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的準
那殺人犯在逃跑路上救人的行為是否就屬於《刑法》第68條規定的立功呢?對此,其實刑法理論上是有爭議的。對立功表現的發生時間採納不同的標準就會得出不同的結論。一種觀點認為:根據《刑法》第68條,立功的主體是犯罪分子,犯罪行為人在犯罪後有立功表現的,就應當認定為立功。因此,按此觀點,此處殺人犯應當認定為立功,且屬於重大立功,依法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另一種觀點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8號)第5條將立功表現的時間限定在了犯罪分子到案以後,只有在犯罪分子到案後法院判決前的立功表現才能認定為立功。按此觀點,此處殺人犯罪嫌疑人尚未到後,雖其有立功表現,但仍不能認定為立功。對此,答者認為,第一種觀點更有利於鼓勵犯罪分子改過自新和懲惡揚善,也更符合《刑法》規定立功制度本意。此處對殺人犯按立功處理為宜。
以上回答,歡迎點評!法潤金沙嚴肅理性分析解答法律問題,歡迎關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