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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論是會計人還是普通人員來說,發票問題都是日常生活中經常遇到的問題。特別是在當前國家稅收政策日新月異的情況下,如何開票?如何確定稅率?怎樣才能夠保證不出錯誤?都是一個非常專業的問題。為了幫助小夥伴們更好地搞清楚開發票的來龍去脈,小編梳理出來了一些小竅門,希望能幫到您,一起看一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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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發票開具;稅收新政;常見問題

1.如何確定開票稅率?

答:兩個基本原則:

第一,確定開票稅率,其實就是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稅率的適用是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完全一致的。

第二,開票的稅率和申報繳納增值稅的稅率必須保持一致。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1號)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三條和第十九條最新!開票問題全彙集,還不快快收藏~

2.轉登記納稅人如何開票?

答:轉登記稅人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應當按照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但是在轉登記之前發生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在轉登記之前尚未開具發票的,還應按照轉登記之前的適用稅率開具發票。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六條和第七條最新!開票問題全彙集,還不快快收藏~

3.轉登記納稅人的開票系統需不需要更換?

答:對於在一般納稅人期間已經領用稅控裝置並進行了票種核定的轉登記納稅人,在轉登記後可以繼續自行開具專用發票,不受稅務總局目前已經推行的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專用發票試點行業的限制。也不用更換開票系統。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六條

4.轉登記納稅人,在轉登記後,發生轉登記日之前的退貨、折讓或者銷售行為,該如何開票?

答: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發生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開具紅字發票、換開發票、補開發票的,一律按照原來適用的稅率或者徵收率開具。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九條

5.5月1日以後開具17%、11%的發票,怎麼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答:從6月份申報期開始,如果要申報17%、11%的應稅項目,可以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的附列資料(一)的16%項目、10%項目的相關欄次內。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7號)第一條

6.我們是超市,跟供應商簽訂的的合同約定:4月供貨,5月1-10號對賬,10-20號開票,我們收到專票認證後再付款。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什麼時候?5月開票應該按什麼稅率開具?

答:這種銷售模式,屬於直接收款方式,並且合同約定有收款日期。合同約定在供貨方開具發票,購貨方認證後再付款。所以,開具發票時間早於收款時間。因此在5月開具發票時,納稅義務才發生。所以,應按照新的稅率開具發票。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7.我公司4月10號貨物已經發貨,約定付款日期是發貨後7天付款,但是如果在4月30日,對方還未支付款項。5月1日以後他們付款,我們開票時用什麼稅率開?

答:這種銷售模式也屬於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按照合同的約定,發貨後7天收取款項。在發貨後7天期滿,儘管對方沒有按照規定支付款項,但是納稅義務也已經實現了。所以,按照稅法規定,應在所屬期4月份申報納稅並開票。如果4月未開發票,可以將該筆收入以“未開票收入”申報納稅。等以後期間實際開票時再衝減“未開票收入”金額。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8.企業在4月30之前收到預收款,4月發出商品,並且4月客戶收貨確認。如果該銷售在5月開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4月還是5月?按照什麼稅率開票?

答:這屬於以預收款方式銷售貨物。4月款項已經收取,商品已經發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4月。所以5月開票時應按照原稅率17%開票。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四款

9.企業在4月30之前收到預收款,4月發出商品但客戶5月收貨確認。如果該銷售在5月開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4月,還是5月?按照什麼稅率開票?

答:這屬於以預收款方式銷售貨物。4月款項已經收取,商品已經發出,雖然客戶在5月收貨確認,但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依然在4月。所以5月開票時應按照原稅率17%開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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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四款

10.如果5月1日以後,用老稅率開票,是不是意味著在5月1日以前有應稅行為沒有及時開票?這裡面有稅收風險嗎?

答:您理解正確。除了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情況。如果在5月1日以後開具老稅率發票,首先要看這項銷售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4月份的業務,是否在4月份已經確認收入並申報納稅。如果未在4月份及時確認收入,就是錯誤的。會被稅務機關處罰並按照規定加收滯納金的。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和第六十二條

11.如果我們4月份發生有應稅業務,也已經按照規定申報納稅了。但是在5月份再開票?還有風險嗎?

