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等七部門聯合明確加強監管「網約車」行業

近日,交通運輸部、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七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加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行業事中事後聯合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交辦運〔2018〕68號,簡稱《通知》),明確了網約車行業事中事後聯合監管工作流程。

《通知》要求,各級交通運輸、網信、通信、公安、人民銀行、稅務、工商和市場監管等部門要建立網約車行業聯合監管機制。針對未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從事網約車經營、線上線下車輛人員不一致、信息洩露、不依法納稅、不正當競爭、非法經營資金支付結算等違法違規行為,各相關管理部門可開展聯合約談。

約談後仍拒不改正的,相關管理部門可根據網約車平臺公司違法行為嚴重程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規規定,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相應採取暫停發佈、下架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停止互聯網服務、6個月內停止聯網或停機整頓等處置措施。

《通知》提出,要加強網約車行業事中事後聯合監管應急響應和處置,探索利用互聯網思維創新監管方式,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的行政處罰行為通過信用系統進行公告,利用信息化手段實現部門間和各部門內部信息互通、資源共享,探索建立政府部門、企業、從業人員、乘客及行業協會共同參與的多方協同治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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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中央網信辦秘書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於加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行業事中事後聯合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網信辦、通信管理局、公安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中心支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進一步規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管理,強化行業事中事後監管,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保障乘客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就加強網約車行業事中事後聯合監管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聯合監管工作機制

各級交通運輸、網信、通信、公安、人民銀行、稅務、工商和市場監管等部門要建立健全聯合監管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各自職能,密切協調配合,強化信息數據共享,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有關經營行為的監管。

二、明確聯合監管工作事項

各級交通運輸、網信、通信、公安、人民銀行、稅務、工商和市場監管等部門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各自職責,對未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從事網約車經營、線上線下車輛或人員不一致、信息洩露、不依法納稅、不正當競爭、非法經營資金支付結算等方面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聯合監管。

三、明晰聯合監管處置流程

(一)對未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二)對已經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公司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由交通運輸、網信、通信、公安、人民銀行、稅務、工商和市場監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處理。違法違規行為涉及多部門的,相關部門可開展聯合約談。

(三)出現第(一)、(二)項所述違法違規行為,且拒不改正的,由聯合監管發起部門視情節嚴重程度,將違法違規情況及暫停發佈、下架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等載體處置建議逐級報送至對應的省級主管部門,並抄送同級聯合監管工作機制組成部門。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經營的,相關省級主管部門提請同級網信、通信或公安等部門後,由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依規處置相關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等載體。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含註冊地和經營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相關省級主管部門向對應的國務院主管部門報告,再由該國務院主管部門提請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或公安部等部門後,由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依規處置相關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等載體。

(四)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等載體被暫停發佈、下架後,繼續出現第(一)、(二)項所述違法違規行為的,由聯合監管發起部門將違法違規情況及停止互聯網服務、停止聯網或停機整頓的處置建議逐級報送至對應的省級主管部門,並抄送同級聯合監管工作機制組成部門。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經營的,相關省級主管部門提請同級通信部門後,由通信部門依法停止互聯網服務;或提請同級公安部門後,由屬地公安部門在職責範圍內依法給予6個月內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含註冊地和經營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相關省級主管部門向對應的國務院主管部門報告,再由該國務院主管部門提請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法停止互聯網服務,或提請公安部後,由屬地公安部門在職責範圍內依法給予6個月內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

是否恢復互聯網服務或聯網,由聯合監管發起部門根據整改情況提出處置建議,按前述流程提請通信或公安等部門依法處理。

上述工作流程中,關於違法違規情況、處置建議及處置結果等有關文件,由發文及處置部門依法向社會公開。

四、加強聯合監管應急處置

各級交通運輸、網信、通信、公安、人民銀行、稅務、工商和市場監管等部門要加強網約車行業聯合監管應急響應和處置。因網約車平臺公司違法違規行為引起網約車行業聚集、停運、群眾維權等群體性事件的,由聯合監管發起部門提請地方人民政府啟動應急機制,召集相關部門緊急處置,確保社會穩定。

五、其他工作要求

各部門在網約車行業事中事後聯合監管過程中,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職責開展工作。要結合行業特點,適應信息技術快速發展的趨勢,探索利用互聯網思維創新監管方式,運用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等信息化手段,實現部門間和各部門內部信息互通、資源共享,提升監管效能。各部門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等市場主體實施行政處罰的,記於相應企業名下,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交通”等網站進行公告。要完善協作機制,密切溝通配合,探索建立政府部門、企業、從業人員、乘客及行業協會共同參與的多方協同治理機制,共同推動網約車行業健康發展。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中央網信辦秘書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201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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