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認爲勞務派遣用工該不該取締?爲什麼?

黃石電信分公司佔世江


答:存在即是合理。

勞務派遣用工可能還會持續相當長的一段時間,直到有新的更為合理的用工機制出現並代替。

大家一提起勞務派遣用工,幾乎一邊倒的吐槽之聲,大家似乎都有很多的不適需要一吐為快。

但吐槽完了還是一切又恢復如初,這本身就反映了勞務派遣用工形式存在,確實有一定的土壤基礎。只是大家吐槽的是派遣公司制度的不完善,不合理,不平等,並未就用工單位有太多的異議。

這樣就是突出來一個重要問題,就是派遣公司和務工人員之間的矛盾,而不是用工單位與派遣務工人員之間的矛盾。

出現這一矛盾的起源就在於務工人員在用工單位工作生活時,當用工單位給用工單位正式職員發放工資和福利時,用工單位職員與派遣公司的務工人員有較大可能存在工資,福利,補貼,獎金等等方面的不均衡。也就是說在用工單位,單位在發放貨幣和實物給員工時存在二元制。大家主要的呼聲大致來源於此。

就制度而言,這裡面似乎也不存在不合理的元素。因為用工單位和派遣務工人員沒有用工合同締約,用工單位在工資福利發放方面在總體上似乎也不存在少花了錢的事,用工單位和派遣公司存在合同締約,並按照合同締約一併劃撥款項,派遣公司再向務工人員逐一下發工資款項。

用工單位整體上並不少花錢,而且還有可能多花了若干部分,之所以願意和派遣公司簽訂締約,是因為用工單位在自己公司的人力資源管理上擔子相對輕了很多,所以只存在管理責任,並沒有對派遣務工人員的人事決定權,用工單位只有某某員工不適合本崗位,要求派遣公司另外派遣人員的提議權,並無對該員工的解僱權。而由於該員工和派遣公司簽訂過締約合同,所以該員工在A公司不幹了,還會再由派遣公司派往B公司去工作,所以就不存在由於A公司對該員工不滿意就失去了工作機會的事情,變相地對該員工工作的穩定性有了相應保障。

這種用工模式反映最多的直接矛盾就是派遣公司和務工人員之間的矛盾。

同工同酬要求的是派遣務工人員和用工單位職員之間的同工同酬。而這個矛盾又是用工單位無權解決的,因為派遣務工人員的工資是由派遣公司發放的。

之所以有這個異議,是因為派遣公司的員工也是在用工單位工作,執勤,從情理上講是說的過去的,但派遣公司務工人員和用工單位職員從隸屬關係上是分別隸屬於不同的公司,所以工資福利的發放也是由不同的公司發放。

那麼現在我們的要求是,要求兩個公司對兩個公司的員工在工資,福利等發放上一致,顯然是不容易做到的,因為兩個公司之間只存在協作關係,不存在隸屬關係,A不等於B,A也不能管理B,反過來,B也不能管理A。所以兩個公司對員工工資福利的發放趨於相等的願望,目前還只能是存在於願望層面上,而事實上目前不存在必須相等的可能性。

這種看似不平等的現象之所以長期存在,是因為市場上的供求關係。

所以目前乃至比較長一點的時間內,這種現象還將存在或以一定形式的存在。


繼往開來接力棒


勞務派遣用工形式初衷是為了解決企事業單位短期臨時性用工需求。但現在已經被濫用,尤其是壟斷型等國企、機關事業單位,為逃避社會責任、降低用工成本,大量用工以勞務派遣方式招錄,這些工人基本上長期在一線從事繁重工作,工資比當地最低工資高不了多少,同工不同酬,明目張膽違反勞動法的規定!有些勞務派遣公司實際控制人就是一些有權有勢者,有的甚至搞利益輸送,只管掛名收取管理費不管具體事情,一旦遇上工傷等一推社會了事!這些年勞務派遣氾濫,成為利益集團對社會底層人員敲骨吸髓的工具,造成社會不公,給國家社會帶來不穩定的因素,勞務派遣這種惡劣用工形式完全沒有存在的必要了。


魚樂142096402


勞務派遣的這種形式:

1.資本家用人。為什麼說是資本家而不是稱為企業家呢?就在於它缺失了社會的公德。

2.派遣公司,就是個典型的人販子,專職出賣勞動力,並從中榨取它所轉賣的人的收入。

3.一般說來,一般大型企業所招用的人,基本上都在錄取後又轉入勞務公司,又由勞務公司派遣回本公司,這是一個什麼環節和有什麼名堂?很多的勞務公司,實際上與所輸入勞動者的公司有說不清道不明的關係,有的就是子女或親屬辦的,有的就是公司原來的人事部門暗地裡辦的創收部門。

