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双跃:更好发挥社会参与主体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丨改革纵横

贾双跃:更好发挥社会参与主体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丨改革纵横

贾双跃:更好发挥社会参与主体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丨改革纵横

党的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从现代化建设的全局高度指明了新时代“三农”工作的要点和方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国家、市场、社会三大主体缺一不可,其中社会介入乡村振兴的主要方式即社会参与。所谓乡村振兴中的社会参与,是指农民群体、乡村精英群体以及社会组织参与乡村公共事务和群体活动,其中农民群体是参与的主体,社会参与主要围绕动员广大农民而展开;乡村精英群体是社会参与最活跃的生力军,在其中起示范、引导和带动作用;社会组织则是社会参与必不可少的建设性力量,能够从组织引导、资源供给、能力建设等多方面为社会参与提供支持。由此可见,乡村振兴中,农民群体、乡村精英群体、社会组织各有分工,三者结合起来共同构成了社会参与的有机整体。

一、农民群体是乡村振兴的参与主体

农民是乡村振兴的参与主体。一方面,广大农民是乡村振兴的最终受益者,农民富不富是衡量乡村是否振兴的重要标准之一。另一方面,农民是乡村振兴的主要建设者。广大农民生长在乡村、生活在乡村,通过世世代代的劳动创造了乡村的主要成就。

我国农民有参与乡村建设的传统。以新中国农田水利建设为例,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国家财力物力十分有限的情况下,通过组织农民参与,贯彻“以发动群众普遍兴修为主,政府扶助为辅”的治水方针,短期内实现了农业基础设施的改善。1949年冬至1953年10月,全国共兴修整修小型塘坝600多万处,扩大灌溉面积4600多万亩,取得如此成就离不开农民参与。改革开放之后,乡村社会依然延续着组织农民参与公共事务的传统,在乡村环境整治、乡村文化活动、乡村纠纷调解、乡村经济互助合作等领域都可以看到农民参与的典型案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推广一事一议、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农民对直接受益的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工投劳,让农民更多参与建设管护”,实质上就是看到了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的传统,并适当加以引导以使其更好地服务于乡村振兴。

二、乡村精英群体是乡村振兴的生力军

参与乡村振兴的精英群体主要包括回乡创业的大学生,回乡创业的农民工,农民企业家以及其他村庄中的“能人”群体。今年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山东代表团审议时强调:“乡村振兴也需要有生力军。要让精英人才到乡村的舞台上大施拳脚,让农民企业家在农村壮大发展。”之所以将乡村精英称为乡村振兴的“生力军”,是因为该群体成员经过多年历练,积累了较多的知识和见识,拥有一定资本和人脉,是乡村中思想最活跃、行动能力最强的一群人。这些人回到乡村,打破农村传统生产生活方式,将新理念、新技术与农村优势相结合,成为引领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相关调查显示,有16.5%的农民工回乡后从事农业综合开发,成为农业生产的带头人,他们创办的企业平均每个可带动54户农户参与生产。(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农民工回乡创业现状与走势:对安徽、江西、河南三省的调查”,《改革》2018年第11期)

乡村精英回流为农民带来希望。由于城市发展机会多、发展平台大,有能力的农民大多外出闯荡。广大农民虽然热爱乡村,但看到能人不断外流,难免会产生悲观失望的情绪,看淡乡村发展前景,久而久之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式,认为要发展就要跳出农门,去城里寻找发展平台和机会,留在家乡不需要、也没有条件创业与发展,这就造成乡村社会缺乏发展活力和生机。精英人才向农村回流给这种观念带来较强冲击,一方面他们为农村创造出更大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精英回流向农村释放出积极信号,即乡村社会的发展机遇正在增加,它使农民看到乡村发展的希望,进而点燃农民参与乡村振兴、建设家乡的热情。

