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第三人受伤未致残能否 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项下赔偿?

交通事故第三人受伤未致残能否 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项下赔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受伤致残的,其误工费、护理费、康复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的范围内进行赔偿,对此大家都是知道的。但是如果第三人只是受伤并没有致残,对于其治疗和康复期间所产生的误工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等费用,是否还能在11万元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许多人就不是很清楚了,实践中为此也产生过一些争议。

现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虽然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列入了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但是并不等于只有第三人构成残疾的才能适用该项目进行赔偿。此处的“伤残”应当包括“受伤致残”和“受伤未致残”两种情形,二者是并列关系,把“伤残”仅仅理解为“受伤致残”一种情形是片面的。

据统计,在大量的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受伤的案件中,最终第三人因伤致残的情况还是占少数的,更多的是第三人受伤但未致残。适用交强险进行赔偿是保险公司的一项法定义务,如果对于“受伤未致残”的第三人不能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其因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误工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等费用,而交由商业三者险或者事故责任人进行赔偿,则有违交强险制度为使受害人实际获得赔偿和减轻事故责任人赔偿压力的设立目的。因此,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应当适用三种情形,即死亡、受伤致残和受伤未致残。该三种情形是并列关系,受害人只要符合一种情形,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就应当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的范围内进行赔偿。中国保监会曾在《热点问题汇编》中对该问题作出答复: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包括受伤、残疾、死亡三种情况。

中国保监会作为中国保险行业的最高监督管理机构,依职权作出的答复,虽然不属于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的范畴,但是对于交强险的具体适用应当具有普遍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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