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西安市貫徹落實《陝西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實施方案

通知|西安市贯彻落实《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方案

通知|西安市贯彻落实《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方案

10

十月

星期三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

深化“行政效能革命”工作成效

站在建設國家中心城市、國際化大都市的高度

繼續圍繞企業、群眾反映集中的突出問題

充分運用“互聯網+政務服務”和大數據技術

優化流程、壓縮時限、精簡材料

以不達最優決不收兵的決心

爭當全省優化提升營商環境排頭兵

助力大西安“追趕超越”發展

西安市人民政府印發

《西安市貫徹落實〈陝西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實施方案》

通知|西安市贯彻落实《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方案

《西安市貫徹落實〈陝西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實施方案》

西安市人民政府

下面

就來跟著“頭頭”一起了解下

總體要求

堅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誠實守信、廉潔高效和責任追究的原則,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營造有利於市場主體發展的環境;以“國際化、法治化、便利化,審批最少、流程最短、成本最低、服務最好、誠信最優”為目標,全面樹立主動、協作、高效、廉潔的服務理念,營造開放包容、合作互利、誠實守信、重商護商的營商環境;力爭通過三年左右的努力,全市營商環境和主要競爭力指標達到全省第一、國內一流、國際先進。

通知|西安市贯彻落实《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方案

基本原則

(一)加快職能轉變,激發市場活力。

堅持營商環境就是生產力、競爭力,將政府職能轉變與優化營商環境有機結合,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有效激發市場活力,提高各類市場主體對營商環境的滿意度,構建國際化的企業生態環境,增強區域發展競爭力。

(二)遵循市場規律,加強法治建設。

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積極對接先進理念和通行規則,建立與國際接軌的營商規則體系,創造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法治環境,保障公民和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

(三)圍繞關鍵環節,解決突出問題。

以營商環境中的問題和短板作為突破重點,以點帶面,著力在企業開辦設立、項目投資建設、企業融資信貸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實現新突破,形成良好的示範效應。

重點任務及分工

(一)市場主體保護。

1.市場主體一律平等,其財產所有權、知識產權、生產經營自主權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各級各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干預市場主體生產經營自主權;法律、法規未禁止的,市場主體有權自主決定經營範圍。

2.禁止頒佈、施行歧視非公有制市場主體的政策措施。已經向市場開放或者承諾開放的領域,非公有制市場主體與國有市場主體享受同等待遇,民間資本均可進入。禁止在市場準入、融資信貸、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等領域設置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場主體。特許經營項目建設運營標準和監督管理要求明確、有關領域市場競爭比較充分的,應當通過招標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

3.外商投資實施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取消外商投資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完善境外投資者權益保障機制,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依法轉移其投資收益。

4.依法履行與社會資本合作、政府採購等合同、協議,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政府有關機構職能或者相關責任人調整等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遲延履行約定義務。

5.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並有權諮詢有關情況以及查閱、複製有關資料,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提供。對現行有效的政府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以及相關政策措施,適時進行清理和評估,對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或者有部門保護、地方保護傾向的規定,及時修改或者廢止,並予以公佈。

6.各級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對已取消的資格資質變相進行認定,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加入行業協會商會。開展涉及市場主體的各類評比、評估、升級、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關活動,應當依法依規、公開公正,由市場主體自主決定是否參加評選。

7.制定出臺證明事項和蓋章環節清單,實行動態管理,並向社會公佈。未納入清單的證明事項和蓋章環節,不得要求市場主體提供。現行的證明事項或者蓋章環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

(1)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

(2)辦事單位能夠通過網絡自行核實或者信息共享方式辦理的;

(3)能夠通過申請人現有證照、憑證證明的;

(4)能夠通過申請人採取書面承諾、簽字聲明或者提交相關協議辦理的;

(5)開具證明的部門無權查證、無法開具的;

(6)能夠通過公序良俗進行規範或者通過常識推斷的。

(二)政府公共服務。

1.市政府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標準化辦事事項和辦事指南體系,規範全市政務服務辦理流程,提升服務效率和水平。標準化辦事事項和辦事指南體系建設主要包括:

(1)制定現場管理、基層平臺建設和辦事事項、辦事指南等標準,規範和簡化服務流程;

(2)制定窗口建設、數據管理、公共支付等標準,實現數據共享,保障數據安全;

(3)制定諮詢、投訴、舉報平臺等標準,提升諮詢服務的效率和水平;

