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廣西發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四早”實施方案

廣西壯族自治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關於印發

廣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四早”

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區直、中直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印發的《新冠肺炎“四早”技術方案》,進一步做好我區新冠肺炎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以下簡稱“四早”)防控工作,現將《廣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四早”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接此件後即送黨政主要領導,並結合實際,迅速貫徹落實到位。


2020年2月27日


廣西發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四早”實施方案


廣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四早”實施方案


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以下簡稱“四早”)是防控傳染病的重要手段。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印發的《新冠肺炎“四早”技術方案》,有效推動“四早”落實,助力新冠肺炎疫情阻擊戰,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預案以及自治區新冠肺炎指揮部有關規定,結合廣西新冠肺炎疫情特點和發展趨勢,在總結前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經驗教訓基礎上,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早發現


為進一步提高早期發現病例的能力,根據自治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關於印發廣西新冠肺炎疫情分區分級精準防控方案的通知》(桂新冠防指〔2020〕50號)、《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三級應急響應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桂新冠防〔2020〕11號)和自治區疫情防控18個“十嚴格”精神,以縣域為單位,設立新冠肺炎監測報告網絡,監測報告網絡成員單位包括

村(小區)、社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各經營單位、托幼機構、大中小學、監獄,精神病院、兒童福利院、養老院等社會福利機構,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一)社區疫情早期發現。



1.嚴格實行居住小區管理。低風險地區居民小區的業主及承租戶經檢測體溫正常後,可自由進出。非本小區人員憑健康碼或健康證明,在測量體溫後方可進入小區,各小區不得再自行設置其他限制規定。對有發熱、咳嗽等症狀的人員,按要求及時處置。對來自湖北等疫情嚴重地區的區外人員及區內中風險地區無健康碼或健康證明(經核實)的人員,實行集中或居家隔離醫學觀察14天。


2.嚴格落實網格化管理措施。進一步完善社區網格化防控體系,推動防控力量向社區下沉,發動社區全體居民積極參與防控工作,切實把社區防控的“網底”兜住、兜實、兜牢。


3.嚴格密切接觸者管控和發熱者管理。對居民小區內已排查出的密切接觸者,一律送到集中隔離點進行隔離觀察;排查發現的發熱患者,須到正規醫院的發熱門診進行診治。


(二)農村疫情早期發現。



1.全面摸清人員底數。全面調查登記本村常住和流動人員底數,及時掌握相關人員健康、外出、就學、工作、旅遊、走親訪友等情況,分類建檔,實現精準管理。


2.繼續做好聯防聯控。服從大局,服從鄉鎮統一指揮,不得拒絕外出後返村的人員返村。對有來自湖北等疫情嚴重地區旅居史又無相關健康證明(經核實)的人員,實行集中隔離醫學觀察14天。充分發揮老人、婦女組織在發動群眾、熟悉鄰里、柔和心細等方面優勢,開展宣傳教育、上門排查、心理疏導、關愛幫扶等工作。充分發揮農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醫務人員專業作用,落實好流行病學調查、預檢分診轉診等工作。


3.規範進出管理。嚴禁採取破壞性、封固式方式阻路,除有確診病例或疑似病例的村組外,應當允許村民有序出行。不得阻止外來人員、車輛經過,對過往人員檢測體溫正常的要快速放行。繼續保留各村屯檢疫站點,每個自然村原則上只設1個進村路口,對外來進村人員、車輛要認真檢查、測量體溫、登記信息和發放疫情防控資料。對本村村民除必須測量體溫外,可視情況簡化登記手續。


4.堅持實行疫情防控報告制度。村委會要督促鄉村醫生繼續做好本村屯居民健康的監測、登記,嚴格實行日報告制度。村衛生室發現來自疫情區域的發熱患者,要迅速向鄉鎮衛生院報告,並及時報告村委會做好防控防護工作。


(三)機關企事業單位疫情早期發現。



1.嚴格執行分區分級管控要求。對來自區外疫情嚴重地區人員、無健康碼或健康證明(經核實)的人員,實行集中或居家隔離醫學觀察14天。如發現病例的,要實施內防擴散、外防輸入的防控要求,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病例流行病學調查、密切接觸者追蹤管理、疫點消毒等工作。


2.繼續強化職工健康管理。單位員工每次進入單位或廠區時,佩戴口罩、在入口處檢測體溫,體溫正常方可進入。要儘量減少非本單位人員進入,確需要進入的,必須進行體溫檢測,信息登記,符合要求的方可進入。對從區外或疫情重點區域返回的人員,要對其隔離證明、健康狀況進行核實,符合要求的可以返崗復工。對處在隔離期間和入住集體宿舍的員工,應每日進行2次體溫檢測,及時掌握缺勤人員健康狀況。


