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敬璉丨公司不僅要對股東負責 還要對利益相關者負責

近期發生的長春長生疫苗案牽動著全國民眾的神經。疫苗,本應是護衛萬千孩子健康成長、生命安全的保障,卻因無良企業的違規操作,成了迷霧重重的安全隱患。種種違規事件讓人深思:作為具有經濟與社會雙重屬性的企業組織,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時,是否需要考慮其相應的社會責任?企業利益與責任的邊界究竟何在?

吳敬璉丨公司不僅要對股東負責 還要對利益相關者負責

在“新時代、新責任”社會責任主題論壇上,中歐國際工商學院寶鋼經濟學教席教授吳敬璉就“新時代下的企業社會責任新命題”發表了主旨演講。

要把商業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提高到一個新的高度,這是21世紀企業界共同面臨的一個重大的問題。

吳敬璉丨公司不僅要對股東負責 還要對利益相關者負責

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成為21世紀的新趨勢

為什麼今天我們有必要把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提高到這樣的高度,為什麼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會成為21世紀的新趨勢,新潮流呢?理解這些問題要從現代社會發展的大背景說起。

隨著現代社會分工的日益深化、人們之間交易活動的範圍和頻度急劇提高,公共領域需要處理的問題變得愈來愈紛繁複雜。

在這種情況下,19世紀形成的公共事務由政府去處理、私人事務由家庭和企業去處理的“領域二分”模式被打破。越來越多來自特定領域的公共事務由民間公益性組織組成的“第三部門”所承擔。

然而,由於受到捐贈資源的限制,它們在處理越來越繁雜的公共問題時也常常顯得力不從心。

吳敬璉丨公司不僅要對股東負責 還要對利益相關者負責


在這樣的情況下,進一步打破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之間的界限,動員更多的資源來處理五光十色的社會問題和公共事務,就被提到日程上來。

在20世紀後期出現了傳統的公益組織和傳統的商業企業相向而行的新趨勢。

一方面,許多公益組織不再單純依靠捐贈和通過佈施來支持社會服務,開始嘗試用辦企業的方式來做公益,並且用商業手段取得營業收入來加強提供社會服務的能力。

另一方面,一些商業企業不再把取得經濟回報作為經營的唯一的目的,而是主動承諾履行更多的社會責任。於是,出現了一批被稱為“社會企業”、“第四部門”等兼具公益性和商業性的“混合型組織”。

其中特別引人注目的是一批商業企業為自己規定了明確的社會目標。這種新型企業的出現具有重要意義,如果千千萬萬企業也能發揮創新創業的企業家精神來做公益,解決社會問題的力量就可以擴大幾十倍、幾百倍,幾千倍。

公司不但要對股東負責,還要對其他利益相關者負責

其實早在20世紀後期,一些有識之士就開始倡導營利性的商業企業除了努力實現企業利潤和股東收益的最大化,還要把承擔社會責任作為自己的重要經營目標。

瞭解現代公司歷史的人都知道,上世紀90年代初期曾經在世界範圍內掀起過一場“公司治理運動”。這場運動的主要內容,是針對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出現的高層經理人員的“內部人控制”問題,確立了“投資者主權”和“股東利益至上”和在公司治理結構裡所有者(股東)掌握最終控制權的原則。然而正是在這個過程中,一些經濟學家提出了更進一步的問題。

吳敬璉丨公司不僅要對股東負責 還要對利益相關者負責


他們指出:為公司承擔合同規定以外的風險(即所謂“剩餘風險”)並有權取得“剩餘收入”(即公司盈利)的,不僅是股東,還應該包括公司員工、零配件供應商、產品銷售商、企業所在社區居民,乃至整個社會在內的其他利益相關者。

一位名叫Margaret Blair的美國經濟學家在1994年寫了一本題為《所有權和控制權:重新思考21世紀的公司治理》的專著,論證了公司不但要對股東負責,還要對其他利益相關者負責的道理。

不過在當時,這種理念並沒有得到社會的公認。在企業界,多數人仍然認為,董事們的受託責任就是對股東負責,只要辦好自己的企業,為股東賺更多的錢,就是完成了他們的責任。在進入新世紀以後,在實際社會矛盾的衝擊和社會思潮的推動下,越來越多的人接受了企業應當承擔更大社會責任的理念。

許多企業的願景由實現股東價值的最大化向實現所有利益相關者的價值最大化轉變,把承擔社會責任提升到企業目標的重要地位,逐漸形成為新的企業文化潮流。一些國家還規定公眾公司必須向社會發布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情況的報告。

共益企業推動“商業向善”

接著,一些國家為這種新型的營利型企業建立了法律框架。以美國為例,自從2010年馬里蘭州制定了設立一種新類型的公司,即共益企業(Benefit Corporation)的法律以來,迄今為止,已經有35個州頒佈了共益企業法。

共益企業並不享有稅收優惠,但是要求這一類型的公司在章程裡明確規定它所承擔的社會責任,同時董事會要對公司完成這些責任負責,並向社會報告。有的州的共益企業法還規定,繼任的公司董事不得更改原有章程裡規定的社會責任。

共益企業制度的有效運行,還需要解決一個問題,就是怎樣幫助和監督這些共益性公司去履行它的社會責任。有關的法律規定往往比較抽象,除了企業的自我約束,還需要有來自社會的幫助和監督。

美國人解決這個問題的一個辦法是由獨立的民間認證組織根據自己制定的評估標準對共益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情況進行認證,給達到這一標準的企業頒發證書。它們希望通過這種方式,推動共益企業取得商業利益和社會利益的雙重成就,成為推動整個商業和社會環境改善,即所謂“商業向善”的力量。

美國現在有好些這樣的認證組織。其中有一個名叫共益實驗室(B Lab)的認證組織,對審核合格的共益企業頒發名為“B Corp 認證”的證書。目前在全球50多個國家,有超過130個行業的2482家企業通過了B Lab的認證。達能、Kickstarter等大家熟悉的企業都是獲得B Corp認證的共益企業。

2017年,北京樂平公益基金會通過與B Lab合作設立了“共益企業倡導團隊”(B Corps China Task Force),積極推動共益企業在中國的發展。目前已經有9家中國大陸企業通過了B Lab的認證。

這些獲得認證的中國共益企業,大多是中小型企業。這些企業的創始人以“80後”、“90後”居多。他們往往在創業之初便認同企業應當履行社會責任的理念,並在企業經營的過程中踐行對各類利益相關者的責任,因此很有可能成為一支強化社會企業家隊伍的新銳力量。

後記

吳敬璉教授希望,在不久的未來,共益企業這樣的公司形式也能寫進中國的《公司法》。同時,B Lab這樣的專業認證組織能夠幫助更多的中國企業提升自己的素質,實現商業和社會雙重價值。

吳敬璉丨公司不僅要對股東負責 還要對利益相關者負責

在演講的尾聲,吳敬璉教授表示,共益企業這樣的制度在中國正在從一種設想和理論層面的討論發展成為現實。“中歐國際工商學院能夠把履行社會責任提升為對學員和校友們的要求,我覺得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會對於中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起到非常好的作用。”

如果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家願意重新定義成功,在追求商業價值的同時將履行社會責任貫穿於企業經營的各個環節,越來越多的機構和個人願意參與到推動企業在制度、評估認證、理念倡導等維度的全方位發展,那麼這樣的趨勢將對中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起到深遠的積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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