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病人向他(她)的女(男)朋友隐瞒自己的病史是否合法?疾控中心有提醒的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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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第六十二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条例》仅仅是最低级别的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则执行部门和违规后果,实际执行非常困难。首先需要认定感染者自己是知道自己感染的状态的才能满足“故意”,被感染者也很难证明除了这个感染者之外没有其它感染渠道,真正在法律范畴下处理的案例非常罕见。

疾控是个专业机构,没有强制性权力。隐私保护的法规效率是在《条例》之上的,在冲突的情况下疾控中心只能尽量劝说感染者告知性伴,没有直接告知的权力。换个方向来说,感染者不告知疾控中心自己有性伴,疾控也完全没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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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点写到:艾滋病病人义务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但实际上没有多大的作用,从文件名也能看出来,这只是一个条例。

别说是男女朋友,很多艾滋病病人在就医时,连医生都不告诉,被查出来了就说忘记了(当然也有些是怕医生不帮他们治病)。这些事情发生的并不少,但是能拿这些艾滋病病人有什么办法,只能不了了之。

至于说疾控中心,别想了,婚检中心都不能提醒未感染的一方,只能提醒感染者如实告之自己的伴侣。以前就发生过,婚检中心的医生告诉了未感染的一方,结果被艾滋病病人以隐私泄露给告了,丢了工作还赔钱。

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人的信息,包括其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等。如有违反,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所以,除了自己擦亮眼睛,还得把希望放在这些艾滋病病人的自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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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性生活的开放,随着艾滋病的逐年增长,已经是一个可怕的数字了,隐瞒虽然是不合法,但也说不清谁感染谁?再说数量之多,怎么也管控不过来,至于疾控中心每天接收的病人太多,别人的隐私不愿意公开,你如果公开了也有很多麻烦事情发生,有些人有艾滋病,他们很爱面子,怕人卑视,怕被孤立等。怕万一想不通寻短见了怎么办?疾控中心也变相成为杀人凶手了。

有些艾滋病人也是受害者,很可怜,但有良心,他们不会害任何人。部分艾滋病在被骗的情况下被感染的,有些心态不平衡,会去害別人,他们好象每传染一个开心一次,周而复始去做,好象心里平衡些,这都是病态心里,也是变态心理,有些艾滋病很喜欢一个心爱的人,怕失去,怕孤独,也会瞒着对方,他们会想大不了,一起生病,只要能天天在一起不会害怕,一起面对生活与死也心甘等等。

所以每个公民都要洁身自爱,不要乱与别人发生性关系,好象一个人就算这次他们很健康,下次谁也不担保他们与另外人发生性关系吗?还是健康身体吗?你想想你能得到的人,别人同样也能得到,因为他们不是你老公或老婆,他们能给与你也同样可给与别人,他们的目标是赚钱为主。谁敢出钱谁都能得到。为什么有些人花钱去买病呢?难道真是花心吗?真不怕死吗?有时候情到深时还顾得了生死吗?这是不理智的表现,往往生病就是这些人,要知道那真是短命的,凡与几个人有性关系的人都有性病,最起码有淋病。为了自己的健康请千万别乱发生性关系,一般传染性病都无法治断根,随着身体抵抗力下降而复发,身体好而愈,周而复始,久而久之,女人生瘤,男人前列腺,有些最终还是癌症。呼吁洁身自爱,别让艾滋病再曼延!


元宝中医


向朋友隐瞒是合法的,这属于隐私,但是如果是结婚的话就有告知配偶的义务,否则这种婚姻应该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小陈总无声诗


你要是想和对方发生性关系必须提醒!这是对别人的负责,若是单纯吃饭看电影,你可以保护隐私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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