3.強化疫情防控應急處置。單位返崗復工復產後,當發現員工出現可疑症狀時,要及時進行暫時隔離,並報告當地疾控部門,按照相關規範要求安排員工就醫。


(四)公共服務場所疫情早期發現。



1.加強員工日常管理。機場、車站、碼頭、商場超市、旅遊景點、文化體育場館、賓館酒店、銀行、證券、保險、基金、期貨、通信、郵政、水電氣供應等公共場所和各級政務服務中心等要摸排統計員工及其家屬近期去向和密切接觸人員的信息,對來自或去過疫情重點地區的員工及其密切接觸者,督促其不少於14天的居家醫學隔離觀察。對目前仍在疫情較重地區尚未返回的員工,告知其暫不返回。要求員工上班前檢測體溫,有發熱症狀者,及時處置。上班必須全程佩戴口罩,嚴格錯時分散就餐。收銀員、售貨員、保潔員、保安等與顧客接觸較多的工作人員,上崗時應佩戴手套等。


2.強化人員健康監測。在公共服務場所出入口配置體溫檢測設備,有條件的可在入口處設置快速紅外體溫探測儀,對所有進入公共服務場所的人員實行健康檢測,如出現發熱、乏力、乾咳及胸悶等疑似患者,就近到醫院發熱門診就診。進入公共服務場所辦事的人員應佩戴口罩,對未戴口罩的及時勸阻進入。如強行闖入的,及時報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3.做好疫情應急處置。員工出現體溫異常的,立即報告屬地疫情防控指揮部;出現發熱、乏力、乾咳及胸悶等疑似症狀的,迅速轉移至臨時隔離室,及時聯繫當地疾控部門請求指導處理。員工確診為患者的,積極配合流行病學調查,迅速隔離密切接觸者,按照當地疾控部門要求落實各項應急措施。


(五)流動人口疫情早期發現。



1.規範人員管理。所有有外出需求的在桂、來桂、返桂人員,可通過手機申領健康碼,在全區範圍內通用,24小時內有效,24小時後即用即申請。健康碼可證明其本人在申領之前不屬於以下六類人員:未治癒的確診病例;未排除的疑似病例;未解除隔離醫學觀察的密切接觸者;未解除居家隔離醫學觀察者;治癒出院未滿14天居家隔離者;14天內有發熱、咳嗽等相關症狀者。


2.做好摸排工作。全面做好本區域流動人口的摸排工作,及時高效摸排區外、外市、外縣(區)等在本區域居住流動人員信息、活動軌跡和健康狀況。對已排查出的的密切接觸者一律送到集中隔離點進行隔離觀察;同時,加強對發熱者的管理。


3.規範用工管理。按照“誰用工、誰負責”“誰經營、誰負責”的原則,用工方要做好返崗員工登記報備並建立員工健康臺賬。做好辦公場所、工區及公共區域、職工宿舍的通風消毒、環境清理等工作,為員工配備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嚴格落實員工每日體溫檢測和健康狀況日報告制度,一旦發現發熱、乏力、乾咳等異常症狀,立即在防護下送往定點醫院檢查。


(六)托幼機構、大中小學校疫情早期發現。



1.開學後每日掌握教職員工及兒童、學生健康情況,加強對兒童、學生及教職員工的晨、午檢工作,實行“日報告”、“零報告”制度,並向主管部門報告。


2.教職員工和兒童每天入園時測體溫,嚴格落實兒童晨午晚檢和全日觀察制度。加強因病缺勤管理。做好缺勤、早退、請假記錄,對因病缺勤的教職員工及兒童、學生及時追訪和上報。


3.教職員工出現發熱、乾咳、乏力等症狀,應當立即上報學校負責人,並及時按規定去定點醫院就醫。


4.兒童、學生出現發熱、乾咳、乏力等症狀,應當立即使用(臨時)隔離室,對該兒童、學生採取有效的隔離措施,同時通知家長並及時向學校報告並採取相應措施。


5.教職員工或兒童、學生中如出現新冠肺炎疑似病例,應當立即向轄區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密切接觸者的管理。對共同生活、學習的一般接觸者進行健康風險告知,如出現發熱、乾咳等呼吸道症狀以及腹瀉、結膜充血等症狀時要及時就醫。


