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出事,平台總以「居間人」推脫 法院說:不行!

近來,網約車頻出事故,雖然平臺方表示整改,但平臺到底是“居間人”還是“承運人”,發生事故該承擔什麼責任?

網約車出事,平臺總以“居間人”推脫 法院說:不行!

海淀法院調查發現,網約車中,私家車模式引發的爭議最大,即便是法院裁判,也出現了因對法律理解不同而同案不同判的問題。10月10日,海淀法院明確提出:平臺公司應認定為承運人,承擔相應責任。

(裁判):法院對平臺地位認定不一

據統計中國裁判文書網資料顯示,2014年1月1日至今年5月25日,對以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霧博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為被告的案件進行檢索,共檢索到民事判決書108份,涉及案由包括機動車交通責任事故糾紛、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服務合同糾紛等。

法院從中選取了涉及私家車糾紛的25份典型裁判文書,糾紛可歸為三類:乘客或行人人身權益受損引發的交通責任事故糾紛;因乘客不滿網約車平臺或駕駛員服務引起的合同糾紛;因駕駛員不滿平臺服務引起的合同糾紛。

25份判決中,法院支持平臺承擔責任的判決共10份,另外15份則不支持平臺擔責。而判決書在事實認定和裁判理由部分,法院對平臺的地位和擔責方式也認定不一:有的法院認為平臺應是承運人,有的法院認為平臺是居間人;在10份支持平臺承擔責任的判決中,法院對造成交通責任事故的駕駛員與網約車平臺的關係認定也不一致,3份判決認為乘客是通過平臺接受租車服務,平臺公司在經營中獲得利益,故平臺應為駕駛員承擔補充清償責任,2份判決認為駕駛員與平臺之間存在“掛靠關係”,平臺應與駕駛員承擔連帶責任。

(分析)乘客利益優先考慮 平臺應為承運人

私家車車主發生問題,平臺是“居間人”還是“承運人”?對此,法院表示,應用利益衡量分析,即通過利益衡量的方法,對國家政策和相關立法予以分析,體會政策制定者和立法者的意圖,結合社會學、經濟學等學科知識予以考量,從而尋找符合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制度利益的價值判斷,指導法院作出合情合理的判決。

共享經濟蓬勃發展,但“來勢洶洶”的交通共享經濟引發了許多社會問題,埋下了諸多安全隱患。

2016年7月28日,《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正式公佈。兩份文件提出,堅持乘客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作為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為社會公眾提供安全、便捷、舒適、經濟的個性化出行服務。

法院認為,這兩個文件表明,國家把人民利益置於首位,在價值排序時將公平、安全和秩序至於效率之上。在網約車平臺與乘客利益發生衝突時,應優先考慮乘客利益,兩份文件也對平臺的承運人地位進行了認定,可以作為法院裁判的參考依據。

從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角度出發,法院也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的傾斜性保護,同樣可以適用於網約車服務中。

但實際中,基本所有平臺都以“居間人”自居。法院指出,以滴滴出行為例,該平臺在為乘客提供服務的APP中專門設置了法律條款與隱私政策一欄,在《專快豪華車服務協議》中,平臺還用黑色加粗字體寫明其提供的是大數據處理、信息匹配服務,試圖明確其居間人身份。在實際訴訟當中,平臺也常以居間人身份作為抗辯理由。

對此,法院認為,僅從服務內容、合同訂立、服務使用、付款及發票和責任條款等,均可以推演出平臺與乘客之間訂立的合同包含客運合同的內容,平臺應是客運合同中的承運人,而非居間人。

(賠償)乘客出事 平臺應予賠償

平臺公司在訴訟中,還會以司機的“勞動身份”說事,企圖脫責。由於關係複雜,網約車平臺與網約車駕駛員究竟為勞動關係、勞務關係、勞務派遣,目前司法界及學界均未有定論。

但法院認為,私家車模式下,在確定網約車平臺的承運人地位並梳理平臺與駕駛員之間的法律關係後,在合同糾紛中,平臺應履行包括協議約定的信息核實義務、信息匹配義務、先行賠付義務等各項約定。因此,當平臺存在違約行為時,無論其與駕駛員為何種法律關係,駕駛員均為合同履行的輔助人,應由平臺承擔相應責任。

在侵權糾紛中,若因駕駛員過錯導致機動車交通責任事故發生,則需根據平臺與駕駛員之間的關係進行區分。網約車平臺在進行賠償後,可基於駕駛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向其進行內部追償。

同時,法院也指出,網約車糾紛表現的行業亂象與裁判觀點的分歧,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立法的缺漏,因而,在法律層面明確網約車平臺的法律地位刻不容緩。對此,法院建議可以在客運合同中增加一條:“乘客通過網絡平臺預約私家車接受運輸服務的,網約車平臺為承運人。”這樣,法院在裁判案件時,就可以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記者:高健

通訊員:鄧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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