(4)制定監督檢查辦法,優化行政檢查措施和效率;

(5)制定事項編碼規則、業務協調規範、服務測評規範等標準,建立聯合審批、多證合一、證照聯辦等一體化的辦事流程;

(6)制定行政執法工作規範,規範綜合行政執法。

2.各級各部門應當按年度確定公共服務工作重點,採取簡政放權、規範透明、便民高效等措施服務市場主體。為市場主體參與政府公共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主動徵詢、聽取其對政府公共服務的意見和建議,提高政府公共服務質量和水平。

3.提高決策透明度,完善政府信息公開方式,依法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對市場主體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依法及時答覆。

4.加強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環保等基礎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完善與生產經營活動配套的醫療、教育、商業、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務設施,為市場主體創造良好的生產經營環境和生活條件。

5.優化提升公用事業服務水平,減少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電力、自來水、熱力、燃氣、通信、消防、公安、城管、衛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應當建立為優化營商環境服務的工作制度,將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和行政機關依法規定的條件及時向社會公開,向用戶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普遍服務,不得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條件。禁止電力、自來水、熱力、燃氣等公用服務企業向市場主體收取接入費、碰口費等。

6.依託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平臺,加強公共信用信息徵集、披露、使用和管理,推進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應用,依法向市場主體提供免費的信用信息查詢服務。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務、公共資源交易中設立信用信息查詢環節,將市場主體的信用記錄作為重要參考。在涉及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經濟活動中,推行第三方綜合信用等級評價制度。

7.建立公平競爭機制,堅持政府推動、企業主體、市場運作相結合,對重要招商引資項目,可以指定政府負責人或者部門負責人全程跟蹤服務,及時協調並幫助解決項目報批、建設和生產經營中的困難和問題。承諾的招商條件不得違背現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或者超出其職權範圍。對承諾的招商條件,應當以書面的形式作出並履行,因未按約定履行承諾條件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招商引資成果應當在政府網站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8.推進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增加註冊資本,擴大業務規模,建立、健全融資擔保風險分擔補償機制。各級各部門應當規範融資擔保收費標準,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擔保費率以及各類政府性投融資平臺收取的費用不得高於國家和省市標準。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當重點為符合產業政策、有市場發展前景的小微企業和涉農企業提供融資擔保,通過降低服務成本等,降低小微企業和涉農企業融資成本。

9.金融機構應當執行國家支持市場主體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對經營暫時遇到困難但有市場競爭力的市場主體給予信貸等金融支持。制定激勵措施,引導金融機構強化小微企業融資服務。推進小微企業信貸產品信息查詢平臺建設,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為小微企業和金融機構、擔保機構信息交流提供服務,提升融資效益和效率。

10.加強新業態和新興領域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加大對市場主體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力度,提升社會公眾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知識產權運營平臺,開展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和質押融資。

11.稅務主管部門應當簡化稅務辦理程序,推行網上辦稅業務,優化稅收優惠政策的辦理流程,保障市場主體全面、高效、便捷的享受國家各項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擴大小微企業享受減半徵收所得稅優惠範圍,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降低中小微企業稅負。

12.建立人才培養開發、流動配置、激勵保障機制,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網絡,完善創業創新人才引進的具體措施,在醫療、社會保險、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保障。對引進高層次人才的市場主體,應當給予獎勵補助等政策支持。

13.對投資境外的市場主體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落實財政補貼、政策優惠等措施,並在法律諮詢、市場信息、風險防範以及融資等方面給予幫助和服務。

14.設立政務服務機構,建立、健全一個窗口受理、首問負責制、一次性辦結、一個窗口收費等運行管理機制,建立網上統一監控和查詢平臺,推進各部門間、各級政府間信息資源共享,實現政務服務事項網上受理、審批、公示、查詢、投訴等。進駐政務服務機構的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合理設置審批事項、配置工作人員,對其服務窗口辦理事項充分授權,確保依法不需要現場勘察、集體討論、專家論證、聽證的審批事項,在窗口受理後直接辦結。

15.實行統一的工商登記標準和條件。推進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將信息採集、記載公示、管理備查類的一般經營項目涉企證照事項,以及企業登記信息能夠滿足政府部門管理需要的涉企證照事項,整合到營業執照上,簡化涉企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市場主體提供註冊便利,在保留窗口登記的同時,實現市場主體申請、受理、核准、發照、公示各環節網上辦理。市場主體可以選擇全程網上辦理或者窗口一次性辦結的方式完成註冊,降低其制度性交易成本。

