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糾紛典型案例 ⑥|約定不明均有錯 返還定金合同解

案情介紹

2016年11月3日,出賣人王女士與買受人徐女士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王女士將其名下海州區龍河小區的一處建築面積為102.75平方米的房屋以70萬元出售給徐女士。涉案房屋在中國銀行設立抵押,貸款餘額約10萬元。合同簽訂當日,徐女士向王女士支付購房定金1萬元。雙方約定簽約之日起45日內/2016年12月18日前,在雙方資料齊全時到房屋權屬登記部門辦理貸款及過戶手續。後因故導致合同未能繼續履行。

裁判結果

王女士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徐女士購房定金1萬元。

法官說法

涉案的房屋買賣合同對於首付款10萬元的支付時間、支付方式、徐女士申請貸款的審批流程等均未作明確約定。王女士在簽訂協議後不同意進行資金監管,要求徐女士先支付首付款再配合辦理貸款審批手續。對此,徐女士要求在王女士配合其辦理貸款審批通過以後支付首付款,或者先對首付款進行資金監管再由王女士配合貸款審批。鑑於涉案合同約定不明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不能據此認定徐女士、王女士違約,合同應予以解除,王女士應將購房定金1萬元返還給徐女士。

實踐中,二手房買賣涉及出售房屋核驗、買受人資格核驗、出售房屋解押、房屋網籤、公積金或商業貸款、繳稅過戶、房屋交付等多個流程,涉及中介公司、銀行、公積金管理中心、地稅、不動產登記中心等多個部門。所以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最好是找有資質、有信譽的中介公司居間服務,並在合同條款中進行明確約定,從而避免因合同約定不明導致合同無法履行造成損失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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