦某原是夫妻关系,二人于2011年9月7日协议离婚。

韦某在曲某不知情的状况下,于2011年7月与一家银行签订《个人循环借款合同》,向该行申请借款。

而该银行在明知韦某有配偶但未审查曲某是否同意的情况下,与韦某签订《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且韦某冒充曲某在抵押物共有人处签字,将其与曲某夫妻共有的一处房屋作为上述借款的抵押担保物,并于2011年7月办理了该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

知情后的曲某认为涉诉房屋应属夫妻二人共同所有,并且该抵押合同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应属无效合同,故将前夫和银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抵押合同无效。

银行方面说法

银行在一审中辩称,涉诉抵押房屋登记的房屋所有人为韦某,故韦某对房屋有完全的处分权,抵押合同应属合法有效。

另外,银行还表示,签署《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时,曲某本人到场面签。

但根据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示的结论显示,《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落款处“曲某”的签字并非其本人书写,银行未能对此作出解释,因而法院认为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且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抵押无效。

韦某对一审判决没有异议,银行对此判决表示不满,再次提起诉讼。

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对于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亦应是善意的,方符合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配套衔接的法律设计。

但在本案中,银行对于曲某签字处为何不是其本人签字一事并未作出合理解释,因而无法认定银行在本案中具有善意。故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并无不当。终审法院最后驳回银行的上诉,宣布维持原判。

合同法体现了合同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对民事的权利义务,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其约定不违犯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强制性规定、又不危害公众利益,那么就会认定合同有效,并保护合同得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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