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隱瞞自己是艾滋病人的事實,導致接生的醫生也感染了艾滋病毒,你怎麼看?

落葉歐葉

你好,這個事情如果有產檢是不會發生的,怕就怕臨時來衝急診的孕婦,這個最可怕,還不止AIDS呢。

為何有產檢就不用擔心會發生

如果孕婦有規律產檢,初診建卡(建檔)的時候,有一套血要查的,除了常規的肝腎功能等,還有梅毒、肝炎、艾滋等指標的篩查。

衝急診就很可怕

危險主要有兩個:

對孕婦的建議:

為了自己和寶寶的安全,一定要產檢,就算不按醫生說的每次來,但至少幾個關鍵的檢查要做掉。比如出診的初篩、胎兒畸形檢查、血壓、足月後的胎監、B超等。

對醫護的建議


恩哥聊健康

艾滋病,簡稱AIDS,是一種免疫缺陷性疾病,是感染了艾滋病毒所致。艾滋病毒,即我們日常生活所說的HIV,它傳染性極強,並且目前無特效根除的藥物以及預防的疫苗。免疫缺陷,顧名思義,艾滋病毒侵襲人體以後,主要攻擊人體的免疫系統,以CD4T淋巴細胞為首,人體大量CD4T淋巴細胞遭到破壞,導致免疫功能低下,這種情況下極易感染各種疾病,肺孢子蟲感染就是一個典型的代表,後期還常常合併惡性腫瘤,最後多器官衰竭而亡。

本期答主:王亞敏 醫學碩士


杏花島

作為一名科普作者,不管是在生活中還是在網絡上,我從來沒有歧視過艾滋病患者,而且一直致力於艾滋病傳播途徑的宣傳,以期望降低大眾對艾滋病的恐慌和歧視。

這個問題下有一千多個摺疊答案,很大一部分都是在無意義地發洩對這種產婦的鄙視情緒,這點悟空問答做的非常好,低質量的討論哪怕有一千個也全部摺疊。

雖然我對絕大部分艾滋病患者都從不歧視,有一種艾滋病患者,我從心底譴責,那就是故意隱瞞自己感染的事實,使他人暴露在有可能感染的環境中的患者,就比如題目中這種孕婦。

你說他冤不冤,恨不恨?

為了救人就卻搭上了自己的一生,不知道那個把病毒感染給他的艾滋病患者有沒有一起愧疚?

這種人說白了就是極端自私自利,一個人但凡有點同理心,自己受過的苦遭過的罪理應不忍心再讓別人遭受,因為他很清楚其中的傷痛。可有的人就是極端自私,在他的世界裡,自己可能受到一點歧視和別人有可能付出生命代價之間他會毫不猶豫地選擇後者。


真希望這樣的人能越來越少,感染了艾滋病並不可恥(除非是由於濫交感染),但如果因為自己感染了就自私自利,於他人而不顧就有點無恥。


陳蘭香老師

看法二:如果孕婦一直不配合當地cdc,採取失蹤不聯繫,並且懷孕生孩子,那麼只是違反艾滋病防治條例,因為不是故意使醫生感染,算不上故意傳播疾病罪,所以沒法定罪。

看法三:孕婦隱瞞自己是艾滋病人的事實,導致接生的醫生也感染了艾滋病毒,如有故意之嫌,屬於違法行為,會受法律制裁的。

看法四:這一事件,同時也說明了當地艾滋病管理的流程不是很好,缺乏完整的職業暴露流程。


家庭醫生在線

如果發生了這樣的事情,那這就是因為即壞又蠢而導致的害人害己的典型事件。

母嬰傳播也是艾滋病傳播的重要途徑

  在艾滋病傳播途徑中,非常重要的一條就是母嬰傳播!在生產前如果孕婦體內的病毒很多,那就有可能引發宮內感染,不過最常見的母嬰垂直傳播,還是來自新生兒通過母親的產道時被艾滋病病毒感染,此外則是後續的哺乳感染。因此,這個孕婦隱瞞自己是艾滋病患者時,她就已經害了自己的孩子。讓他/她生下來就成為一個艾滋病患兒。而這樣的悲劇本來是可以得到避免的。

