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監禁」還是「宣告無罪」?劉強東能否「化險爲夷」?

“30年監禁”還是“宣告無罪”?劉強東能否“化險為夷”?

“我們往往相信眼見為實,但是我們沒有看見真實,我們看見的只是一面鏡子,一面打碎的鏡子。通過鏡子碎片拼湊出的真實,難以捉摸,永遠都似乎有另一種可能性——但只要達不到確信無疑的標準,就應該無罪釋放。”

這是中國政法大學原副校長、教授張保生所倡導的“證據之鏡”理論。

⊙ 本文長約2400字,閱讀需時5分鐘

“30年監禁”還是“宣告無罪”?劉強東能否“化險為夷”?

當地警局曝光劉強東“手銬照”

接二連三的“最新權威消息”

京東創始人兼CEO劉強東自涉嫌性侵案以來,各種“權威消息”是層出不窮。從網紅蔣某婷的“炒作”到各種陰謀論,再到後來曝出涉事“女主角”接受某媒體採訪,並稱有需要會公佈相關證據,然後昨日在微博又出現了疑似劉強東當日晚宴的消費清單,其中“32瓶紅酒”惹人注目,接著傳出劉強東是被陷害,誣告女主已被當地警察逮捕的消息。

各路消息是漫天飛舞,各種“真相”接連反轉,真假難辨,弄得互聯網是“人心惶惶”。

今日,最新的“權威消息”又來了!

當地時間週二下午(北京時間週三凌晨),明尼蘇達的明尼安娜頗利斯當地警察局發佈消息,表示劉強東正因為“涉嫌強姦”被調查,而且根據流傳出來的警方檔案,罪名屬於該州性侵罪名中的最高級。

明尼亞波里斯警察局發言人艾爾德(John Elder)在9月4日下午接受某媒體的電話採訪中表示,剛剛公佈的文件,是逮捕劉強東當晚的警察紀錄,警察接到舉報後趕到現場,受害者描述完成報告。

以下為當地警方公佈的文件:

“30年監禁”還是“宣告無罪”?劉強東能否“化險為夷”?


“30年監禁”還是“宣告無罪”?劉強東能否“化險為夷”?


“30年監禁”還是“宣告無罪”?劉強東能否“化險為夷”?


“30年監禁”還是“宣告無罪”?劉強東能否“化險為夷”?


這份報告顯示,警方在報告中是以“609.342”的罪名控罪劉強東,根據明尼蘇達州的法律,609.342為性犯罪五級中的一級重罪(Criminal Sexual Conduct in the First Degree)。從警方接報到場到完成報告,當地負責該案的警察都掛著隨身攝影機全程紀錄。關於案件的詳細描述如下。

警察接到性犯罪強暴(Criminal Sexual Conduct Rape,CSCR)的舉報到場,受害人報案完成後,警方發給了她報案的藍卡(Blue Card),同時也拍下現場及受害人照片,嫌犯遭逮捕後,轉送到亨內平郡(Hennepin County)監獄關押。

“30年監禁”還是“宣告無罪”?劉強東能否“化險為夷”?


劉強東目前處於候取保審階段

目前,劉強東仍處於取保候審(released pending complaint) 狀態。

“如果真有(犯罪)根據,他壓根不會被監獄釋放。”劉強東在明州的律師約瑟夫·福裡伯格(Joseph Friedberg) 此前表示。

當警方報告公開後,福裡伯格表示“無可置評”。

一名匿名律師表示,警方提到的“合理依據”(probable cause)更準確的定義應該是:警方接到報警出警後,在現場看到或者得到的信息,讓他們有理由相信是強姦即遂,

“除非是受害人誣告陷害,一般陪審團裁定都是罪名成立保護女方。如果定罪,劉強東應該麻煩大了,”該律師表示。

明尼亞波里斯警察局發言人艾爾德(John Elder)在接受媒體時表示,本案還在調查當中,在調查完畢或取得重大進展之前,將不會有進一步的信息公開。

面對律師此前的表態,這名警察部門的公共關係專家指出,律師的工作就是製造懷疑和混亂,試圖將社會關注從案情本身上移開。

“我們現在不確定要不要正式控罪,而這也是我們為什麼正在調查。我們既不準備(現在)控告他,也不準備(現在)不控告他,”埃爾德表示

“我們要做的事只有三件:細緻地調查此事、滿足報案人的請求,並且尊重劉先生的權利。”

