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分項責任限額能否突破

【以案说法】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分项责任限额能否突破

關注我們獲得更多內容

所謂分項限額,是指按照《交強險條例》的規定,交強險限額區分為有責限額和無責限額,“有責”和“無責”是指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責任。同時,在這兩個限額之下,根據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類型不同,又將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以及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由此,保險公司在實踐中理賠時,如被保險人無責任,則在無責限額內的相應分項限額內賠付;如被保險人有責任,則在有限責任內的相應分項限額內賠付。

<table><tbody>

責任限額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

11000元

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

11000元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

10000元

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

1000元

財產損失賠償限額

2000元

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

100元

/<tbody>/<table>

案 例

近日,崔壩法庭受理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2018年10月4日16時許,被告司某駕駛輕型自卸貨車從崔壩往恩施方向行駛,當行至318國道1555KM+750M處,在實線處掉頭時,與從崔壩往恩施方向行駛由原告邵某駕駛的無號牌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原告邵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經認定,司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後,邵某在恩施市崔家壩鎮中心衛生院、恩施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22天,花費醫療費2239.92元;誤工費7017.12元;護理費2339.0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600元。

2019年1月10日,邵某前往武漢市第三醫院診療並進行了後期整形評估,花費了交通費323.5元、住宿費80元。武漢市第三醫院於當日作出後期治療總費用為15400元的結論。

2019年1月26日,恩施施南法醫司法鑑定所對邵某的傷後誤工期、護理期、後續治療費用及住院時間作出了鑑定意見,花費鑑定費2160元。被告某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被告人保公司恩施分部在該保單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邵某因要求司某賠償經濟損失未果,遂將司某、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訴至本院,請求判令二被告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住宿費、後期治療費、鑑定費各項經濟損失。

判 決

崔壩法庭審理認為,本案系因被告司某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法規,造成原告邵某受傷的交通事故,依法應對該事故給原告受傷所造成的損失承擔全部責任。恩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崔家壩中隊對此次事故的責任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對其結論本院予以採信。因被告司某已為其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因此保險公司應在保險範圍內予以賠付。

根據交強險保險條款規定,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共計9759.66元;在交強險的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後期治療費三項費用共計20239.92元中的10000元,不足的部分共計10239.92元、鑑定費2160元由被告司某向原告支付。故被告司某應向原告賠付12399.92元,被告保險公司向原告賠償19759.66元。

主流觀點

交強險保障的範圍更多的取決於費率水平、事故率、道路交通狀況、保險業的經營管理水平等多種因素。分項限額的規定,是針對全國範圍內交通狀況作出的評估以及對交通事故率作出的統計。在處理個案中,我們有時會覺得分項限額不盡合理,希望能為受害人多爭取一份救濟,讓保險公司承擔更多的保險責任。但分項限額不僅僅涉及受害人的損失填補,還與交強險的費率水平等涉及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的問題息息相關。所以分項限額的問題不屬於司法判斷的範圍而應由立法來決策,法院在審理涉及交強險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應當遵循分項限額的規定。

不同觀點

1.《道路交通安全法》並未明確規定交強險的分項限額,作為下位法的《交強險條例》的分項限額規定與上位法衝突;

2.分項限額限制了受害人所能獲得的賠償數額。在部分現實案例中,有的受害人受傷較為嚴重,但是在花費鉅額醫療費用進行治療後並未定殘,按照分項限額,受害人就只能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即1萬元的範圍內獲得賠付;而受傷較輕但定殘的受害人卻能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共12萬元的範圍內獲得賠付,顯然有失公平。

【以案说法】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分项责任限额能否突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