16.建立登記、審批事項容缺受理制度,優化受理和登記、審批環節的協同協作,對基本條件具備、主要申報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條件,但次要條件或者副件有欠缺的登記、審批事項,先予受理並進行審查。凡屬容缺受理範圍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當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申報的材料,申請人提交的申報材料主件齊全,僅缺副件材料的,按要求作出書面承諾後,工作人員先予受理。申請人在承諾時限內補齊所有容缺材料,經審查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登記或者核發許可證。

登記、審批事項較為複雜的,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提前介入,瞭解登記、審批事項的具體情況,提供前期準備工作的諮詢輔導,指導申請人準備有關材料,並告知注意事項。進一步優化登記流程,市場主體經營範圍不涉及前置審批事項,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先行予以登記,提高登記效率。

(三)規範政府監管。

1.建立權力清單和相應責任清單制度,將行使的各項行政職權及其依據、行使主體、運行流程、對應責任等,以清單形式向社會公佈,推動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接受社會監督。依法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垂直管理部門設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職權的機構等,也應當推行權力清單和相應責任清單制度。

2.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範性文件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3.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減少審批事項和環節,縮短審批時間、提升審批效率。對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實行統一受理、並聯審批、限時辦結。通過建立大數據平臺等方式,實現工作部門之間的數據信息共用共享,申請人辦理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需要提供的有關信息,工作部門能夠通過網絡自行核實或者信息共享方式獲取的,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供。依法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一次性辦結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提升行政審批效率。依法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改革,統籌配置行政處罰職能和執法資源,整合精簡執法工作隊伍。

4.財政、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應當依法對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進行核定和清理,並及時向社會公佈清單目錄。沒有列入清單目錄的項目不得向企業收取。行政事業性、涉企經營性收費標準有上下限設置的,按下限標準收取。禁止越權收費、超標準收費、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和重複收費。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未經國務院批准的涉企保證金項目,應當取消。

5.設定行政許可應當加強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審查論證,廣泛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禁止以備案、登記、年檢、監製、認定、認證、審定等形式設定或者變相設定具有行政許可性質的審批事項。

6.實施行政許可項目目錄化管理,並依據法律、法規進行動態調整,未納入行政許可項目目錄、無法定依據的行政許可事項不得實施。建立行政許可項目通用目錄,確保同一審批事項在本市區域內的項目名稱、服務流程、申報材料、辦理時限、收費標準、監督方式等統一規範。

7.實施市場準入行政許可,不得違法增設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條件。工商登記前置和後置審批事項範圍按照國家和陝西省編制的目錄執行。

8.清理規範行政審批過程中的中介服務行為,編制並公佈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清單,實施動態管理。未納入清單的中介服務事項,不得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能夠通過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解決或者申請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項,不得設定中介服務。現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不得轉為中介服務。

9.行政處罰應當具有法定依據並依照法定程序實施。各級各部門應當規範、細化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並予以公示。行政執法機關對市場主體違法情節較輕且能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應當先責令改正,進行教育、告誡、引導,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對市場主體做出較大數額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等重大行政處罰,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聽證。除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外,重大行政處罰在提請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決定前,應當經行政執法機關法制工作機構審查。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部門網站公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行政處罰結果信息。

10.行政強制應當具有法定依據並依法定程序實施,採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實施行政強制應當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公安機關辦理涉及市場主體的案件時,不得影響市場主體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沒有法律依據,不得對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員採取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需要採取強制措施的,應當依法控制範圍和期限。

11.實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行政執法機關辦案經費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全額上繳國庫。禁止對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指標。禁止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與行政執法機關利益掛鉤。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返還沒收非法財物的拍賣款項。

12.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檢查應當符合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編制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報本級政府備案,並向社會公開。未經備案的行政檢查不得開展。同一行政機關對同一市場主體的行政檢查,每年原則上不得超過一次;同一系統的上級行政機關已對同一市場主體實施行政檢查的,下級行政機關不得再次檢查。多個行政機關對同一市場主體提出執法檢查計劃的,由同級政府法制部門協調,明確由一個行政機關為主體實行聯合檢查。