(七)監獄、精神病院、兒童福利院、養老院等社會福利機構疫情早期發現。



1.加強健康監測。對機構管理人員和監獄、精神病院、兒童福利院、養老院等社會福利機構內部人員早晚進行體溫檢測。


2.症狀篩查。儘快組織開展針對全體人員的症狀篩查,發現有發熱(腋下體溫高於37.3℃)、咳嗽、氣促等症狀之一者,登記異常症狀者名單

。對異常症狀的人員進行CT檢查,有肺部磨玻璃樣變化或斑片樣變化的,進行臨床診斷和實驗室病原學診斷。


3.處理方式。出現新冠肺炎可疑症狀(包括髮熱、乾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瀉等),不排除有流行病學史的,應當立即執行隔離觀察,並及時送醫療機構排查。被確診為疑似病例或確診病例的,應當立即送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在當地衛生健康和有關部門指導下對密切接觸者(接觸的其他人及工作人員等)開展排查,實施14天隔離觀察;機構開展全面消殺、規範處置個人物品等相關工作。建立病人區、隔離區、隔離觀察區和一般區域。配發一次性口罩,加強防護。


二、早報告



(一)病例監測報告。



1.監測對象:發熱(體溫大於37.4℃),伴上呼吸道症狀,有可疑接觸史或旅行史者。


2.監測時間:截至2020年12月,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和疾控機構每日開展病例監測排查工作。


3.監測地點:所有門急診、發熱門診和住院病房等相關診室均開展病例監測工作。


4.標本採集及實驗室檢測:醫療機構採集病例臨床標本(詳見《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標本採集與檢測部分),送當地指定的疾控機構或醫療機構或第三方檢測機構實驗室進行檢測。承擔檢測工作的機構接到標本後應當立即開展檢測,24小時內完成並反饋檢測結果。


5.環境標本監測和血清流行病學調查:根據實際需要適時開展。


6.流行病學調查:疾控機構接到病例報告後應當立即開展流行病學調查,並於24小時內完成。同時,快速追蹤密切接觸者,防止疫情蔓延。


7.病例報告:醫療機構發現疑似病例、確診病例和無症狀感染者後立即進行網絡直報,疾控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調查核實,並於2小時內完成三級確認審核。傳染病報告卡病例現住址填寫病例發病時的居住地,要求細化至村、組及社區、門牌號等可隨訪到病例的詳細信息。無網絡直報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立即向當地縣(區)級疾控機構報告,填寫傳染病報告卡並在2小時內寄送當地縣(區)級疾控機構,由當地縣(區)級疾控機構進行網絡直報。醫療機構需在24小時內,根據實驗室檢測結果,結合病情進展及時對病例分類、臨床嚴重程度對網絡直報病例進行訂正。

(1)病例臨床嚴重程度選擇:疑似病例和確診病例選擇“輕型”“普通型”“重型”或“危重型”進行報告。陽性檢測特指無症狀感染者,選擇“無症狀感染者”。

(2)病例的訂正:“疑似病例”如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陽性,及時訂正為“確診病例”。“無症狀感染者”如出現臨床表現,及時訂正為“確診病例”。所有病例根據病情變化及時對臨床嚴重程度進行訂正,以病例最嚴重的狀態為其最終狀態。

(3)填報“無症狀感染者”時,其“發病日期”為“陽性標本採集時間”,“診斷日期”為“陽性檢出時間”。如“無症狀感染者” 訂正為“確診病例”,其“發病日期”為臨床症狀出現的時間。


(二)突發事件的發現與報告。



各縣(區)出現首例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確診病例、聚集性疫情,轄區疾控機構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絡直報,同時報告當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由當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同時報告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事件級別可先選擇“未分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事件調查及後續進展,依據風險評估結果對事件定級後,再對事件級別進行相應調整,並將事件初次、進展和結案報告及時進行網絡直報,及時進行個案關聯。


(三)社區疫情監測。



聯防聯控、群防群控,基層社區(村)、單位實行網格化管理,做好轄區和單位內人員往來摸排、健康監測登記和體溫監測,發現可疑病例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四)單位和個人監測。



鼓勵單位和個人發現新冠肺炎病人或疑似新冠肺炎病人時,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新冠肺炎病人或疑似新冠肺炎病人拒絕配合的,依據《傳染病防治法》中乙類甲管類條款,可強制執行。