根據美國法律,性侵犯將由地方檢察官代表所在州人民對其進行公訴。如果受害者撤銷控告,並不會對公訴造成影響。

目前,劉強東已經返回中國開展工作,警方並未限制劉強東的出境自由。“我們不能沒有正式控罪就告訴法官,說我們不想讓他回家。警方必須要保護劉先生的權利,在其他案子裡我們都是這樣做的,這起案件也沒有兩樣。”埃爾德表示。

至於所謂的“0元保釋金”,是因為嚴格來講劉強東還沒有被檢方正式控罪,在法律上是無罪之人,因此不需繳納保釋金。


30年監禁還是宣告無罪?

關於劉強東涉“一級重罪”的消息一經曝光,即被各路媒體大肆渲染;然而涉嫌罪名的重與輕,其實與獲罪的可能性無關,例如“龍哥反殺案”中的於海平涉嫌殺人罪(比一級性犯罪還重得多),但並不影響其無罪的結果。今天部分媒體著力渲染“一級重罪”,讓人誤解劉強東極有可能會被判“30年監禁”。

從目前已經曝光的“真相”來看,劉強東“性侵女學生”這件事並不能坐實。現在唯一可以確認的就是,劉強東在美國進行商務活動期間受到了警方的傳喚,並因“涉嫌性犯罪”被調查。

根據這份流出當然案件報告來看,劉強東是以“一級重罪”被警方調查,那麼,如果這個“一級重罪”坐實,劉強東會有多“涼”?

我們先來看看明尼蘇達州關於性犯罪五個級別的定義以及所對應的處罰。

“30年監禁”還是“宣告無罪”?劉強東能否“化險為夷”?

性犯罪的五個級別和構成條件以及量刑


明州法律不區分強姦和性騷擾(或猥褻),而是根據性侵行為的程度以及被害人的年齡把性侵害犯罪從重到輕分為一至五級,每一級下再詳細列舉的行為表現和構成條件,以及刑罰方法:

五級性侵:又稱非同意下的性接觸(nonconsensual sexual contact )刑罰是一年以下監禁以及三千美元以下罰金,行為表現一般是隔著衣服的觸摸,如果有試圖扒去對方衣物的行為則危害等級要升檔。

四級性侵:利用地位上的懸殊或工作上的便利對他人進行非同意下的性接觸,其刑罰是十年以下監禁以及二萬美元以下罰金,例如:同居親屬之間的性侵、醫生對病人的性侵、按摩師對顧客的性侵、利用欺騙手段或下迷藥後的性侵、對身體上或智力上有障礙的人的性侵,甚至還有神職人員對信徒的性侵等等。

三級性侵:是四級性侵的加強版,即在四級性侵的基礎上有強迫性性行為的發生,三級性侵的刑罰是十五年以下監禁和三萬美元以下罰金。

二級性侵:主要包括年齡差距三歲以上對十三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的性侵、使用武器強迫他人發生性行為、對被害人造成了精神上或身體上的嚴重損害。二級性侵的刑罰是二十五年以下刑罰和三萬五千美元以下罰金,

一級性侵:一級強姦罪的主要形式為侵入式性行為(性交),或受害者年齡低於13歲。刑罰是三十年以下刑罰和四萬美元以下罰金,此外,一級性侵和二級性侵還有對應的最低刑期。

根據明尼蘇達州法律,如果走完調查、起訴和陪審團裁決等法律流程,嫌疑人被正式定罪,一級重罪的刑罰對於無前科人士意味著至少144月,也即12年,最高30年監禁。

也就是說,經過警方調查,劉強東的“一級重罪”一旦被認定,那他最高會面臨30年的牢獄之災,但如果不構成犯罪,劉強東也會被宣告無罪。

目前,大洋彼岸那邊的“真相”太過撲朔迷離,在最終的結果沒有出來之前,劉強東還是那個劉強東,“奶茶妹妹”也不會變成“抹茶妹妹”;劉強東“是死是活”,還需看明州警方的最終調查結果。

“30年監禁”還是“宣告無罪”?劉強東能否“化險為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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