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隐瞒自己是艾滋病人的事实,导致接生的医生也感染了艾滋病毒,你怎么看?

落叶欧叶

你好,这个事情如果有产检是不会发生的,怕就怕临时来冲急诊的孕妇,这个最可怕,还不止AIDS呢。

为何有产检就不用担心会发生

如果孕妇有规律产检,初诊建卡(建档)的时候,有一套血要查的,除了常规的肝肾功能等,还有梅毒、肝炎、艾滋等指标的筛查。

冲急诊就很可怕

危险主要有两个:

对孕妇的建议:

为了自己和宝宝的安全,一定要产检,就算不按医生说的每次来,但至少几个关键的检查要做掉。比如出诊的初筛、胎儿畸形检查、血压、足月后的胎监、B超等。

对医护的建议


恩哥聊健康

艾滋病,简称AIDS,是一种免疫缺陷性疾病,是感染了艾滋病毒所致。艾滋病毒,即我们日常生活所说的HIV,它传染性极强,并且目前无特效根除的药物以及预防的疫苗。免疫缺陷,顾名思义,艾滋病毒侵袭人体以后,主要攻击人体的免疫系统,以CD4T淋巴细胞为首,人体大量CD4T淋巴细胞遭到破坏,导致免疫功能低下,这种情况下极易感染各种疾病,肺孢子虫感染就是一个典型的代表,后期还常常合并恶性肿瘤,最后多器官衰竭而亡。

本期答主:王亚敏 医学硕士


杏花岛

作为一名科普作者,不管是在生活中还是在网络上,我从来没有歧视过艾滋病患者,而且一直致力于艾滋病传播途径的宣传,以期望降低大众对艾滋病的恐慌和歧视。

这个问题下有一千多个折叠答案,很大一部分都是在无意义地发泄对这种产妇的鄙视情绪,这点悟空问答做的非常好,低质量的讨论哪怕有一千个也全部折叠。

虽然我对绝大部分艾滋病患者都从不歧视,有一种艾滋病患者,我从心底谴责,那就是故意隐瞒自己感染的事实,使他人暴露在有可能感染的环境中的患者,就比如题目中这种孕妇。

你说他冤不冤,恨不恨?

为了救人就却搭上了自己的一生,不知道那个把病毒感染给他的艾滋病患者有没有一起愧疚?

这种人说白了就是极端自私自利,一个人但凡有点同理心,自己受过的苦遭过的罪理应不忍心再让别人遭受,因为他很清楚其中的伤痛。可有的人就是极端自私,在他的世界里,自己可能受到一点歧视和别人有可能付出生命代价之间他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


真希望这样的人能越来越少,感染了艾滋病并不可耻(除非是由于滥交感染),但如果因为自己感染了就自私自利,于他人而不顾就有点无耻。


陈兰香老师

看法二:如果孕妇一直不配合当地cdc,采取失踪不联系,并且怀孕生孩子,那么只是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因为不是故意使医生感染,算不上故意传播疾病罪,所以没法定罪。

看法三:孕妇隐瞒自己是艾滋病人的事实,导致接生的医生也感染了艾滋病毒,如有故意之嫌,属于违法行为,会受法律制裁的。

看法四:这一事件,同时也说明了当地艾滋病管理的流程不是很好,缺乏完整的职业暴露流程。


家庭医生在线

如果发生了这样的事情,那这就是因为即坏又蠢而导致的害人害己的典型事件。

母婴传播也是艾滋病传播的重要途径

  在艾滋病传播途径中,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母婴传播!在生产前如果孕妇体内的病毒很多,那就有可能引发宫内感染,不过最常见的母婴垂直传播,还是来自新生儿通过母亲的产道时被艾滋病病毒感染,此外则是后续的哺乳感染。因此,这个孕妇隐瞒自己是艾滋病患者时,她就已经害了自己的孩子。让他/她生下来就成为一个艾滋病患儿。而这样的悲剧本来是可以得到避免的。

如何阻断母婴传播

  鉴于母婴传播分为三个阶段:妊娠晚期的宫内感染;分娩时感染;哺乳感染。因此阻断母婴传播也是从三方面下手。在产前尽可能降低病毒数量,在分娩时采用剖腹产的办法,最后使用奶粉替代母乳进行喂养,当然在严格控制病毒载量的情况下,母乳喂养也不是不行,但这是对极端贫困地区的母亲而言。

国家政策

  2000年以后,国内母婴阻断逐步推进,“

四免一关怀”政策出台,其中就包含母婴阻断的免费政策,即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提供免费母婴阻断药物及婴儿检测试剂,该政策大大降低了母婴垂直传播的概率。

  统计数据显示,从前,我国部分高流行区的母婴传播率高达35%左右,但这些地区经规范应用抗逆转录病毒药物采取安全助产、人工喂养等综合措施后,母婴传播率可下降至2-5%,接近发达国家水平。


三思逍遥

很感谢你能看到我的回答!如有不同观点请在评论区留言!如果你是江湖骗子,在评论区做广告,我会举报!不喜,请拉黑我!

首先,作为一个医务工作者,我们从不歧视艾滋病人。但是题主所说的这件事,理论上是不应该发生的!

为什么呢?

因为艾滋病是一种传染病,在住院准备手术的病人,艾滋病检查是一种必查项!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医生发生职业暴露,如果真的暴露了,可以积极的采取措施!因为职业暴露也是有比较严格的管理制度。

所以按正常手续的情况下,即使病人有意隐瞒,医生也是会检查出来的。所以也会加强防护,防止被传染!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急症!!产妇就要生了,或是已经生到一半了,那就按急症处理了,查的可能没那么全,可能发生职业暴露。但是生完孩子之后仍需要查艾滋病的确保在职业暴露24小时之内能用上药预防!

