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是怎么认定犯罪事实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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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要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需要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那么,具体什么程度才叫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呢?我来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犯罪事实清楚

首先,所谓的犯罪事实清楚,是指确实发生了犯罪事实,并且犯罪事实的各个要素都已查清。比如,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要查明确实是发生了凶杀案,并且查清了被害人和犯罪人的身份、凶案时间和地点、被害人起因和凶器、犯罪人的目的和动机、凶案发生的详细经过等各种细节。


如果仅仅查明甲杀了人,但并不清楚他在何时何地杀了何人,那么在刑事诉讼中也不足以认定他构成故意杀人罪。

证据确实充分

所谓的证据确实充分,则是指证据种类齐全,并且其证明力达到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种类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和书证等。在过去“口供是证据之王”,只要犯罪嫌疑人做出了有罪供述,那么他就基本上会被判决有罪,因此才会发生屈打成招和冤假错案。现在,“口供不能单独定罪”,需要结合必要的物证才能足以认定有罪。总的来说,“孤证不能定案”,要多种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才行。

当然,证据不但要充分,其还需要相当程度的证明力才行。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刑事诉讼对证据证明力的标准要求很高,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即根据一般常识除了是他干的就没有其他可能性了。比如乙是被一个啤酒瓶杀害的,瓶身上有丙的指纹,但不能就此认定乙是丙杀的,因为也有可能是丙喝光啤酒以后就把瓶扔了,是别人戴着手套捡起来杀害了乙。从逻辑上是有这种可能性的,因此并没有排除合理怀疑。


综上所述,只有达到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才能证明某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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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一个证据链,人证(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现场取证,其它物证,和视听资料),新刑法的定义是无罪推断论。现实操作中说是重物证轻口供,但嫌疑人供述占很重要的,这就是为什么案情通报时一般都有犯罪嫌疑人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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