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0 55萬元買套二手房 女房主沒簽字合同無效?

55萬元買套二手房 女房主沒簽字合同無效?

圖據網絡

金定本與錢有餘簽訂了購房合同, 在支付房款並領取鑰匙後, 錢有餘的妻子卻稱她不知情也沒有簽字, 購房合同無效。昨(20)日,記者從順慶區人民法院獲悉, 經過法院調解, 目前雙方已辦理了過戶手續。

購買房屋已收鑰匙 最後一環陡起波折

2017年2月,金定本通過朋友曾忠誠介紹,看中了順慶區某小區一套二手房,這套房是錢有餘和萬里紅夫婦共有的,當時還沒有辦產權證。 同年2月16日,金定本與錢有餘簽訂了買賣協議, 約定房屋成交總價為55萬元。當天,金定本向錢有餘支付了5萬元定金。2017年3月2日,買賣雙方在曾忠誠的見證下,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合同》, 金定本向錢有餘交了購房款49萬元,尚欠1萬元尾款,約定在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後交清,金定本隨後得到了房屋的鑰匙。在簽訂合同時,萬里紅沒有到場。

隨後,中間人曾忠誠與錢有餘夫婦一起去辦了房屋產權證,並轉交給了金定本。後來金定本多方催促錢有餘夫婦去辦理過戶手續,但他們卻拒絕。理由是,萬里紅不知情。

提起訴訟狀告賣方 索要11萬元違約金

2018年4月16日, 金定本向順慶區人民法院起訴錢有餘夫婦, 5月24日, 法院審理了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

原告金定本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合同特別約定“賣方取得房產證後,必須無條件配合買方辦理過戶”。 合同簽訂後, 他就按約支付了房款並繳納了相關契稅,並委託中間人協助錢有餘夫婦一起辦理了房屋產權證,但事後被告卻拒不配合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被告的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合同約定,應支付原告違約金11萬餘元。

被告錢有餘稱,籤合同是個人行為,隱瞞了妻子、房屋共有人萬里紅,違約責任是存在,但是違約金過高。萬里紅則稱:合同不是她籤的,所以合同應該無效。

是否違約爭論不休 法院調解平息糾紛

對於二被告的辯詞, 原告方當庭進行了反駁, 稱萬里紅完全知情。在簽訂合同時,錢有餘當著原告金定本及中間人曾忠誠的面,給萬里紅打了電話,萬里紅答應簽訂合同。 而且後來中間人曾忠誠與錢有餘夫婦是一起去辦理案涉房屋的房產證的。

對此, 萬里紅辯稱:“在辦證的前一天才知房子被賣, 當時我不同意,我老公說先辦證再說。”

經法院調查調解,5月31日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了以下調解協議: 錢有餘夫婦於2018年6月16日前配合金定本辦理案涉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 金定本向二被告支付補償款3.3萬元及購房尾款1萬元; 若二被告未按時配合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 或原告未按時支付補償款及購房尾款, 則違約方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5萬元。雙方簽訂調解協議後, 已於近日履行了協議。

對於本案爭議的購房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辦案法官稱,合同應屬有效, 但因其中一名產權人未在合同上簽字, 故造成了不必要的糾紛。 (文中人名為化名)(段萍 記者 何顯飛)

律師說法

履行合同構成違約如何處理

律師姚秀:《合同法》 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 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本案中,被告方以女房主沒在購房合同上簽名,合同不成立為由進行違約抗辯, 如果法院不予認同,判決被告違約,將判決繼續履行合同或支付違約金。 當然,違約金多少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裁決。(記者 何顯飛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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