如何阻斷母嬰傳播

  鑑於母嬰傳播分為三個階段:妊娠晚期的宮內感染;分娩時感染;哺乳感染。因此阻斷母嬰傳播也是從三方面下手。在產前儘可能降低病毒數量,在分娩時採用剖腹產的辦法,最後使用奶粉替代母乳進行餵養,當然在嚴格控制病毒載量的情況下,母乳餵養也不是不行,但這是對極端貧困地區的母親而言。

國家政策

  2000年以後,國內母嬰阻斷逐步推進,“

四免一關懷”政策出臺,其中就包含母嬰阻斷的免費政策,即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婦提供免費母嬰阻斷藥物及嬰兒檢測試劑,該政策大大降低了母嬰垂直傳播的概率。

  統計數據顯示,從前,我國部分高流行區的母嬰傳播率高達35%左右,但這些地區經規範應用抗逆轉錄病毒藥物採取安全助產、人工餵養等綜合措施後,母嬰傳播率可下降至2-5%,接近發達國家水平。


三思逍遙

很感謝你能看到我的回答!如有不同觀點請在評論區留言!如果你是江湖騙子,在評論區做廣告,我會舉報!不喜,請拉黑我!

首先,作為一個醫務工作者,我們從不歧視艾滋病人。但是題主所說的這件事,理論上是不應該發生的!

為什麼呢?

因為艾滋病是一種傳染病,在住院準備手術的病人,艾滋病檢查是一種必查項!這樣做的目的是,防止醫生髮生職業暴露,如果真的暴露了,可以積極的採取措施!因為職業暴露也是有比較嚴格的管理制度。

所以按正常手續的情況下,即使病人有意隱瞞,醫生也是會檢查出來的。所以也會加強防護,防止被傳染!

當然,還有一種情況,那就是急症!!產婦就要生了,或是已經生到一半了,那就按急症處理了,查的可能沒那麼全,可能發生職業暴露。但是生完孩子之後仍需要查艾滋病的確保在職業暴露24小時之內能用上藥預防!

急症的時候產婦也可能不是故意隱瞞,急到那個程度,誰還會想自己有什麼病,也來不及說啊!所以即使是醫生因為這個病人而被傳染了艾滋病,責任也不應該是產婦完全承擔。醫生也應該承擔失察,工作不認真的責任!

所以醫患交流中,雙方應該相互信任,坦誠相待!大夫不會歧視病人,也會保護患者隱私!患者也應該詳細介紹自己的病史,讓醫生做到心中有數!這樣既保護了病人,也保護了醫生。

如有問題,歡迎探討!請在評論區留言!


皮科醫生劉光金

艾滋病患者最容易傳染給性伴侶,其次是醫生和護士,特別是產科和外科醫生。單位每年體檢的時候都不包含艾滋病檢查,所以每次體檢我都會自費加幾個項目,首先是艾滋病,其次是丙肝和梅毒。因為每天跟血打交道,什麼時候手套破了,什麼時候手套被針戳了都有可能。常在河邊走,難免會溼鞋。每次看到體檢報告艾滋病,梅毒陰性,總會鬆一口氣。



隨著艾滋病發病率升高和年輕化,而且感染了很多人也不太在乎,覺得很平常。一樣會選擇生孩子。所以產科醫生和助產士被感染的風險就會增高。我們科就發生過上述的例子,產婦隱瞞病史,生孩子時側切縫合時不小心破了手套,還好當天有血化驗艾滋病陽性結果,馬上吃了預防藥物,逃過一劫。


