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法院爲何要進行安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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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法院要搜身,這就像上飛機之前要經過安檢一樣。目的是防止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攜帶危險品和其他不適合帶入法庭的用品,以維護法庭的秩序和有關人員的人身財產安全。

我們都知道:法院是一個嚴肅的地方,但是有些犯罪分子或者不良人員,有時候會趁機對法院、法庭進行搗亂,並有可能對對方或者有關人員的人身進行攻擊。



曾有一個例子,就是離婚案件的一方當事人,由於情緒激動,在開庭的當場交將對方打傷,這就造成了一起惡性事故。

為了防止有關意外的事件發生,消除安全隱患,進法院之前就必須先搜身。這也是對於公眾負責的表現,也是對於犯罪分子負責的表現,收取他們的有關危險品後,犯罪分子就有可能放棄了犯罪。

當然,現在說的搜身並不一定是手用全身搜查了,而是採取一種經過安檢門安檢的方式進行。

所以,為了你和他人的安全,請配合有關人員進行安檢。


法重情深


根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則》規定,安全檢查是為了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強腐蝕性物品等危險物品進入審判場所,保證參加庭審活動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根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則》第八條的規定,以下物品不得帶入審判、立案和申訴信訪場所:

1、槍支、彈藥、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殺傷力的器具;

2、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3、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強氣味性物質以及傳染病病原體;

4、未經人民法院允許帶入的各種錄音、錄像、攝影、通訊器材等限制物品;

5、液體及膠狀、粉末狀物品;

6、標語、條幅、傳單;

7、其他可能危害法庭、立案和申訴信訪場所安全或妨害法庭、立案和申訴信訪秩序的物品。

這些年來,法官遇襲事件也並不少見。2015年9月9日,湖北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一男子用報紙將刀具包住,混過安檢進入審判庭,庭審過程中,因其不滿判決,拔出尖刀將4名法官捅傷,兩名法官傷勢嚴重,其中一名被刺到心臟,該行兇男子也被抓獲。

司法裁判中,法律上所呈現的事實與客觀事實有事不可能完全一致。法官根據現有證據及法律所作出的裁判自然不可避免存在不服裁判的一方。法官原本是社會矛盾居中的裁判者,就容易被推到官民衝突的對立面,這一方面根源於現代法治意識尚未滲透百姓生活的文化土壤,在以程序公正、中立裁判為根本的現代化法治體系中,以法律為依據以事實為準繩的司法實踐,在許多情況下與傳統社會要求的偏向弱者、情大於法的思維慣性存在衝突。

所以,對於法院的安檢也是儘量理解並配合吧。


葉律師


進法院為何要搜身,大家都知道法院是國家機器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對違法者實行宣判的機關。它給人的形象不僅是公平,公正。而且是嚴肅,潔淨的一塊聖地。為了維護法院區域內有良好的工作環境,也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神聖不可侵犯,就必須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安全性的規章制度,要求人們遵守它。

無論是任何人進入法院的大門,都要經過一道安檢搜身一樣的關卡。如果沒有這道關卡,不法分子就會帶入一些兇器進去,正在庭審的案件,很可能就會受到不法分子衝擊和要脅,司法的威嚴從何談起。

還有就是有效的防範那些曾經犯過罪,危害過社會的人員,因為不服法律對他的審判,仇視社會,仇視法律,對司法工作者進行報復的行為。

法院門內的這道檢查關卡,並不是要把民眾和法官人為的分開,只要你通過正當的手續,去法院辦任何事情,都是通行自由的。


老蔣閒言


去人民法院辦事或參加訴訟確實要通過安全檢查,有類似“搜身”的舉動。如果是公訴刑事案件,那就不是安全檢查了,直接給犯罪嫌疑人戴刑具。去人民法院須通過“安檢”,確實有有關法規規定,是合法行為。

至於為什麼,不得而知。至於怕什麼,就更是不得而知。

按理說,法院的前綴是人民,即法院是人民的法院。人民去自己的法院辦事辦案,由納稅人供養的法院不應該“懼怕”人民。相反,法院接待自己的衣食父母應該是熱情周到,即便經過法院審理後有人違法,當違法不等於犯罪,違法人員依然是人民,這個性質不會根本改變。

不忘初心,其中心思想就是為人民服務。


貧農485


俗語云:“生不入衙門,死不入閻殿",又曰:“無事不登三寶殿”。法院是一個特殊特別場所,為多少人主持了正義爭取到合法權益,又對多少作奸犯科的人進行了懲罰(但難免又有冤假錯案出現)。人員結構複雜,凡進入的人,不是原告就是被告,原被告之間的關係,又往往不是你死就是我亡的仇敵。法院是個劍拔弩張的地方,進入者被安檢,或稱搜身,可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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