答:實務中這種情況非常普遍。但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二十六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所以,按照該規定,發票的開具時間應與確認收入時間保持一致。但是實際業務中確實存在,收入的確認時間和發票的實際開具時間不一致的情況。

需要提醒的是:

自2018年5月1日起,新的票表比對規則中,有對“未開具發票”一欄出現負數的情形,系統會強制監控。如果因為沒有及時開票,導致該欄出現負數,從而導致票表比對不通過,進而造成稅控盤被鎖死的情況。需要向稅務機關申請解鎖,要耽誤不少時間。建議朋友們一定要慎重對待此事!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二十六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納稅申報比對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稅總髮〔2017〕124號 )

12.我們公司是裝備製造企業,合同履行時間一般在12個月以上,並且都是先按照合同分期預收款項,然後按照合同要求,生產製造設備併發貨,待全部工程項目完工再結算。請問,我們4月份收到的預收款,在5月開票,應按照什麼稅率?

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所以,你單位在收到預收款的時候,納稅義務就已經實現,應按照17%的稅率計算增值稅,並按照17%的稅率開具發票。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

13.我公司委託鐵路公司運輸,但截止4月30日合同尚未簽訂,但實際業務已經發生,款項已經支付。請問,5月份我們取得的稅票稅率是11%,還是10%?

答:雖然合同尚未簽訂,但是實際運輸服務已經提供,款項也已經收付,所以4月份,納稅義務已經發生。所以即使發票在5月開具,也應當按照11%來開具。並且運輸公司也應當在4月份確認收入並按照規定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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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14.房地產開發商預收款方式銷售商品房。4月收到首付款,但是銀行按揭款在5月收到。收到的這兩筆錢,是否按照兩個稅率計算應納稅款?

答:房地產開發企業,以預收款方式銷售商品房。在收到預收款項時,納稅義務並未發生,但是應該按照收到的預收款來計算應預繳稅款,這是一項預繳稅款義務。(收到預收款時,可以開具不徵稅發票)

所以在房屋實際交付業主之前,都應該按照預繳稅款的規定,計算應預繳的稅款。

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適用稅率或徵收率)×3%

這裡的適用稅率的選擇原則是:如果預收款在4月30 之前,按照11%;如果預收款在5月1日以後,按照10%。在房屋交付業主時,納稅義務發生,應按照適用稅率或徵收率計算應納稅款。但是,如果您的開票時間早於交房時間,應按照開票時間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並按照規定申報納稅。

計算應納稅額時,如果納稅義務發生在4月30 日之前,適用11%稅率;如果在5月1日以後,適用10%稅率。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十一條

15.我們是建築安裝企業,4月收到一筆預收款,但是項目還未開工。如果5月項目開工,我們給甲方開票,是按照11%?還是10%?

答:建築安裝企業收到工程項目預收款時,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17號公告)的規定,計算預繳稅款。(收到預收款時可以開具不徵稅發票)

①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②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如果工程項目的預收賬款在4月30日前收取,預繳稅款應選擇11%來計算;如果項目的預收賬款在5月1日之後收取,預繳稅款應選擇10%來計算。但是,該項業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果在4月30 日之前,適用11%稅率;如果在5月1日以後,適用10%稅率。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17號公告)第五條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二條

16.我們是預付卡方式銷售,4月發售的預付卡,5月銷售的商品,應按照什麼稅率開票?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三條規定:單用途卡髮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以下統稱“售卡方”)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發售預付卡的納稅人,在收到預付卡的預收款項時,可以開具“不徵稅發票”。在開票系統選擇6“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徵稅項目”,並且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徵稅項目”下選擇601“預付卡銷售和充值”,選擇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徵稅項目”編碼,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徵稅”。當持卡人在5月份使用單用途卡購買貨物或服務時,貨物或者服務的銷售方應按照新稅率申報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如果銷售方與售卡方不是同一個納稅人的,銷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售卡方開具新稅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並在備註欄註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三條和第九條

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相關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一)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採取託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託收手續的當天;

(三)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四十五條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四)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五)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

第二條、《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結 語

怎麼樣?小夥伴們,上面為您列出了16個在開發票中的具體案例,看完以後,您是不是明白一些了呢?發票問題涉及的方面很多。本文主要從納稅義務發生的角度切入的。總之,您就抓住一條,就是

判斷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這就抓住了關鍵,那麼其他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了。如果您還有不明白的地方,沒有關係,請您及時聯繫我們,作者會在第一時間為您解答。期待著您的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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