對法律、法規規定的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公共安全、環境保護等直接涉及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隨機檢查,以及市、區(縣)政府臨時部署的行政檢查,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規範實施。檢查結束後三十日內向本級政府備案實施情況。

13.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檢查時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的,被檢查對象有權拒絕檢查。行政檢查完畢後,檢查人員應當向當事人作出書面檢查結論,並載明行政檢查的時間、人員、內容和結果。實施行政檢查,不得妨礙市場主體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不得牟取非法利益。各區縣政府應當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推進跨部門、跨行業綜合行政執法,減少行政執法層次,防止重複執法和執法缺位。

14.建立市、區(縣)聯動的政府違約案件投訴和解決機制。法制部門應當會同有關政府部門定期依法組織開展政府違約案件彙總分析工作,適時開展政府違約問題的清理和整治。

(四)維護市場秩序。

1.平等對待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市場主體,按照規範有序、公開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則,加強對市場秩序的監管。各類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承擔社會責任,保證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自覺維護市場秩序。

2.編制並公佈市場監管清單,明確監管主體、行業分類、監管範圍和內容等,將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處罰、具有審批性質的其他事項、取消和下放行政許可事項納入監管清單,定期向社會公佈。

3.規範行政監管行為,創新行政管理方式,採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佈的工作方式,並將隨機抽查結果納入市場主體信用記錄,強化市場主體自律和社會監督,依法推進事中事後監管規範化。推進智能監管,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物聯網等信息化手段,結合第三方服務,提高市場監管效能。

4.對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下的市場主體應當採取包容創新、謹慎穩妥的監管措施。市場主體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以教育勸誡為主,不予行政處罰,營造有利於創新創業的市場環境。

5.市場主體違反市場監管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其採取責令停產停業、吊銷相關證照等市場退出措施。領取營業執照後未開展經營活動、申請註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者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市場主體可以適用簡易註銷登記程序。符合簡易註銷登記條件的市場主體,可以自主申請註銷。

6.加強市場監管,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各級各部門根據職責權限和分工查處下列違法行為:

(1)製售假冒偽劣商品等危害生產經營秩序的;

(2)偷稅、騙稅、騙匯、制販假幣、非法集資等危害金融稅收秩序的;

(3)在工程建設中弄虛作假,轉包、違法分包等危害建築市場秩序的;

(4)侵犯專利權、商標權、版權等知識產權的;

(5)採取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破壞市場秩序的;

(6)其他侵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破壞市場秩序的。

7.公安機關應當保障市場主體建設施工和生產經營場所的秩序。對哄搶財物,滋擾、衝擊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強攬工程、強行裝卸、強買強賣等強迫交易以及侵犯市場主體人身財產安全等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依法嚴厲查處,並將處理結果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

8.依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實現各行業各領域市場主體的信息共享,建立信用協同監管和聯合獎懲機制,對嚴重失信的市場主體,依法採取重點監管、信用預警、失信曝光、准入限制等懲戒措施。

9.建立市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依法應當招標的建設項目,全部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鼓勵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加快電子平臺建設,在投標、資格審核、評標、專家選擇和建立企業資源信息等環節採用先進技術,減少人為干擾。已經建成電子招標投標平臺的,不得再要求報送紙質招標投標文件。招標方和採購方應當對市場進行充分調研,確定產品價格或者項目費用的合理區間,以質量作為決定因素,同時綜合考慮市場價格、品牌、信譽、售後等因素確定中標方和供貨方,保證其合理利潤,避免因惡意低價競爭造成的質量問題。

10.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綜合監督本行政區域招標投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制度,對招標投標活動監督工作實施檢查並督促整改,對無行業監督部門監督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各級各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財政部門依法對本級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採購工程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政府採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11.對國家工作人員在招標投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進行追究問責:

(1)越權審批、核准招標方案或者招標方案未經依法審批、核准,擅自辦理招標相關手續;

(2)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為招標人確定招標代理機構;

(3)強制招標人設置標底或者干預招標人編制最高限價;

(4)干涉資格審查、評標或者確定中標人;

(5)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方式。

12.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由最先收到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處理。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有權查閱、複製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13.市政府應當建立招標投標活動信用制度。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記錄並公示,建立行業信用黑名單制度、市場禁入制度等。將市場主體信用評分納入評標指標體系,實現社會信用資源共享,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14.司法機關應當依法懲治侵犯市場主體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活動,協同有關部門維護管理秩序,保障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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