4.實質上,用派遣制的,都是為躲避《勞動法》和責任,同時,又可以從勞動者的收入中回扣一部份……

這勞務派遣說來好聽,實質上,是勞動者的權益的敲榨和盤剝。是在這改革時期的創新中最糟糕的用人制度。希望,國家應該專門調研並予以糾正。


欣悅86398898


勞務派遣為何不能取締主要是有幾個原因。

勞務派遣大多數用於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勞務派遣人員,因政府各機構部門擁有的正式編制以及財政問題不足,無法按需安置,勞動力需求與編制達不成標準比例,上到省委政府,下到基層街道辦事處都有勞務派遣人員,最鮮明的一種職業就是輔警和城管的協管員來講,公安局公務員編制有限,但所需警力嚴重不足,又需要更多的勞動力,但是公務員編制不是公安局說了算,這就需要勞務派遣人員的介入。

比喻經營餐廳有合同工長期工,這些類同於餐廳的正式編制,但是餐廳還有鐘點工小時工,這就類似於勞務派遣臨時工。

如果勞務派遣取締政府不再管理使用,那麼許多人將失業,好比野雞大學存在一樣,我國每年有近千萬高考學子,除去清華北大招生有限,各省的公立大學只有幾所,全國的公立大學無法容納近千萬的學生,如果沒有野雞大學那麼剩餘的學生要麼流入社會,要麼放棄大學,所以供不應求反應了實際社會,才會出現勞務派遣和野雞大學。


紅燈行綠燈停ok


我從09年5月22日起就在黃石電信分公司從事資源錄入管理工作。09年5月22日至10年4月30日均未簽訂勞動合同。10年5月1日黃石電信分公司安排我與第三方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我繼續在黃石電信分公司從事資源錄入管理工作。至今一直未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連電信公司正式工30%的工資福利待遇都難以達到。國企尚且不遵循《勞動合同法》,其他企業就更不用說。個人強烈建議國家取締這種嚴重剝削勞動者的用工制度,或者企業一定要遵循同工同酬!




黃石電信分公司佔世江


應該取締,堅決取締。因為1,勞務派遣就是血淋淋的剝削,為什麼本可以直接招聘卻要一箇中介再吃一次回扣。2,資生腐敗,現在很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領導,放著正式工作人員不用,就喜歡招臨時工,箇中原因大家心知肚明。3,資生矛盾,問題,派遣工雖說領導用起來順手,但和正式工來說,待遇差別大,所以派遣工一旦呆長以後心裡落差也大,於是就容易出各種問題。


呵呵166770544


勞務派遣工應該被取締!

《勞動合同法》約定勞務派遣工的初衷是為一些沒有用工主體資質的單位提供便利,降低用工風險,如行政機關的後勤崗位;或者是一些其他企事業單位除主業崗位以外的其他崗位,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與一些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議,降低用工成本和用工風險,所以說一般的勞務派遣工崗位為簡單的,與本單位的主業崗位無關的崗位,如保潔,保安等。

但在現實中,一些企業,尤其是國企(如石油,電力,銀行,通信等公司)為了規避用工風險,降低用工成本,鑽法律空子,幾乎在基層全部實行勞務派遣,把用工主體責任全部轉嫁到勞務派遣公司。為此,國家對勞務派遣重新進行了約束,要求單位勞務派遣工不得超過單位職工總數的10%,然而這似乎是一紙空文!

勞務派遣工的存在,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勞動維權人為設置了障礙,如果發生侵權行為,會造成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公司相互推諉扯皮現象,而問題得不到解決,致使勞動者增加維權的時間成本。


陽光147794152


勞務派遣應該取締,因為行業本身就沒有人了,還要經過勞務公司,或者叫技術服務公司招人,顯然是勞務公司壟斷,在做二道販子,工作在用工單位,勞務公司沒有任何付出,坐享其成抽血扒皮,只是這個利益團體太大,沒有人願意招惹這個麻煩打掉它~~~


手機用戶67941649070


應該取締,全力支持,我就是央企電廠檢修公司臨時工,幹了好幾年了,那些正式工根本什麼都不幹,還拿著高工資,一天牛逼哄哄的,幹勞務派遣工心裡素質一定要好,不然幹不了,你就是技術再牛逼,你也不如正式工一個精神病掙得多,所以要我看,必須取締,讓他們正式工人幹,用勞務工必須給轉正,要麼就不讓用。再說了,勞務工都能幹了,用正式工幹什麼!