急症的时候产妇也可能不是故意隐瞒,急到那个程度,谁还会想自己有什么病,也来不及说啊!所以即使是医生因为这个病人而被传染了艾滋病,责任也不应该是产妇完全承担。医生也应该承担失察,工作不认真的责任!

所以医患交流中,双方应该相互信任,坦诚相待!大夫不会歧视病人,也会保护患者隐私!患者也应该详细介绍自己的病史,让医生做到心中有数!这样既保护了病人,也保护了医生。

如有问题,欢迎探讨!请在评论区留言!


皮科医生刘光金

艾滋病患者最容易传染给性伴侣,其次是医生和护士,特别是产科和外科医生。单位每年体检的时候都不包含艾滋病检查,所以每次体检我都会自费加几个项目,首先是艾滋病,其次是丙肝和梅毒。因为每天跟血打交道,什么时候手套破了,什么时候手套被针戳了都有可能。常在河边走,难免会湿鞋。每次看到体检报告艾滋病,梅毒阴性,总会松一口气。



随着艾滋病发病率升高和年轻化,而且感染了很多人也不太在乎,觉得很平常。一样会选择生孩子。所以产科医生和助产士被感染的风险就会增高。我们科就发生过上述的例子,产妇隐瞒病史,生孩子时侧切缝合时不小心破了手套,还好当天有血化验艾滋病阳性结果,马上吃了预防药物,逃过一劫。


因此,医疗机构的告知行为是对病人侵犯其性伴侣知情权的弥补,对于防止艾滋病的播散,保护公民免受艾滋病的侵扰具有重要意义。


但注重艾滋病隐私保护的同时,也应该保护医生和护士的权益,艾滋病的资料一般在疾病控制中心严格保密,对医生也是。这样如果病人隐瞒病史,就会给医生带来巨大的伤害。

希望有关部门在保护艾滋病人,对艾滋病人隐私保护的同时,也要保护好医务人员的安全。


蔡珠华大夫

看到这样的题目很惊讶,据我所知,没有官方数据显示我国有医护人员因为职业暴露而感染艾滋病,医务人员中艾滋病携带者有,但是来自职业暴露的,我却没有看到过权威资料承认,当然很多人会说即使真有,为了避免恐慌,未必会报道出来。那么反过来说,如果是真有职业暴露而感染的医务人员而被强大力量封闭了消息,那么我们现在看到的题目又是怎么回事?


题目都是医生不幸感染,但是内容呢?



医生服用了阻断药物,按照艾滋病暴露后监测,排除需要再等三个月检测阴性,文章内容和题目是相违背的,并没有确定医生被感染,医生职业暴露后如果不用药物预防,感染风险千分之三,药物预防的阻断成功率保守说在百分九十以上,也就是顺这名医生到了那篇文章发布时候感染概率不到万分之三,题目给出的结论只是小概率事件,而且事情过去那么久,并没有后续报道说医生阻断失败了,我们更有概率推测阻断是成功的。


凤凰视频可以检索到这个对话节目,视频题目也是说医生不幸感染,但是整个视频并没有提到有医护人员感染,只是说发生了暴露。

患者和医务人员谁对谁错,已经有了很多回答来讨论,各说各的理,都有自己理由,最后说到都有求生本能,为了自己本能而伤害别人还能不能说的理直气壮,我觉得值得商榷,但是在没有结论前,其实忽略了一个问题,就是这个问题在讨论对错前,大家忽略了一个简单的解决办法,其实可以先解决掉这个问题,避免危险,这不是很难。

视频中的感染者说了一句话值得反思,如果真如医生院长说的没有歧视没有拒诊,感染者为什么要隐瞒呢?


感染科李侗曾


Jenny707

1、故意传播艾滋病被判刑



我们先看一起案例:

2010年11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以传播性病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成都首例艾滋病患者参与卖淫嫖娼活动以传播性病罪判刑的案件。

当年7月,刘某在一幢居民楼里进行卖淫活动时,被突袭检查的金牛警方抓获。调出刘玉珍的资料,民警们惊讶地发现,她竟是一名艾滋病患者!

当民警问刘某为何在明知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仍要卖淫时,她说:"为了生活,没得办法。"刘某表示知道自己患的是艾滋病,也知道这个病会通过性传播。但因为她有毒瘾,只能靠卖淫来维持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玉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鉴于她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我国《刑法》第360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刘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卖淫的,符合传播性病罪的构成要件,已经涉嫌犯罪。

2、孕妇若感染医生要担民事责任



四川的那起案例,说实话有一定争议。

比如,法院是按照刑法第360条规定来判罚,但该条款并没有注明艾滋病的字眼,且艾滋病跟梅毒、淋病不同,它还不是绝对的算性病。

最关键一点,艾滋病跟淋病、梅毒相比是无法治愈的,它对人的伤害远远高于淋病、梅毒等,后者可以治愈,前者爆发就要命啊!

因此,若套用此法律条款处理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人,判罚的有点轻了,似乎难以起到罪责相当的惩治效果。

但她这种行为还不属于刑法第360条规定的内容,反倒是涉嫌其他犯罪。

比如: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犯法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而艾滋病防治条例第62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可以涉嫌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实,这条规定适用在故意传播艾滋病患者身上很合适。

这些患者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还通过卖淫嫖娼、共用针头等行为传播该病,就是在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处罚,感觉一点不突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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