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體人誹謗伊利被批捕 寫小說怎麼就尋釁滋事了?

浙江錦豐律師事務所汪百川律師

VS浙江錦豐律師事務所馬文濤律師


兩人被抓為何是尋釁滋事罪?

按照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尋釁滋事一般是行為人,出於一般是故意的心態,在公共場所攔截、追打、辱罵他人,或者說散佈一些不實信息,引起公眾這種恐慌,造成社會公共秩序的嚴重混亂。它所涵蓋的範圍是非常廣的,有點類似於在我國刑法修正之前的這種流氓罪。

小說能否構成誹謗 要看它“指向性的事實”是否有根據

要看小說本身,和它的語境。我們老百姓,都有一個直觀的感受。我看完這篇小說之後,直觀反應就是說伊利的事情,一般人已經做出一個判斷了。雖然說作者為了規避一些法律的風險,通過小說的形式,來做這樣的一個情況我個人來觀點來講,他是另有目的或另有企圖的。

是否構成誹謗,最關鍵還是要看,小說當中他所表述的內容是不是捏造的,是虛構的事實。比方今天他在小說當中講到了,伊利集團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比如董事長確實失聯,如果說是捏造的,與事實完全不符的。那麼,他就構成誹謗。假如說今天他這些行為,沒有辦法證明是假的,甚至於說有一定依據來證明他講的其實是事實,這個行為本身就不能構成誹謗。

言論自由和企業利益的保護 邊界在哪?

這裡面要區分,公眾人物和個人。個人接受輿論監督,可能保護地要更強一點,比如說人家捏造了一些事實去攻擊這個人,必須受到法律制裁。

但是作為一個明星公眾人物的時候,你接受的輿論監督的程度,可能需要更多包容性。伊利作為一個上市公司,董事長的在與否,是不是在履職,是必須要披露的信息。如果老百姓對你上市公司董事長在與否,有懷疑,可以嗎? 當然可以。你作為上市公司,只要你來澄清就行了。而不需要採取一個過激的行為,有一種店大欺客的態度,沒有做好一個非常好的形象維護,讓老百姓覺得,伊利在利用你的勢力來做這樣的行為。

誹謗罪,它是個自訴案件,不是公安來處理的。但是把尋釁滋事也放進來之後,通過公安來介入,其實我是覺得,伊利這個行為是有點過分的。

跨省抓捕有法律依據 但是有必要嗎?

跨省抓捕,這個行為本身很正常,比方說一個刑事案件,有很多地方可以管轄,被害人所在地、犯罪嫌疑人所在地、轉賬行為發生地,這些都有可能作為,公安機關管轄的依據。

根據我國法律相關規定,公安機關的管轄權誰先受案誰先管。假如伊利在內蒙古報案了,內蒙古公安受理了,就是內蒙古公安管,程序上職責上其實沒問題。

但是問題是在於,一個企業造成多少損失,我們暫且不論。公安千里迢迢跑到一個地方,把人抓回來,是不是真的有必要。

第二個,我個人覺得不太舒服的就是,你一個地方企業,由當地警方出面,這有沒有一種瓜田李下之嫌,比方說我地方保護主義,畢竟保護當地的企業利益,也是當地政府一個重要的職責。

作為公安來講,受理案之後完全可以先不抓捕,先去了解案情,瞭解一些情況之後,再這樣採取一個大的動作。可是它其實從立案到抓捕,時間很快。從行為反映出,我公安機關為了配合你伊利公司,當然這是一種我們的猜測,但是這個行為讓老百姓看來,就是非常地方保護的一個行為 。

網絡上的誹謗 司法解釋已經釐清了

《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這個法律文件,它其實講的是這樣一個問題,一般意義上,誹謗罪,它其實的表現形式,通常都是在現實生活當中的,比方說我通過傳播一些,虛假信息。但是這些行為的發生,都是在網絡沒有完全普及,當網絡作為一個新的傳播媒介,開始被大家逐漸接受了之後。網上就出現很多謠言,這些行為對於社會秩序,造成了非常嚴重的影響。已經達到了這種誹謗也好,尋釁滋事也好。正常表達和捏造誹謗,這裡面是什麼樣的界限,這個司法解釋目的是為了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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