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產”主要是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
問題:已經抵扣進項稅額的“三產”改變用途,進項稅額如何來處理呢?
規定:
財稅(2016)36號文件 第三十一條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發生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淨值*適用稅率
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淨值,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或攤銷後的餘額。
注意事項:
1、的進項稅額的轉出改變用途是當月還是次月?
2、淨值是當月的淨值。
3、與“已抵扣進項稅額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勞務、服務改變用途進行比較。
案例:
某建築企業是一般納稅人,2017年1月購進推土機一臺,取得專用發票一份,不含稅價80萬元,稅額13.6萬元,已認證。購進推土機的零配件一批,取得專用發票一份,不含稅價10萬元,稅額1.7萬元,沒有認證。同時,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一份,不含稅價10萬元,稅額1.7萬元。2017年10月前都只用於簡易計稅項目,在2017年10月開始用於一般計稅項目,進項稅額怎麼處理。(按10年計提折舊,無殘值)
稅務處理:
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淨值/(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1)固定資產入帳價值=80+10+10+13.6+1.7+1.7=117萬
(2)從2017年2月開始計提折舊,到10月底共計提折舊,117*9/(10*12)=8.775萬
淨值率=(117-8.775)/117=92.5%
(3) 購進時取得進項稅額=13.6萬
(4)2017年11月份,可計算抵扣的進項稅額=13.6*92.5%=12.58萬元。
賬務處理:
1月份購進 : 借:在建工程 117萬
貸:銀行存款 117萬
借:固定資產 117萬
貸:在建工程 117萬
2-10月份計提折舊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8.775萬
貸:累計折舊 8.775萬
11月份,計算出可抵扣的進項是12.58萬,然後進項抵扣
借: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2.5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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