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這個人冒充法官被判了刑

近日,富源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騙取他人財物的案件,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張某犯招搖撞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由張某退賠被害人洪某甲24900元、退賠被害人洪某乙13300元、退賠被害人保某14500元;隨案移交的iphone玫瑰金手機一部和iphone銀白色手機一部,法院依法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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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張某冒充法官與被害人洪某甲相識並建立戀愛關係。後在戀愛期間,張某以買房及幫洪某甲找工作等為由從洪某甲處共騙取人民幣24900元。

2017年4月,張某冒充法官與被害人洪某乙相識。後張某以幫洪某乙購買法院查封的房產、車輛要先交過戶費為由,從洪某乙處共騙取13300餘元。

2017年4月,張某冒充法官與被害人保某相識。後張某以幫保某購買法院查封的房產要先交過戶費為由,從保某處共騙取14500元。

2018年2月15日,富源縣公安局依法將被告人張某持有的作案工具iphone玫瑰金手機一部和iphone銀白色手機一部予以扣押,後隨案移送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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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院 判 決

法院審理後認為:張某為謀取非法利益,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取得他人信任後,多次騙取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招搖撞騙罪。鑑於張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庭審中自願認罪,有坦白情節,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編 後 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招搖撞騙罪是指為牟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冒充國家機關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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