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什麼空姐代購逃稅被判刑,范冰冰卻只用交罰款?

范冰冰逃稅案件還在繼續發酵。

隨著各媒體的介入,輿論場的關注逐漸從案件本身轉向更深層的分析。昨天一個最熱的問題是關於空姐的。這位前空姐李曉航,因多次攜帶從韓國免稅店購買的化妝品入境未申報而獲刑,2012年被認定為逃稅113萬元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1年,2013年二審被改判為三年。

光看數額,似乎挺不公的。逃113萬元稅的判了實刑,逃幾個億的補繳了事?

關於這個問題,各社交媒體上早有專家進行了大量分析。整理如下,一起看看。

Q1:為什麼李曉航被判刑,范冰冰只需要補繳稅款及罰款?

陳有西,京衡律師集團董事長兼主任

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將刑法第201條偷稅罪改為逃稅罪,規定: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李曉航與范冰冰罪名不同。一個是逃稅罪,一個是走私罪。犯罪構成要件不同。走私罪也是偷逃稅款。但是跟逃稅罪是不同的,是違反海關法規的行為。走私罪沒有行政罰必經前置程序。

Q2:“逃稅”與“偷稅”區別何在?

胡功群,中銀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刑法修正案(七)實施後,將“逃稅罪”取代了原來的“偷稅罪”。參與立法的專家認為,把要繳納的稅款想方設法不依法繳納,本質確實只是逃避,從已繳國庫的稅款裡瞞了別人拿錢,才叫偷或盜。更深一層的意思,偷是明顯的貶義詞,而逃避卻是主要表達一個客觀事實,可以說是中性詞。原來習慣上用“偷稅”這個概念,實際上逃避納稅義務是這類犯罪的本質特徵,這樣在表述上更準確一些。

刑法修正案(七)的罪名改變,體現了司法的人性化,也被認為體現了中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有利於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實現安定有序。刑法修正案(七)加大了稅務機關的權限和責任,減少了刑事處罰的範圍。

Q3:首次處罰是否等同於認定范冰冰首次逃稅?

趙磊,北京市澤文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副主任

根據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首次處罰既不是常人理解的犯事也非發現,而是要在涉嫌逃稅事由之日起前五年內是否存在過因逃稅罪承擔過刑事責任或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在此基礎上才構成逃稅罪。

“發現”抑或“犯事”是指稅務機關作為扣繳義務人對納稅人審查或處罰的法定職權,在法律上即便過去納稅人存在逃稅問題而在本次一併發現的也只能按本次一併處罰,在行政處罰上按一次計算,絕不能將扣繳義務人的失職責任轉嫁到納稅人身上。本案中,無論範某過去有多少次逃稅行為,只要其符合刑法修正案關於逃稅罪的第四款即阻卻事由的規定就不應予以刑事處罰,從而將行政處罰刑事化。

陳有西

法定首次刑責豁免,則不論多重情節。這就是罪刑法定原則。不是指以前偷稅了幾次,指發現處罰的第一次,只走行政處罰程序,不走刑事責任程序。

Q4:逃稅幾個億,僅受到行政處罰,是否太輕?

黃京平,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刑法這樣規定的目的,就是要以刑罰為後盾,保障國家稅收安全。目的在於及時追繳稅款,督促納稅人依法納稅。

樊勇,中央財經大學財稅學院教授

稅務部門處罰決定總體上兼顧了法律、社會和政策效果,體現了寬嚴相濟、實事求是、區分情形、綜合考量的宗旨。

施正文,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

“陰陽合同”是一段時間以來社會各界反映較為強烈的問題。稅務部門對於范冰冰拆分合同的處罰較為嚴厲,體現了過罰相當的基本原則,對今後類似涉稅違法行為起到強烈教育警示作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