獵手149050746


勞務派遣現下很時髦,但它並不是一個新東西,只是我們國家從西方國家用工制度裡借鑑來的一種用人制度。題主要求同工同酬,源於對這種用人制度的不瞭解。下面,給大家簡單講一下,希望大家讀了這個回答,能瞭解到這個制度究竟是怎麼著的,希望能幫到您:

勞務派遣用工在當前情況下,很有市場。不僅一些勞動力行業在招聘,比如:家政、保姆等等,而且其他一些機關事業單位也在招聘。它本質上是政府或用工單位,以購買勞務的方式,解決自己工作量大的難題。實際上,是用較為低廉的價格,從市場上購買勞動,派出勞動力的公司,則收取要派單位的酬金,來為自己派出的勞動用工發放工資。

就是說,勞務派遣用工,人事關係並不屬於要派單位(需要用工的機關事業等單位),工資也不從那裡發放,而是從派出自己的勞務公司去領取,人事關係也在派出自己的勞務公司。屬於受勞務公司委派到別的單位去幹指定的活(勞務)

因此,從同工同酬上來說,得看跟誰比。如果同派出自己的勞務公司其他員工去比較,那是比較合理的,都屬於勞力公司僱傭的員工;如果同要派公司(購買勞務的單位)的正式工作人員相比,那差距肯定會有了。作為勞務派遣人員,只能從事“輔助性、替代性、臨時性”工作,不能與從事主要業務工作的員工相比;再一個,同工同酬需要科學界定工作性質和工作量。在機關事業單位,在編與不在編的工作人員,負責工作不同,工資差距是比較大的。而作為勞務派遣,只是被自己的勞務公司派遣到這個單位從事某項簡單輔助性工作,如果你做了一些主要業務性工作,那也是沒有在合同約定範圍內的。而且,人事關係與工資關係都與這個單位沒有關係,所以,與這個單位工作人員,是沒辦法比較的。

勞務派遣,作為一種用工制度,是應運而生的。原來,在機關事業單位,在企業,在需要用人的時候,都是僱傭臨時工,把活幹完,人就得走。但是,臨時工要涉及到勞動合同簽約的問題,涉及到各項保險福利的問題,涉及到工作中工傷賠償等問題,牽扯比較多。而如果,把這些要乾的活(工作任務),打包成一項勞務,然後通過評估,外包給其他的勞務公司來完成,這些問題都不存在了,自己只需要按照評估價格付款就可以了。其他的人事管理等繁瑣內容都推到了勞務公司。這種情況之下,用人單位即使付出款項較多一些也是樂意的,而且算起細賬來也划算。

而很多找不到合適工作的人,也可以通過勞務公司這個橋樑,來實現曲線到理想單位就業的目的。比如一些比較有逼格的單位,如基層黨委政府機關、行政執法部門等等。雖然薪酬不高,但能參與到社會管理層來,工作比較輕省。一些暫時沒有工作的大學畢業生,短期可以自由擇業的無業人員,也可以通過這種用工方式,找到一份工作,暫緩燃眉之急。

這種用工制度,好就好在它機動靈活。當用工單位的輔助性工作幹完之後,就可以通過勞務公司將勞務派遣人員退回;如果有新的派遣工作,勞務公司可以把他們重新派遣到新的用工單位;如果沒有新的派遣任務,勞務公司可以中止勞務合同。所以,當下這種用工方式很有市場,正在以較快速度在各地推行。

而題主所說的同工不同酬,那也沒辦法,因為你不是用人單位的正式員工,所以你的工資和福利,是由勞務派出單位來負責的。你的工資低,是勞務公司在招聘你的時候,就為這個崗位核定好的工資。如果你不滿意這種境況,你可以選擇重新就業,發揮出自己的專長,通過公考、企業招聘,重新選擇自己心儀的工作崗位。因為勞務派遣這一用人制度決定,它所提供的工作崗位,只是輔助性的工作崗位,所以薪酬,也不會定得太高,不可能會與用人單位正式人員一樣的。

另外,如果你強調工《勞動法》的詳細條文規定,那麼你也得蒐集相關證據,證明你做了很多用人單位的主營主業的工作,如果是這樣,那麼這個用人單位也是違反了《勞動法》規定,把勞務派遣人員放到了主營主業崗位上,這不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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