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8年10月1日起,
我市异地就医报销比例有所调整。
若不按规定转诊、就医,
报销比例可能将降低30%!
为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合理拉开市外实力较强医院与市内医院的医保报销水平差距,增强在基层就医、就近就医的吸引力,引导患者有序就诊,同时兼顾医疗资源分布不均及参保群众合理异地就医需求,经市政府同意,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报销比例。
01
基本医疗保险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未按规定转诊到我市指定转诊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到非指定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比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标准降低30个百分点。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未按规定转诊到我市指定转诊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到非指定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比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标准降低30个百分点。
02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不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市外就医,报销比例比市内就医下降30个百分点。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保人不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市外就医,报销比例比市内就医下降30个百分点,其他市外就医仍按原规定执行。
★ 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相关待遇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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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本通知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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