三、早隔離



各地應當按自治區有關方案要求設置集中醫學隔離觀察點。發現密切接觸者、疑似病例後,立即採取隔離措施。


(一)隔離醫學觀察管理流程。



1.知情告知。實施醫學觀察時,應當書面或口頭告知醫學觀察的緣由、期限、法律依據、注意事項和疾病相關知識,以及負責醫學觀察的醫療衛生機構及聯繫人和聯繫方式。


2.健康監測。指定醫療衛生機構人員每天早、晚對密切接觸者各進行一次體溫測量,並詢問其健康狀況,並給予必要的幫助和指導。


3.觀察期限。醫學觀察期限為自最後一次與病例、無症狀感染者發生無有效防護接觸後14天。密切接觸者在醫學觀察期間若檢測陰性,仍需持續至觀察期滿。


4.異常症狀處理。醫學觀察期間,密切接觸者一旦出現任何症狀(如發熱、寒戰、乾咳、咳痰、鼻塞、流涕、咽痛、頭痛、乏力、肌肉痠痛、關節痠痛、氣促、呼吸困難、胸悶、結膜充血、噁心、嘔吐、腹瀉和腹痛等),需立即向當地衛生健康部門報告,並按規定送定點醫療機構診治,採集標本開展實驗室檢測與排查工作。如排查結果為疑似病例、確診病例,應對其密切接觸的人員進行調查和醫學觀察。


5.醫學觀察解除。醫學觀察期滿時,如密切接觸者身體無異常情況,應按時解除醫學觀察。


(二)管理要求。



1.集中醫學觀察場所原則上應相對獨立,遠離人口密集區。不得在醫療機構設置集中隔離場所。


2.集中醫學觀察場所內部根據需要進行分區,分為生活 區、物質保障供應區和醫學觀察區等,分區標示要明確。有保證集中隔離人員正常生活的基礎設施,應具備通風條件,並能滿足日常消毒措施的落實。


3.集中醫學觀察場所需為密切接觸者提供單間居住環境,並提供獨立的衛生間。


4.集中醫學觀察場所最好具有獨立化糞池。汙水在進入市政排水管網前,進行消毒處理。


5.密切接觸者在觀察期間不得外出,如果必須外出,經醫學觀察管理人員批准後方可,並要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避免去人群密集場所。


6.實施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並與其有近距離接觸的工作人員,應做好呼吸道飛沫、接觸和糞-口途徑傳播的防護措施。




各地要指定定點收治醫院,併成立醫療救治專家組,規範做好患者轉運和收治,嚴格落實“四集中”要求,統籌調動轄區內醫療資源,在出現病例後,指導收治醫院做好醫療救治工作,推進醫療救治關口前移,提早提供醫療服務;要加強對輕症患者的醫療救治,減少輕症向重症的轉化,重點加強重症病例及養老、救助、兒童福利、精神衛生醫療等機構場所和重點人群已感染患者的救治,降低病死率。各醫療機構根據《診療方案》對病人進行分類治療,採用對症和支持治療、抗病毒、抗炎、中西醫結合等方法綜合施治,對符合解除隔離和出院標準的病人及時安排解除隔離或出院。


對符合衛生健康部門診療方案的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臨時性納入醫保基金支付範圍,要安排醫保支付應急專項資金,確保患者不因費用問題得不到及時救治,確保定點醫療機構不因醫保總額預算管理規定影響救治。




1.疑似及確診病例應在具備有效隔離條件和防護條件的定點醫院隔離治療,疑似病例應單人單間隔離治療,確診病例可多人收治在同一病室。


2.危重型病例應當儘早收入ICU治療。




1.臥床休息,加強支持治療,保證充分熱量;注意水、電解質平衡,維持內環境穩定;密切監測生命體徵、指氧飽和度等。


2.根據病情監測血常規、尿常規、CRP.生化指標(肝酶、心肌酶、腎功能等)凝血功能、動脈血氣分析、胸部影像學等。有條件者可行細胞因子檢測。


3.及時給予有效氧療措施,包括鼻導管、面罩給氧和經鼻高流量氧療。



5.抗菌藥物治療:避免盲目或不恰當使用抗菌藥物,尤其是聯合使用廣譜抗菌藥物。




1.治療原則:在對症治療的基礎上,積極防治併發症,治療基礎疾病,預防繼發感染,及時進行器官功能支持。


2.呼吸支持:

(1)氧療:重型患者應當接受鼻導管或面罩吸氧,並及時評估呼吸窘迫和(或)低氧血癥是否緩解。

(2)高流量鼻導管氧療或無創機械通氣:當患者接受標準氧療後呼吸窘迫和(或)低氧血癥無法緩解時,可考慮使用高流量鼻導管氧療或無創通氣若短時間(1-2小時)內病情無改善甚至惡化,應當及時進行氣管插管和有創機械通氣。

