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糾紛典型案例 ④|一房二賣要不得 違約仍需要擔責

案情介紹

2017年3月12日,買受人張先生與出賣人賀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一份,購買位於海州區解放路一處房屋,建築面積277.86平方米,總價232萬元。簽訂合同當天,張先生向賀先生按約交付定金18萬元及出具2萬元欠條,賀先生出具收條載明收到房屋定金20萬元。後張先生將欠付的2萬元給付賀先生,但賀先生未予接收。張先生遂將2萬元交於中介人員處。在此期間,張先生多次聯繫賀先生要求先資金監管,賀先生均以各種理由推託。2017年4月10日,因賀先生將涉案房屋再次掛在互聯網對外銷售,雙方發生爭議訴至法院。張先生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涉案房屋被法院查封,張先生一審期間將剩餘購房款214萬元提存在一審法院。張先生起訴要求判令賀先生繼續履行合同,協助張先生辦理涉案房屋的權屬變更手續。

裁判結果

一、張先生與賀先生就涉案房屋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繼續履行;二、賀先生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協助張先生將上述房屋產權過戶至張先生名下。

法官說法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賀先生拖延拒絕接收2萬元定金,在張先生已將該定金付至中介人員處時,即應認定張先生已付清20萬元定金。賀先生在合同履行期間將涉案房屋重新掛在互聯網上對外銷售的行為構成違約。張先生將剩餘全部購房款提存至法院並無不當,雙方簽訂的涉案房屋買賣合同不符合解除條件,應當繼續履行。

在房價看漲階段,有些房屋出賣人為了從房屋買賣中獲得鉅額利益,會存在一房二賣的行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買受人應當留心出賣人的後續行為,如果存在一房二賣的現象,應當及時採取措施,申請法院訴前財產保全,查封涉案房屋,防止出賣人與他人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從而避免無法取得訴爭房屋所有權的後果。如若出賣人與他人簽訂合同、交付購房款並已辦理過戶登記手續至善意第三人名下時,買受人雖無法取得訴爭房屋所有權,但有權要求出賣人返還已付購房款並承擔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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