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虛假陳述案獲終審判決 投資者維權時效不足一年

近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針對大智慧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作出終審判決,法院駁回了大智慧以及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的上訴,至此,大智慧虛假陳述索賠案中出現了首批投資者終審勝訴判決。

上海創遠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許峰律師目前已經代理過七百位左右大智慧投資者提起索賠。據許峰介紹,上海高級法院在判決中認為,對於普通市場投資者而言,大智慧公司提前確認及虛增收入、利潤的行為,足以構成導致股票價格上漲的因素。對公司收入、利潤成本分配也可能存在影響投資者對公司股票價值的判斷。投資者在虛假陳述實施日(2014年2月28日)之後,揭露日(2015年11月7日)之前購入係爭股票,持有至2016年1月12日仍未賣出,符合虛假陳述司法解釋中確定的索賠條件。一審法院認定投資者的交易損失與大智慧公司的證券虛假陳述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並無不當。

對於市場頗為關注的系統風險問題,上海高級法院則在部分判決中作出微調,酌情認定本案扣除證券市場系統風險因素為30%或者15%。如果投資者符合相關買賣條件並且在2016年初熔斷機制實施之前已經賣出股票的,二審法院認為存在15%的系統風險,而此前一審階段並未扣除系統風險,截止2016年1月12日基準日仍持有股票的投資者,二審法院認為總計存在30%的系統風險。

“這是大智慧投資者索賠案件自去年三月份出現首次一審判決以後的第一次二審判決,對於後續判決意義重大。”許峰稱,近期還將出現大量投資者獲得終審勝訴的判決。

而關於一審法院判決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對投資者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結果,二審法院依然認為立信會所應該對投資者損失與大智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並作出詳細說理,駁回了立信會所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上訴理由。

法院終審判決認為,立信所作為專業證券服務機構,對於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重大、異常情況,未按照其執業準則、規則,審慎、勤勉的執行充分適當的審計程序,對會計原則進行適當調整,導致大智慧公司的提前確認收入、虛增銷售收入,虛增利潤等嚴重違法行為未被及時揭示,對於大智慧公司虛假陳述事件的發生具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責任,立信所未舉證證明其對此沒有過錯,依法應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除了關注終審判決結果,還沒有提起索賠的投資者也應該關注訴訟時效問題,因為2016年7月26日大智慧公告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故該案訴訟時效到2019年7月26日屆滿,目前已經不足一年時間。”許峰提示稱,訴訟時效是索賠紅線,如果超過訴訟時效再索賠,將失去任何可能的索賠以及獲賠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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