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惡意透支信用卡獲刑

一男子惡意透支信用卡獲刑

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較大,日前,被告人陳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被吳川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1年9月21日,被告人陳某某向某銀行湛江市分行申領一張信用卡(貸記卡),卡號為53×××04。2012年9月26日起,陳某某開始用該卡刷卡透支取現直到2014年1月25日辦理汽車分期購車業務。2015年3月15日,陳某某在深圳市通過ATM機最後一次還款,金額為8000元。截至2016年7月31日,持卡人陳某某持該卡透支欠款人民幣總額74974.01元,其中本金欠款56110.5元。該卡被透支未及時歸還後,某銀行湛江分行信用卡中心採取打電話、寄信函等方式多次催收(最後一次於2016年2月16日催收),但被告人陳某某一直拒不償還透支的本金和利息。

2016年11月8日,被告人陳某某主動向吳川市公安局經濟偵查大隊投案自首,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並還清透支本金,所欠利息與滯納金也與某銀行湛江市分行達成歸還協議,取得該行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無視國家法律,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了信用卡詐騙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某某犯罪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庭審中又能當庭自願認罪,具有較好的悔罪表現,成立自首,依法決定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的親屬已經代其向銀行歸還了全部所欠本金,所欠利息與滯納金也與該行達成歸還協議承諾分期償還,並取得了該行的諒解,決定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九個月。根據被告人陳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曾昭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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