乡村精英搭建了乡村与外部世界联系的桥梁。广大农民有过上美好生活的热切期盼,但苦于人际关系网络封闭、信息不畅,难以找到有效的致富方法和途径。乡村精英群体成长壮大有助于改变这一状况,该群体成员大多在外经历过历练,了解市场需求,拥有外部人脉,有能力将乡村的资源禀赋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事实上,外部世界也需要乡村的资源支持,以人力资源为例,近年来发达地区人力成本不断攀升,一些人力资源密集型企业急需向乡村转移。资本下乡需要大批既精通企业生产经营,又熟悉乡土社会运作逻辑的人才,乡村精英恰恰是承担这一角色的最佳群体,他们当中许多人通过在外学习或务工成长为企业的技术、管理骨干,有些甚至已经成长为民营企业家,拥有一定的建设资金和经验,同时这批人拥有乡土社会的成长背景,熟悉乡村文化,有能力帮助企业在乡村立足。总之,乡村精英在乡村与外部世界之间的桥梁地位,使他们成为参与乡村振兴的一支活跃力量。

壮大乡村精英群体可以充实农村基层领导班子。乡村基层领导班子是带领广大群众建设乡村的基层领导力量,实践表明,基层领导班子越强大,乡村社会参与效果越显著,乡村建设成就越突出。强大的领导班子需要由各个方面的能人组成,通过吸引回乡大学生、返乡农民工以及农民企业家等精英人才加入乡村领导班子,能够使领导班子面貌焕然一新,提高其组织力和战斗力。强大的领导班子还需要有服务“三农”的精神,乡村精英特别是从城市回流的乡村精英大多有一种回馈乡里的情怀,有些农民企业家甚至无偿拿出积累多年的资金用于支持家乡公益事业,吸引这些人加入领导班子,能够极大提高班子的服务能力和奉献精神。

三、社会组织是乡村振兴的建设性力量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指出,要“加强对下乡组织和人员的管理服务,使之成为乡村振兴的建设性力量”。在我国,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官办和半官办的社团、具有公益慈善性质的基金会以及各种民办非企业单位。近年来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迅速,据民政部《2016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70.2万个,比2009年增长62.9%,其中社会团体有33.6万个,比2009年增长40.6%,各类基金会有5559个,比2009年增长201.6%,民办非企业单位有36.1万个,比2009年增长90%。社会组织的快速成长,一方面说明它们参与社会建设的能力正在增长,另一方面说明国家、民众对社会组织的需求也在增长,正是在此意义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间社会组织是各国民众参与公共事务、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国政府支持本国社会组织参与国内经济社会建设。”在乡村振兴中,社会组织通过发挥自身优势,能够发挥建设性作用。

社会组织具有公益属性。乡村振兴中,社会组织的主要目标是服务于农村社会、经济、文化建设,为广大农民谋取福利、提供便利,不以盈利为最终目标。社会组织提供的社会服务,如关爱留守儿童、照料留守老人、农村妇女增能、农业科技下乡、医疗卫生服务等,都十分贴近乡村社会的现实需求,能够吸引广大农民自觉自愿参与其中。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有助于传播“团结、友爱、奉献、互助”的价值观,使广大农民感受到来自社会的正能量,对农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具有一定激励作用。

社会组织能够为农民提供社会支持。传统农村社会是一个家庭本位的社会,当农民生活遇到困难的时候,往往向家庭、家族寻求支持。但是,家庭、家族的支持往往过于感情用事,缺乏理性,由此可能引起家族间矛盾,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另一方面,随着现代社会分工的发展,广大农民的需求日益多样化,而由于家庭和家族成员的同质性较高,其所能提供的社会支持越来越有限。在此情况下,社会组织的作用越发凸显。社会组织具有专业化的工作团队,能够为广大农民提供诸如舆论支持、心理疏导、争端调节、法律援助等有针对性的、专业化的社会支持,使农民既能够理性认识问题,又能够找到有效解决问题的方法。农村社会支持水平的提高对化解农村社会矛盾、提升农村社会凝聚力具有积极意义。

