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第三人受傷未致殘能否 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項下賠償?

交通事故第三人受傷未致殘能否 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項下賠償?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受傷致殘的,其誤工費、護理費、康復費、殘疾賠償金等費用,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的範圍內進行賠償,對此大家都是知道的。但是如果第三人只是受傷並沒有致殘,對於其治療和康復期間所產生的誤工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等費用,是否還能在11萬元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範圍內進行賠償,許多人就不是很清楚了,實踐中為此也產生過一些爭議。

現行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中雖然將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項目列入了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但是並不等於只有第三人構成殘疾的才能適用該項目進行賠償。此處的“傷殘”應當包括“受傷致殘”和“受傷未致殘”兩種情形,二者是並列關係,把“傷殘”僅僅理解為“受傷致殘”一種情形是片面的。

據統計,在大量的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受傷的案件中,最終第三人因傷致殘的情況還是佔少數的,更多的是第三人受傷但未致殘。適用交強險進行賠償是保險公司的一項法定義務,如果對於“受傷未致殘”的第三人不能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賠償其因治療和康復所產生的誤工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等費用,而交由商業三者險或者事故責任人進行賠償,則有違交強險制度為使受害人實際獲得賠償和減輕事故責任人賠償壓力的設立目的。因此,交強險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應當適用三種情形,即死亡、受傷致殘和受傷未致殘。該三種情形是並列關係,受害人只要符合一種情形,所產生的相關費用就應當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的範圍內進行賠償。中國保監會曾在《熱點問題彙編》中對該問題作出答覆: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包括受傷、殘疾、死亡三種情況。

中國保監會作為中國保險行業的最高監督管理機構,依職權作出的答覆,雖然不屬於立法解釋或者司法解釋的範疇,但是對於交強險的具體適用應當具有普遍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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