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车旅客文明出行“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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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车旅客文明出行“小贴士”

【2018年172期】

中秋节、国庆节即将来临,乘坐火车出行是很多人的第一选择,但不文明乘车行为却时有发生。比如最近网络上爆炒的“霸座男”、“霸座女”、“霸座大妈”事件,究竟作为一名旅客拥有哪些权利,应该遵守哪些规范,违反了将受到怎样的处罚?今天,小编就跟大家聊一下。

列车旅客文明出行“小贴士”

一、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旅客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

2、要求承运人提供与车票等级相适应的服务并保障其旅行安全;

3、对运送期间发生的身体损害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

4、对运送期间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随身携带物品损失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

旅客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尽到以下义务:

1、支付运输费用,当场核对票、款,妥善保管车票,保持票面信息完整可识别;

2、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运输规章制度,听从铁路车站、列车工作人员的引导,按照车站的引导标志进、出站;

3、爱护铁路设备、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运输安全。

4、对造成铁路或其他旅客的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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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客进站乘车注意事项

1、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旅客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购票乘车,票证人一致时方可进站乘车;对车票所记载身份信息与所持身份证件或者真实身份不符的持票人,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旅客在进站乘车时,应当接受并配合车站工作人员的安全检查,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站上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在火车站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时,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旅客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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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常见的违反法律法规情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或者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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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除了弩、匕首外,常见的管制器具还有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根据管制刀具认定标准,以下可认定为管制刀具: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非法携带汽油、煤油、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即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常见的危险物质包括:枪支弹药、雷管炸药、具有放射性的核材料、氰化物、砷化物、毒鼠强、硫酸、氢氧化钠,以及鼠疫、炭疽病毒等。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其他共场所秩序的,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一般表现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起哄滋事、故意堵塞车门不让乘客上下车、不听从乘务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强行霸占座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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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危害铁路安全。《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十六种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这些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未达到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追诉的情节时,依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和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这十六种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具体是指下列行为:

(1)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2)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3)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4)击打列车;

(5)擅自移动铁路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违规操纵列车紧急制动设备;

(6)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标桩、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7)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8)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通行;

(9)擅自开启、关闭列车的货车阀、盖或者破坏施封状态;

(10)擅自开启列车中的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阀、盖或者破坏施封状态;

(11)擅自松动、拆解、移动列车中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装置和设备;

(12)钻车、扒车、跳车;

(13)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14)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

(15)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

(16)冲击、堵塞、占用进出站通道或者候车区、站台。

四、旅客维权的救济途径

1、民事侵权行为的救济。旅客在出行过程中,遇到铁路工作人员民事侵权时,可拨打12306进行投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救济。旅客在出行过程中,遭受盗窃、诈骗、被他人殴打、抢夺等侵犯人身、财产权利时,旅客可向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或者拨打110报案。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权行为的救济。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的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旅客可直接向监察委员会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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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高铁座位号小知识

1、“3+2” 座位车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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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座席号从窗户开始,排列为A(靠窗)、B(两座位中间)、C(靠走道)、D(靠走道)、F(靠窗)

2、“2+2” 座位车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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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座席号依次为A(靠窗)C(靠走道)、(靠走道)F(靠窗)

来源 | 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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