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問答」新稅法下個人出租不動產如何繳增值稅和個稅?

【實務問答】新稅法下個人出租不動產如何繳增值稅和個稅?

問:李老師,個人出租不動產(非住房),年租金收入10萬。如何繳納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

答: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的規定,其他個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含住房),應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委託地稅局代徵稅款和代開增值稅發票的通知》(稅總函〔2016〕145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申請代開發票的,由代徵稅款的地稅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增值稅普通發票。

同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的規定,其他個人採取預收款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預收租金收入,可在預收款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

因此,該筆業務可以享受增值稅免稅的優惠政策。如果客戶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個人可以放棄享受優惠政策,按照5%繳納增值稅並給客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個人所得稅方面,按照新《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財產租賃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2〕146號 文件規定:個人出租財產取得的財產租賃收入,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財產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由納稅人負擔的該出租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每月最高800元)也可以在稅前扣除。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因此,該筆業務的個人所得稅,應該將10萬元分12次在每個月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每次可以扣除因租賃繳納的稅費、修繕費和20%的費用,然後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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