社会组织能够为乡村带来一系列社会资源。要改变乡村社会的落后状态,既需要资金支持,也需要引入现代农业技术和发展理念,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有助于积累上述资源。20世纪30年代,在社会组织推动下,我国曾掀起一场轰轰烈烈的乡村建设运动,这场运动在极其艰苦的条件下依然创造了许多成果,验证了社会组织对乡村技术、理念、资金等资源积累的贡献。以晏阳初领导的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为例,该组织在定县开展乡村建设实验,实施生计教育、文艺教育、卫生教育和公民教育四大教育,创造了著名的“定县模式”,他们培育出的优良鸡种和猪种,至今仍是当地主要鸡种和猪种之一。(祝彦:《救活乡村》,福建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34页)由于社会组织能为乡村带来一系列社会资源,习近平总书记在给中国农学会成立100周年的贺信中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对农业科技和农业农村人才提出了新的要求。希望中国农学会发扬传统,与时俱进,团结带领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面向农业科技创新主战场,在推动我国‘三农’事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贺信表明,以中国农学会为代表的当代中国社会组织有其独特的资源优势,将这些优势与“三农”需求相结合,能够对乡村振兴起到建设性作用。

农民、乡村精英和社会组织是乡村社会参与必不可少的三个要素,将三者有机整合起来对推动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应看到,现实社会存在不少阻碍其发挥积极作用的因素,比如,当代农民群体内部分化日益明显,由此形成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将阻碍农民群体的力量整合;乡村精英群体有其特殊利益诉求,如不加以约束,可能会引起一些人无节制地瓜分乡村资源,进而造成农民不满,甚至造成农民与精英的社会对立;社会组织虽然具有公益性,但也有可能被人利用,以公益之名行牟利之实,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由此可见,推动农民、乡村精英、社会组织在乡村振兴中发挥积极作用需要一些前提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包括如下几点。

第一,加强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加强和改善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提高新时代党领导农村工作的能力和水平。”通过加强党的领导,能使我们把握社会参与的正确方向,制定出公平的社会参与准则,进而协调各方利益,解决各种矛盾,保持乡村社会参与积极向上的基本面,防止社会参与转变为社会冲突;与此同时,还能约束和监督个别群众、乡村精英以及社会组织的参与行为,使他们按照规章制度办事,防止出现不当牟利现象。通过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广大农民、乡村精英、社会组织等社会参与要素在乡村振兴中协同配合,将有助于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

第二,凝聚共同目标。共同目标是共同行动的基础,在乡村振兴中,将社会参与各方整合到一个共同目标之下,有助于他们超越分歧,实现合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广大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化为推动乡村振兴的动力”。这里所讲的“美好生活”实际上就是强调了共同目标的作用。在共同目标的引领下,能够克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个人主义倾向,有助于确立推动乡村振兴的集体意识,在此基础上才能构建持久、积极的乡村社会参与。

第三,突出问题导向。所谓问题导向,就是通过研究和把握农村真实问题和真实需求,提出符合农村特点和发展规律的现代化方案。通过认真研究问题,乡村精英和社会组织能够找到参与乡村振兴的最优切入点;通过扎实解决问题,广大农民能从中更直接地感受到乡村振兴对实际生活的改善,这种直观、切身的感受显然有助于提高农民社会参与的积极性。

综上所述,在乡村振兴中推动社会参与,须坚持党的领导、凝聚共同目标、突出问题导向。其中,中国共产党是社会参与的领导核心,能够整合各方力量、把握参与方向、维护参与秩序;共同目标是社会参与的基础,能够巩固集体意识,引领集体行动;问题导向是社会参与的现实依据,能够提供社会参与的具体切入点,优化社会参与效果。在乡村振兴中将上述三个条件结合起来,构成了社会参与的总体保障。

本文作者系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唐山市委党校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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