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個稅法下,中國稅務居民與非稅務居民如何判斷?

新個稅法下,中國稅務居民與非稅務居民如何判斷?

1、個稅法規定:

第一條,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2、解讀:根據上述規定,為避免與通常意義上的居民概念混淆,也為幫助記憶,小編在這裡將個稅法中的居民稱之為“中國稅務居民”,非居民稱之為“中國非稅務居民”

(1)中國稅務居民:

只要你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或你沒住所,但在境內居住滿183天,就是“中國稅務居民”,全球徵稅。

需要強調的是,根據舊的個稅法的通常說法,“住所”不等於“住房”,等於“習慣性居住地”,境內有住所的的個人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

比如,你在中國境內名下無房產,但是老婆孩子都在(習慣性居住地)境內生活,你外派出國、或作訪問學者等期滿後還要回來,也屬於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就屬於中國居民納稅人。當然,將來為便於操作“住所的具體含義”,新法實施中應予以明確。

另外,所謂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即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

這樣一來大部分移民不移家、不移事業的很容易就符合此規定。

新個稅法下,中國稅務居民與非稅務居民如何判斷?

(2)非中國稅務居民

無住所,若你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就是“非中國稅務居民”,僅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向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比如,移民較徹底的家庭,臨時回中國工作的收入、將錢借給中國人所收的利息所得、來自中國的企業的分紅所得、中國的專利收入(見新個稅所得項目)等等。

綜上,對於移民的人來說,那就需要計算在中國居住的天數了,同時也要注意你在境外國家(地區)的稅務居民身份的判斷。

新個稅法下,中國稅務居民與非稅務居民如何判斷?

3、小結,根據上述稅務與非稅務居民的判斷,我們可以得出的結論是:

(1)在中國有住所的,大部分是中國人,不管你到哪裡掙的錢,都交中國稅(當然也有抵免的規定)。

這樣一來,隨著公民收入和財產信息系統的建設,國內的收入基本全覆蓋,同時,因為你很容易被境外識別為中國的“183天判斷”下的稅務居民,國外的收入等,依據CRS規定(基本都加入了)會申報給中國政府(稅務機關),也給覆蓋掉,

(2)移民到國外的人、外國人,不管別的,就數你“一年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是否滿183天”,滿足就全球所得交中國稅,不足的,則僅就你在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稅(見所得項目),國外的收入,國內不管!

至於“境內所得的具體含義”,需要新法進一步解釋與說明,但根據慣例凡是境內發的、支付的、與境內有實際關聯的所得,基本全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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