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小百科 第五期

《信访条例》小百科 第五期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信访提出形式

《信访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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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由于投诉请求直接涉及信访人的切身利益,信访人对此最为关注,行政机关对此无论是否受理,按照本条例第22条的相关规定,都要给予书面答复,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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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代表

《信访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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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指定地点以及推选代表的规定。应予注意的是,第1款中“机关”既包括各级行政机关,也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本条例第15条的规定,本条例第16-20条所规定的内容对非行政信访也适用)。采用走访形式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采用走访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其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对于本条第2款的适用条件,应注意如下三点:第一,这里的“多人”是指超过5人以上的走访,即通常所讲的“群体访”“集体访”。第二,超过5人以上,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第三,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如果是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比如写联名信,就可以不推选代表,不受这一条限制。

对于违反本条规定,依据本条例第47条的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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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客观性要求

《信访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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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客观真实,就是原原本本地反映问题,不能主观臆测,不能无中生有,不能道听途说。这些要求主要适用于信访人反映问题和提出投诉请求。此处应予注意的是,如果信访人对于各级行政机关或者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建议,是从帮助国家机关改进和提高工作水平的愿望处罚的,即使有些建议不切实际,国家机关也应当表示欢迎,信访人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具体的法律责任问题,可参见本条例第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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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秩序

《信访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的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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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信访人不得扰乱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禁止性规定。

社会公共秩序,是指正常的社会工作和生活秩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是指以各种方法破坏国家正常的管理秩序,影响生产、生活、工作、科研等正常社会秩序的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一般包括: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煽动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务等。

所谓信访秩序,是指信访人正常提出信访事项、国家机关正常处理信访事项的秩序。

本条第1项中的“国家机关”包括各级党委及其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级政协机关、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公共场所”主要是指广场、公共交通道路等允许公众使用而非私人使用的场所。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意愿的活动;示威的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7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该法的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所谓“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就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上述场所进行聚集的活动。所谓围堵国家机关,是指把国家机关围起来,堵着国家机关的进出口,影响工作人员及来国家机关办事的其他人的正常出行的行为。所谓冲击国家机关,是指违反国家机关的管理规定,强行冲进、占据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等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所谓公务车辆,是指从事公务活动的车辆,既包括国家机关领导人乘坐的公务车辆,也包括一般工作人员乘车的公务车辆。所谓堵塞交通,是指造成交通拥堵,但未完全中断,影响人民群众的正常出行。所谓阻断交通,是指通过拦截车辆、卧轨等方式,使公路、铁路交通完全中断。

本条第2项中的危险物品,是指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的物质或者物品。包括枪支(军用枪支和非军用枪支,如猎枪、钢珠枪、气枪、电击枪等),弹药、雷管、炸药、导火索等爆炸物,毒药、农药等毒害性物质,汽油、酒精等易燃性物质,硫酸、盐酸等腐蚀性物质,放射性物质,带有传染病病原体的物品等。所谓管制刀具,是指国家管制的匕首、三棱刮刀等刀具。

本条第3项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的表现主要是,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围堵在办公室、住所、公务车辆或者其他地方,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

本条第4项所谓“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是指信访人不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说服、劝阻,在非上班时间仍待在信访接待场所不走,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所谓“在信访接待场所滋事”是指信访人在信访接待场所吵闹、辱骂、打架、起哄闹事,或者损毁、破坏、占用信访接待场所的办公用具或者其他财务的行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主要指儿童、老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等。

本条第5项中所谓“煽动他人信访”是指组织、鼓动他人信访,借机制造事端。所谓“串联他人信访”是指联络、组织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人进行信访,以便制造声势,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施加压力。所谓“胁迫他人信访”是指通过言语、行为等方式向他人施加压力,迫使他人进行信访。所谓“以财物诱使他人信访”是指通过向他人提供或者允诺提供钱财或者物品等方式,引诱他人进行信访。所谓“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是指在背后策划、操纵、指使他人信访。所谓“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是指通过向他人许诺自己可以通过信访帮助别人解决问题等为借口,向他人收取金钱、财物。

本条第6项中所谓“扰乱公共秩序的其他行为”主要是指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其他难以具体列明的行为。所谓“妨害国家安全的其他行为”主要是指极少数敌对分子,仇视党的领导,仇视社会主义,通过支持、操纵、策划个别人进行信访,制造事端,妄图颠覆人民政府、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所谓“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是指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难以具体列明的行为。

转载自《信访条例注解与配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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