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公益訴訟的那些事兒

環境公益訴訟的那些事兒

本文以徐州市人民檢察院訴徐州市鴻順造紙有限公司環境汙染公益訴訟案為切入點,簡單介紹公益訴訟的相關法律問題。

【基本案情】徐州市鴻順造紙有限公司先後在2013年、2014年、2015年連續三次違法排放廢水,且2014年、2015年排放的廢水直接匯入蘇北堤河,造成環境汙染。被告2014年4月及2015年2月兩次被查處,其違法排放生產廢水分別為600噸、2000噸,但2013年4月被告違法排放生產廢水的數量並不確定。一審審判過程中徐州市鴻順造紙有限公司已明確表示沒有能力將環境恢復原狀亦不能提出修復方案,為確保生態環境修復的實現,確定被告所應承擔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來替代恢復原狀的責任。2015年9月23日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檢察院委託三名專家輔助人出具的環境汙染損害諮詢意見,按照“虛擬治理成本法”計算對於本案生態環境修復費用。2014年及2015年兩次共計違法排放2600噸汙水,按照“虛擬治理成本法”計算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為2600×50×2.035=264550(元)。徐州市鴻順造紙有限公司不服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徐環公民初字第6號民事判決,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要旨】汙染物排放點的環境質量已經達標不能作為拒絕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的理由。由於河水的流動性,汙染物排放點的水質有可能好轉,更多是汙染物遷移的結果。汙染物必將會向下遊轉移並逐步擴散,汙染物依然存在於生態環境系統,生態環境依然需要修復,徐州市鴻順造紙有限公司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對遭受損害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或者承擔替代修復責任,對服務功能損失進行賠償。同時,已經繳納的罰款不應從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中抵扣。

【裁判結果】綜合考慮各種因素,最後判決徐州市鴻順造紙有限公司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及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損失共計人民幣105.82萬元,支付專家費用人民幣3000元,承擔案件受理費14324元,二審駁回徐州市鴻順造紙有限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看法】

1.該案中生態環境修復費用採用的“虛擬治理成本法”是何概念?

答:根據國家環保部《關於開展環境汙染損害鑑定評估工作的若干意見》(環發[2011]60號)和《環境損害鑑定評估推薦方法》(第Ⅱ版),所謂虛擬治理成本是按照現行的治理技術和水平治理排放到環境中的汙染物所需要的支出。虛擬治理成本法適用於環境汙染所致生態環境損害無法通過恢復工程完全恢復、恢復成本遠遠大於其收益或缺乏生態環境損害恢復評價指標的情形,單位汙染物虛擬治理成本是指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的工業企業或汙水處理廠單位汙染物治理平均成本。在量化生態環境損害時,可以根據受汙染影響區域的環境敏感程度分別乘以一定的倍數作為環境損害數額的上下限值。

虛擬治理成本為治理已排放的汙染物應該花費的成本,即汙染物排放量與單位汙染物虛擬治理成本的乘積。該案中能確定的汙水排放量為2600噸,根據相關證據表明,鴻順公司所排放生產廢水每噸處理成本為50元/噸,取雙方申請的技術專家意見關於倍數取值的平均值,即2.035倍作為該案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的倍數取值,該案確定按照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為2600×50×2.035=264550(元)。

2.已經繳納的環境行政處罰罰款能否從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中抵扣?

答:不能。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行政處罰繳納的費用不影響環境民事責任和環境刑事責任的承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條“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處罰法》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該案中,徐州市鴻順造紙有限公司要求其已經繳納的環境行政處罰的罰款要從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中抵扣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採納。

環保執法機關對鴻順公司做出罰款的行政處罰,屬於該公司因行政違法而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該處罰系對鴻順公司違法排放廢水的懲戒,目的在於遏制環境違法行為。徐州市人民檢察院要求鴻順公司支付生態修復費用,是要求該公司承擔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修復責任,屬於民事侵權責任。兩項法律責任的功能完全不同。鴻順公司要求將其繳納的罰款在侵權賠償費中予以抵扣缺乏法律依據。

這裡還要簡單說一下行政處罰與行政複議的關係。環境行政處罰對排汙企業處以罰款,當企業認為處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準備申請行政複議時,被處罰的企業仍需要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要求,按時繳納罰款。按照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一條的相關規定,行政複議期間並不影響行政處罰的執行。如果在複議決定書中,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撤銷了該行政處罰決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依法退還款項。

3.公益訴訟的訴前程序有哪些?

答: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訴前程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擬提起公益訴訟的,應當依法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十日。公告期滿,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不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相關規定進行。該案中在一審受理後,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案件受理情況,在公告期屆滿後,並未收到其他機關或社會組織參加訴訟的申請。該案還是由江蘇省徐州市人民檢察院作為該案“原告”,在公益訴訟中

稱為公益訴訟人的角色。

行政公益訴訟的在訴前有發出檢察建議書的要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檢察建議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依法履行職責,並書面回覆人民檢察院。出現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繼續擴大等緊急情形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十五日內書面回覆。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公益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人民檢察院可否撤回起訴的?

答:訴求全部實現的情況下可以准許撤回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人民檢察院訴訟請求全部實現而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5.環境公益訴訟對法院的定位是否也屬於中立,訴求是否也是不告不理呢?

答:在傳統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及法官處於居中裁判地位,對訴訟進程應當引導而非干預,這體現在不得指導當事人訴訟,一般不得主動蒐集證據,一般不得主動進行鑑定等方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認為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不足以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釋明變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恢復原狀等訴訟請求。”和第十四條規定:“對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應當調查收集。對於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且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所必要的專門性問題,人民法院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的相關規定,法院可以向原告釋明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並對有的證據應當調查收集和做鑑定。這可以說是突破了傳統訴訟不告不理的限制。

陝西韜達律師事務所​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