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税法规定: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解读:根据上述规定,为避免与通常意义上的居民概念混淆,也为帮助记忆,小编在这里将个税法中的居民称之为“中国税务居民”,非居民称之为“中国非税务居民”
(1)中国税务居民:
只要你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或你没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83天,就是“中国税务居民”,全球征税。需要强调的是,根据旧的个税法的通常说法,“住所”不等于“住房”,等于“习惯性居住地”,境内有住所的的个人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比如,你在中国境内名下无房产,但是老婆孩子都在(习惯性居住地)境内生活,你外派出国、或作访问学者等期满后还要回来,也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就属于中国居民纳税人。当然,将来为便于操作“住所的具体含义”,新法实施中应予以明确。
另外,所谓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
这样一来大部分移民不移家、不移事业的很容易就符合此规定。
(2)非中国税务居民
无住所,若你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就是“非中国税务居民”,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比如,移民较彻底的家庭,临时回中国工作的收入、将钱借给中国人所收的利息所得、来自中国的企业的分红所得、中国的专利收入(见新个税所得项目)等等。
综上,对于移民的人来说,那就需要计算在中国居住的天数了,同时也要注意你在境外国家(地区)的税务居民身份的判断。
3、小结,根据上述税务与非税务居民的判断,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
(1)在中国有住所的,大部分是中国人,不管你到哪里挣的钱,都交中国税(当然也有抵免的规定)。
这样一来,随着公民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的建设,国内的收入基本全覆盖,同时,因为你很容易被境外识别为中国的“183天判断”下的税务居民,国外的收入等,依据CRS规定(基本都加入了)会申报给中国政府(税务机关),也给覆盖掉,
(2)移民到国外的人、外国人,不管别的,就数你“一年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是否满183天”,满足就全球所得交中国税,不足的,则仅就你在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税(见所得项目),国外的收入,国内不管!
至于“境内所得的具体含义”,需要新法进一步解释与说明,但根据惯例凡是境内发的、支付的、与境内有实际关联的所得,基本全覆盖!
閱讀更多 聯合sunny17763967067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