因此,醫療機構的告知行為是對病人侵犯其性伴侶知情權的彌補,對於防止艾滋病的播散,保護公民免受艾滋病的侵擾具有重要意義。


但注重艾滋病隱私保護的同時,也應該保護醫生和護士的權益,艾滋病的資料一般在疾病控制中心嚴格保密,對醫生也是。這樣如果病人隱瞞病史,就會給醫生帶來巨大的傷害。

希望有關部門在保護艾滋病人,對艾滋病人隱私保護的同時,也要保護好醫務人員的安全。


蔡珠華大夫

看到這樣的題目很驚訝,據我所知,沒有官方數據顯示我國有醫護人員因為職業暴露而感染艾滋病,醫務人員中艾滋病攜帶者有,但是來自職業暴露的,我卻沒有看到過權威資料承認,當然很多人會說即使真有,為了避免恐慌,未必會報道出來。那麼反過來說,如果是真有職業暴露而感染的醫務人員而被強大力量封閉了消息,那麼我們現在看到的題目又是怎麼回事?


題目都是醫生不幸感染,但是內容呢?



醫生服用了阻斷藥物,按照艾滋病暴露後監測,排除需要再等三個月檢測陰性,文章內容和題目是相違背的,並沒有確定醫生被感染,醫生職業暴露後如果不用藥物預防,感染風險千分之三,藥物預防的阻斷成功率保守說在百分九十以上,也就是順這名醫生到了那篇文章發佈時候感染概率不到萬分之三,題目給出的結論只是小概率事件,而且事情過去那麼久,並沒有後續報道說醫生阻斷失敗了,我們更有概率推測阻斷是成功的。


鳳凰視頻可以檢索到這個對話節目,視頻題目也是說醫生不幸感染,但是整個視頻並沒有提到有醫護人員感染,只是說發生了暴露。

患者和醫務人員誰對誰錯,已經有了很多回答來討論,各說各的理,都有自己理由,最後說到都有求生本能,為了自己本能而傷害別人還能不能說的理直氣壯,我覺得值得商榷,但是在沒有結論前,其實忽略了一個問題,就是這個問題在討論對錯前,大家忽略了一個簡單的解決辦法,其實可以先解決掉這個問題,避免危險,這不是很難。

視頻中的感染者說了一句話值得反思,如果真如醫生院長說的沒有歧視沒有拒診,感染者為什麼要隱瞞呢?


感染科李侗曾


Jenny707

1、故意傳播艾滋病被判刑



我們先看一起案例:

2010年11月,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法院以傳播性病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2000元。這是成都首例艾滋病患者參與賣淫嫖娼活動以傳播性病罪判刑的案件。

當年7月,劉某在一幢居民樓裡進行賣淫活動時,被突襲檢查的金牛警方抓獲。調出劉玉珍的資料,民警們驚訝地發現,她竟是一名艾滋病患者!

當民警問劉某為何在明知患有艾滋病的情況下仍要賣淫時,她說:"為了生活,沒得辦法。"劉某表示知道自己患的是艾滋病,也知道這個病會通過性傳播。但因為她有毒癮,只能靠賣淫來維持生活。

法院審理後認為,劉玉珍其行為已構成傳播性病罪,鑑於她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我國《刑法》第360條規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劉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賣淫的,符合傳播性病罪的構成要件,已經涉嫌犯罪。

2、孕婦若感染醫生要擔民事責任



四川的那起案例,說實話有一定爭議。

比如,法院是按照刑法第360條規定來判罰,但該條款並沒有註明艾滋病的字眼,且艾滋病跟梅毒、淋病不同,它還不是絕對的算性病。

最關鍵一點,艾滋病跟淋病、梅毒相比是無法治癒的,它對人的傷害遠遠高於淋病、梅毒等,後者可以治癒,前者爆發就要命啊!

因此,若套用此法律條款處理故意傳播艾滋病的人,判罰的有點輕了,似乎難以起到罪責相當的懲治效果。

但她這種行為還不屬於刑法第360條規定的內容,反倒是涉嫌其他犯罪。

比如: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第77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犯法律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而艾滋病防治條例第62條規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傳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可以涉嫌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實,這條規定適用在故意傳播艾滋病患者身上很合適。

這些患者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還通過賣淫嫖娼、共用針頭等行為傳播該病,就是在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安全,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定罪處罰,感覺一點不突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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