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開除長期請病假,無法正常工作的員工?

東友律師事務所


正常情況下,公司是不能開除請病假的員工的。在公司,享受病假期是員工的正常權利,根據工作年限的不同,享受的時間也不一樣,我們沒有辦法剝奪。

正常員工入司的時候,通過試用期之後都會簽訂《勞動合同》,上面清楚的寫明瞭公司的規章制度和要求,同時也明確了員工的權利和義務,一般情況下每位員工都會遵守規則,但是總是會有一些員工,利用規則的漏洞,逃避自己應盡的義務,令公司很是無奈。我國法律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規定,企業職工都享有正常的醫療期,企業不得以請病假、不能勝任原工作等為由開除員工。公平都是相對的,對勞動者有合法保障,但是有員工請病假週期時間有時候1、2個月,更有甚者病假期滿續休病假,請病假週期長達半年甚至更久,嚴重影響了公司的正常運營,而且員工請假,公司需要按照不低於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員工病傷假期工資,且不得低於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最重要的是員工持有醫院開具的醫療單,公司也沒有辦法,如果真的發生此情況,只能等合同期滿並且醫療期滿之後,要提前30日內通知,方可開除該員工,如果在勞動合同之內開除員工需要支付違約金以及醫療賠償金。既然在公司工作,大家何必讓彼此難堪呢,以後每個人都有生病的時候,建議大家適可而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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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我太想答了。標準答案是不能開除。但是!但是!但是!同樣無法開除長期泡病假的員工!手裡正好有一個真實案例,還沒解決呢,僅供大家參考。

我公司有一員工S,行政專員,曾經在懷一胎的時候就從懷孕開始以需要保胎為由,從醫院開假單,休長期病假。工作也是能推就推,一點多餘的活都不幹。去年辦公室另一個主管懷二胎,部門經理和Hr討論認為,工作大家承擔一下,就不需要招人了。她各種提她已經很忙了,要求加人,公司沒有加,去年七八月份,她開始以腰椎間盤突出的理由休病假了。

開始我們覺得不是很嚴重的腰椎間盤突出,雖然她老公是醫生,醫院也不能太過分了吧,休兩三個月得了。結果休到現在快半年了。

公司內部的法律顧問我諮詢了兩三個,公司以外通過朋友介紹的律師我諮詢了兩三個,都是沒辦法,最關鍵的點是,她有三甲醫院開的假單,而病假雖說需要員工申請公司同意,但健康權是法定的,不是公司賦予的。就算公司不同意,她有假單你也只能讓她休。

於是我打電話問醫院(特別強調,上海某三甲新華醫院)脊柱外科,接電話的人直接懟我說,她有病我就可以開假單啊!員工不上班你們公司應該找她教育她啊,找醫院幹什麼。她連什麼情況都懶得核實。

然後我找醫院門診辦公室,門診辦公室要求我帶假單原件去諮詢。我說你們脊柱外科是這麼答覆我的,他說,我覺得醫生回答的沒有問題,她有病我們就可以開假單啊!問題是,腰椎間盤突出是慢性病啊。

我找學醫的同學幫忙看,同學的答覆都是並不算嚴重,不至於需要休這麼久。但是你管不了醫院開假單啊!同學說,就算沒什麼關係,醫院現在對醫患關係很敏感,患者自我描述的病情有多麼多麼嚴重,要求醫生開假單,也是有可能的。

看企業遇到這種無賴員工有多被動吧!

這段時間正好了解到美國勞動法律關於辭退員工的相關規定。一句話,公司可以隨時炒你魷魚,你也可以隨時炒公司魷魚,法律沒有規定任何補償金。

羨慕嫉妒恨。

哦,順便說下,這個員工後續如有下文,我再更新。


職場三原色


【事件】

某公司員工與其主管領導發生了口角,第二天以腳踝扭傷為由通過微信向公司人事部門發送了醫院的診斷證明和病假條,申請休病假兩週。兩週期滿後,又繼續提交病假材料,申請休假兩週。期滿後繼續請假。

公司的規章制度規定,員工請病假應當經其主管領導簽字批准,該員工始終未到公司辦理請假手續。另外,公司認為輕微扭傷不需要長時間休病假,懷疑該員工偽造材料,於是派人到醫院核實診斷證明和病假條,結果均為真實材料。

雖然該員工病假期間可以只發放病假工資,但公司認為員工沒有提供勞動,公司卻仍要向該員工支付病假工資,並承擔社保,大大加重了公司的負擔,於是想以員工違反規章制度的請假程序、按照曠工處理為由辭退該員工。

公司的想法能夠實現嗎?


【分析】

一、因病休假是員工的法定權利,員工在醫療期內休病假提供了病假材料,雖然未獲得領導簽字,

不宜按照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形進行處理

根據法律規定,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雖然公司的規章制度規定員工請病假需經領導簽字後方可休假,但此規定屬於程序性要求。患病屬於個人無法控制的情況,如沒有領導簽字就不能休病假,客觀上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二、員工醫療期滿後符合法定情形時,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法律規定,如該員工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或者額外支付其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公司按照上述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還需要按照員工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如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可以按照以下方式擇一處理:

1、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除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外,員工還可以要求公司按照正常工資標準支付從解除勞動合同到通知員工正式返工期間(由於員工原因未能提供勞動的除外)的勞動報酬,這意味著仲裁或者訴訟期間,公司仍需向員工支付工資。

