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馬路邊撿到一分錢,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裡邊,叔叔拿著錢,對我把頭點,我高興地說了聲:叔叔,再見!”
近日,一男子在為某電器開業做宣傳活動主持時,因惡搞《一分錢》這首膾炙人口的兒歌,被當地警方施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這首耳熟能詳的兒歌,
是為讚揚好孩子拾金不昧而創作的,
並且描寫了與警察叔叔告別的場景,
現在竟被惡意改編並傳唱!
那麼到底事情是什麼樣的呢?
為什麼此人會被處以行政拘留?
案件回放
2018年9月9日10時許,薛某受一傳媒公司僱傭,在為某電器開業做宣傳活動主持。
在與現場觀眾互動環節中,薛某故意將兒歌《一分錢》的歌詞改編為帶有明顯侮辱人民警察的內容,造成惡劣影響。經群眾舉報後,薛某橋因尋釁滋事被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5日。
這首《一分錢》被改變成了如下版本:
“我在馬路邊,撿到一分錢,
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裡邊,
叔叔拿著錢,買了一包煙。”
歌詞中明顯帶著侮辱人民警察的字眼,
薛某在開業活動的現場公開傳唱,
會造成一定的負面反應。
雖說現在我們擁有言論自由,
但這樣侮辱人民警察的行為,
從一個角度來說,
是對人民公僕正面形象的損害,
從道德角度上來說,
也是對他人的一種不尊重哦!
相關法規
潘某在公眾場所當眾演唱並引發群眾圍觀,歌詞對人民警察帶有的明顯侮辱性含義,也由此對社會造成了惡劣影響。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另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關於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構成尋釁滋事罪,可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規定可知,辱罵他人情節嚴重者將構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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