(3)有創機械通氣:採用肺保護性通氣策略,即小湖氣量(4-8m1/kg理想體重)和低吸氣壓力(平臺壓<30cmH20)進行機械通氣,以減少呼吸機相關肺損傷。較多患者存在人機不同步,應當及時使用鎮靜以及肌松劑。

(4)挽救治療:對於嚴重ARDS患者,建議進行肺復張。在人力資源充足的情況下,每天應當進行12小時以上的俯臥位通氣俯臥位通氣效果不佳者,如條件允許,應當儘快考慮體外膜肺氧合(ECMO)。


3.循環支持:充分液體復甦的基礎上,改善微循環,使用血管活性藥物,必要時進行血流動力學監測。


4.康復者血漿治療:適用於病情進展較快、重型和危重型患者。用法用量參考《新冠肺炎康復者恢復期血漿臨床治療方案試行第一版)》。


附件


新冠肺炎“四早”技術方案


“四早”(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是傳染病防控的重要手段。為有效推動“四早”落實,助力新冠肺炎疫情殲滅戰,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預案,結合新冠肺炎疫情特點和發展趨勢,在總結前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經驗教訓基礎上,制定本技術方案。


一、早發現、早報告


為進一步提高早期發現病例的能力,各省(區、市)應當設立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監測網絡,該監測網絡成員單位包括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一)病例監測報告。



1.監測對象:發熱(體溫大於37.4℃),伴上呼吸道症狀,有可疑接觸史或旅行史者。


2.監測時間:截至2020年12月,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和疾控機構每日開展病例監測排查工作。


3.監測地點:所有門急診、發熱門診和住院病房等相關診室均開展病例監測工作。


4.標本採集及實驗室檢測:醫療機構採集病例臨床標本(詳見《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標本採集與檢測部分),送當地指定的疾控機構或醫療機構或第三方檢測機構實驗室進行檢測。承擔檢測工作的機構接到標本後應當立即開展檢測,24小時內完成並反饋檢測結果。


5.環境標本監測和血清流行病學調查:根據實際需要適時開展。


6.流行病學調查:疾控機構接到病例報告後應當立即開展流行病學調查,並於24小時內完成。同時,快速追蹤密切接觸者,防止疫情蔓延。


7.病例報告:醫療機構發現病例後立即進行網絡直報,疾控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調查核實,並於2小時內完成三級確認審核。無網絡直報條件的填寫傳染病報告卡並在2小時內寄送疾控機構,由疾控機構進行網絡直報。醫療機構需在24小時內,根據實驗室檢測結果,結合病情進展及時對病例分類、臨床嚴重程度對網絡直報病例進行訂正。


(二)聚集性疫情監測報告。疾控機構接到聚集性疫情報告後2小時內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絡直報,同時報告當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由當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同時報告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三)社區疫情監測。聯防聯控、群防群控,基層社區(村)、單位實行網格化管理,做好轄區和單位內人員往來摸排、健康監測登記和體溫監測,發現可疑病例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四)單位和個人監測。鼓勵單位和個人發現新冠肺炎病人或疑似新冠肺炎病人時,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新冠肺炎病人或疑似新冠肺炎病人拒絕配合的,依據《傳染病防治法》中乙類甲管類條款,可強制執行。




(一)隔離醫學觀察及密切接觸者管理。各省份應當設置集中醫學隔離觀察點。發現相關病例後,立即採取隔離措施,追蹤密切接觸者,落實可疑病例就地醫療救治和疫情防控的屬地化管理,防止疫情擴散蔓延。同時,做好醫務人員防護措施,嚴防院內感染。縣(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密切接觸者追蹤和管理,應當根據密切接觸者管理方案(第五版)明確解除隔離標準。


(二)醫療救治。各省份指定定點收治醫院,併成立醫療救治專家組,在出現病例後,指導收治醫院做好醫療救治工作,推進醫療救治關口前移,提早提供醫療服務,加強對輕症患者的醫療救治,減少輕症向重症的轉化,重點加強重症病例救治,降低病死率。各醫療機構根據《診療方案》對病人進行分類治療,採用對症和支持治療、抗病毒、抗炎、中西醫結合等方法綜合施治,對符合解除隔離和出院標準的病人及時安排解除隔離或出院。


早發現早報告流程圖


廣西發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四早”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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