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進程越來越快了,城市不斷擴建,拆遷棚戶區、改造破落的房屋。為了公共利益本無可厚非,但現實中,難免有些人出於各種私利,甘願違規徵地、強拆。
其實早在2001年,國務院就已經頒佈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而2011年又有升級版發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徵收條例
第17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27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第28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31條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32條 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33條 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不動產內參提醒
①拆遷辦應該出示拆遷地區土地的用途和建設計劃,查看是否是出於公共利益的考慮,有無上級批准。這是公民維權和監督的重要保證。拆遷不是政府說拆就能拆的,必須要有批文。
②不輕易在拆遷協議上簽字。拆遷中不能輕易在拆遷協議上簽字,要看清楚是否符合當時當地的拆遷條例和政策,否則簽字後就很難維權了。
法治社會,公民應該學會用法維權,用法律監督政府行為,而不應該任人宰割,也不應該強行和對方發生肢體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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