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基礎學會計:學習城鎮土地使用稅計稅依據及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計稅依據 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平方米)為計稅依據。
1.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以房地產管理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與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
2.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稅,待核發土地使用證後再作調整。
二、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計稅土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額 土地使用權由幾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佔總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
納稅期限: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三、納稅申報:納稅人新徵用的土地,必須於批准新徵用之日起30日內申報登記。
四、納稅地點: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負責徵收。土地不屬於同一市(縣)管轄範圍內的,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納稅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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