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决定哪些事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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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决定哪些事项?

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 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4)选聘和解聘物 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5)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7)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 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 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除履行上述法定职责外,还可以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撤销业委会、业主小组的违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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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业主大会曰常运作的组织、实施主体,主要负责拟定相关 方案、组织召开会议并具体实施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召集业主大会会 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3) 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 业服务合同;(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在细化议事事项操作办法时,要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该办法,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其他成员均有同等的表决权。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听取居(村)民委员会的建议;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应当 告知居(村)民委员会。

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及其任何成员不得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擅自决定物 业管理事务。

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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