2、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即按照經濟補償金的兩倍支付賠償金。

四、如員工採取虛構病假事由、偽造病假材料等手續騙休病假的,公司可以違反勞動紀律或者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比如,在某公司員工病假期間去國外旅遊被辭退案件中,該員工持醫院“頸椎病,建議休2周”診斷證明獲公司批准病假,卻飛到異國他鄉旅遊。公司領導看到該員工朋友圈巴西遊玩照片,辭退了該員工。員工稱因北京的空氣汙染比較嚴重,故出國去巴西休養,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該案件的勞動仲裁、一審、二審結果均認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判令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後經北京高院再審,認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法律上的平等和相互尊重,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有悖相互尊重和信任,導致勞動合同失去繼續履行的基礎,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最終確認該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合法。

因此,如員工違反誠信原則,病假期間從事其他與養病無關的活動,或者虛構病假事由、偽造病假材料等手續騙休病假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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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企業都有自己的員工守則,上面規定了企業的規章制度、薪酬福利等。大部分的員工都會自覺地遵守企業的員工守則,但總是有那麼一些員工,三天打魚兩天曬網,經常請病假,公司能否開除員工呢?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後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最多不超過24個月。並且醫療期在使用上是累計計算的,而不是循環使用。

有病假一般很難開除,開除通常也不合法

1.如果勞動者患病仍然處在醫療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以不能勝任工作,或是其他理由辭退員工;

2.如果勞動者患病而醫療期已滿,也只有在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同時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時,用人單位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3.還要考慮:員工請病假是否有出具規定等級醫院的病假條、員工經常請病假符不符合關於《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病休時間?如果都有的話,建議謹慎操作。

合法開除員工的情況

《勞動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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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律師說


回答是病假醫療期滿恢復工作可以辭退的。

你可以參考一下法律依據:1.《勞動合同法》第40條,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勞動者患病或者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部發〔1994〕479號《企業職工患病或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中,第三天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工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給予,3到24個月的醫療期。

綜上,如果員工長期請病假,是不能隨便辭退的。公司有權要求員工提供病假的依據,也就是醫院的相關病歷和診斷書,證明員工確實身體疾病不能參加工作。如果不能就是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可以協商處理。注意方式和技巧。



太陽照在六稜山上


這個我們企業操作過。

病假不是無限期請假的,是有期限的。

第一:病假是有醫療期的,醫療期滿可以解除,需要給予補償金。

第二:如果員工病假造假,公司可以開除,而且不需要賠償。

根據勞動部關於發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第3條規定,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6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9個月;

3.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為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18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24個月。

醫療期滿後,企業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不能從事工作,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正義的HR規劃者


當然不能,職工在身體健康時為企業做出了貢獻,但人有生老病死,在職工生病需要治療的時候,企業卻因為員工長期請假而開除員工的行為,即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醫療期限的規定,又無益於企業文化形象樹立。

那麼員工是不是可以借病無限期的請假呢,當然也不行,關於此種情況,公司的HR需要熟悉並掌握有關醫療期限的法律法規,既維護公司利益,又保障員工權益,合理合法處理醫療期員工病假行為,規避用工風險。下面從幾方面進行詳細說明:

第一:醫療期法律依據:為保障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勞動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醫療期限的規定,制定了《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第二條明確指出: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二:醫療期時間劃分:醫療期的時間則是根據員工參加工作的時間來確定,具體如下:所以,處於醫療期的員工最長可以請兩年時間的病假呢,前提是滿足以上工作年限,企業職工在患病面臨辭退的情況下要敢於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三:醫療期內可以辭退員工的情況:職工非因工緻殘的情形虛要由勞動鑑定委員會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鑑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五級至十級則不可解除。醫療期滿員工未治癒的,企業則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相應的補償金則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綜上所述,員工長期請病假的情況需要結合員工參加工作年限,醫療期時間以及員工病情程度進行差別分析,企業管理人員要嚴格按照《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執行,保障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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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你的描述,無法正常工作,說明病假是真實的;

2、真實病假即使長期也是不能開除的;

而且根據相關規定,員工根據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享受3-24個月的醫療期,特殊疾病,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延長醫療期。這種情況下即使勞動合同到期也需要延長到醫療期滿的;即使最後協商終止勞動合同的,公司也必須支付不低於6個月的醫療補助金。

3、根據各個地方的規定,這種情況下是需要發放工資和繳交社保等費用的。

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醫療,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員工病傷假期工資,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也就是說深圳用人單位可以在標準工資的60%至100%之間確定員工病假期間的工資標準,並且按照目前的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於每天75元(2130元×80%÷21.75天)。

21.75天是《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的員工正常情況下每個月的計薪天數,2130元是深圳目前的最低工資標準。

具體的發放比例是根據工作年限來計算或者協商的,各個地方的規定稍有差異。

說明:

1、這是一種人性化的法律制度設計,充分考慮了患病員工因為患病不能正常工作帶來的經濟方面的影響和壓力,工資應予遵守;

2、如果出現虛報長期病假或者以長期病假名義從事其他正常工作的,公司可以請求勞動仲裁或者付諸法律;

3、類似情況最好能夠協商解決,照顧員工的實際困難,也協商公司存在的現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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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傷的情況,這個比較複雜,如果是工傷,公司無法開除該員工,開除會有各種麻煩,哪怕是應該可以開除的情況下,所以一般大點的公司不會去沾這種麻煩的,就隨員工自己。

二,長期病假,按勞動法規定,具體條款需要自查,工作多少年,可以長期病假多長時間,而且如果員工真的是大並,一般公司也不會做的太絕,一到時間就去解除勞動合同。除非是有欺騙性質的病假,公司絕不手軟的。

所以沒事別以這個病那個病的理由亂請假,給公司一個不好的印象,以後真的要病了,反而公司會認為你是裝的,而且不對你有什麼同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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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開除,但不代表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無論從病情還是勞動制度而言,如果長期請病假,輕則違反勞動制度,更重要的是長期病假導致該崗位無法保證正常的工作。這種情形下用人單位依照勞動法規定提前三十日向你發出解除合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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