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是怎麼認定犯罪事實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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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訴訟中,要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需要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那麼,具體什麼程度才叫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呢?我來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

犯罪事實清楚

首先,所謂的犯罪事實清楚,是指確實發生了犯罪事實,並且犯罪事實的各個要素都已查清。比如,一起故意殺人案件,要查明確實是發生了兇殺案,並且查清了被害人和犯罪人的身份、兇案時間和地點、被害人起因和兇器、犯罪人的目的和動機、兇案發生的詳細經過等各種細節。


如果僅僅查明甲殺了人,但並不清楚他在何時何地殺了何人,那麼在刑事訴訟中也不足以認定他構成故意殺人罪。

證據確實充分

所謂的證據確實充分,則是指證據種類齊全,並且其證明力達到了“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

在刑事訴訟中,證據種類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物證和書證等。在過去“口供是證據之王”,只要犯罪嫌疑人做出了有罪供述,那麼他就基本上會被判決有罪,因此才會發生屈打成招和冤假錯案。現在,“口供不能單獨定罪”,需要結合必要的物證才能足以認定有罪。總的來說,“孤證不能定案”,要多種證據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才行。

當然,證據不但要充分,其還需要相當程度的證明力才行。為了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刑事訴訟對證據證明力的標準要求很高,需要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即根據一般常識除了是他乾的就沒有其他可能性了。比如乙是被一個啤酒瓶殺害的,瓶身上有丙的指紋,但不能就此認定乙是丙殺的,因為也有可能是丙喝光啤酒以後就把瓶扔了,是別人戴著手套撿起來殺害了乙。從邏輯上是有這種可能性的,因此並沒有排除合理懷疑。


綜上所述,只有達到了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才能證明某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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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一個證據鏈,人證(嫌疑人供述,證人證言)物證(現場取證,其它物證,和視聽資料),新刑法的定義是無罪推斷論。現實操作中說是重物證輕口供,但嫌疑人供述佔很重要的,這就是為什麼案情通報時一般都有犯罪嫌疑人供認不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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