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車旅客文明出行「小貼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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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车旅客文明出行“小贴士”

【2018年172期】

中秋節、國慶節即將來臨,乘坐火車出行是很多人的第一選擇,但不文明乘車行為卻時有發生。比如最近網絡上爆炒的“霸座男”、“霸座女”、“霸座大媽”事件,究竟作為一名旅客擁有哪些權利,應該遵守哪些規範,違反了將受到怎樣的處罰?今天,小編就跟大家聊一下。

列车旅客文明出行“小贴士”

一、旅客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根據《鐵路旅客運輸規程》,旅客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1、依據車票票面記載的內容乘車;

2、要求承運人提供與車票等級相適應的服務並保障其旅行安全;

3、對運送期間發生的身體損害有權要求承運人賠償;

4、對運送期間因承運人過錯造成的隨身攜帶物品損失有權要求承運人賠償。

旅客在享受權利的同時,也應當盡到以下義務:

1、支付運輸費用,當場核對票、款,妥善保管車票,保持票面信息完整可識別;

2、遵守國家法令和鐵路運輸規章制度,聽從鐵路車站、列車工作人員的引導,按照車站的引導標誌進、出站;

3、愛護鐵路設備、設施,維護公共秩序和運輸安全。

4、對造成鐵路或其他旅客的損失予以賠償。

列车旅客文明出行“小贴士”

二、旅客進站乘車注意事項

1、根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旅客應當憑有效身份證件購票乘車,票證人一致時方可進站乘車;對車票所記載身份信息與所持身份證件或者真實身份不符的持票人,鐵路運輸企業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

2、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和《鐵路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旅客在進站乘車時,應當接受並配合車站工作人員的安全檢查,不得攜帶危險物品進站上車。

3、《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在火車站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時,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旅客應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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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常見的違反法律法規情形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對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或者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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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除了弩、匕首外,常見的管制器具還有三稜刀、彈簧刀等管制刀具。根據管制刀具認定標準,以下可認定為管制刀具:

(1)匕首:帶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於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

(2)三稜刮刀:具有三個刀刃的機械加工用刀具;

(3)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刀身展開或彈出後,可被刀柄內的彈簧或卡鎖固定自鎖的摺疊刀具;

(4)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稜尖刀:刀尖角度小於60度,刀身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

(5)其他刀尖角度大於60度,刀身長度超過22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

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對非法攜帶汽油、煤油、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即非法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常見的危險物質包括:槍支彈藥、雷管炸藥、具有放射性的核材料、氰化物、砷化物、毒鼠強、硫酸、氫氧化鈉,以及鼠疫、炭疽病毒等。

5、《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其他共場所秩序的,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一般表現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起鬨滋事、故意堵塞車門不讓乘客上下車、不聽從乘務人員履行職責的行為、強行霸佔座位等。

列车旅客文明出行“小贴士”

6、危害鐵路安全。《鐵路安全管理條例》規定了十六種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這些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未達到治安管理處罰或刑事追訴的情節時,依照《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和第九十五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這十六種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具體是指下列行為:

(1)非法攔截列車、阻斷鐵路運輸;

(2)擾亂鐵路運輸指揮調度機構以及車站、列車的正常秩序;

(3)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遺棄障礙物;

(4)擊打列車;

(5)擅自移動鐵路線路上的機車車輛或者擅自開啟列車車門、違規操縱列車緊急制動設備;

(6)拆盜、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標樁、防護設施和安全標誌;

(7)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或者在未設道口、人行過道的鐵路線路上通過;

(8)擅自進入鐵路線路封閉區域在未設置行人通道的鐵路橋樑、隧道通行;

(9)擅自開啟、關閉列車的貨車閥、蓋或者破壞施封狀態;

(10)擅自開啟列車中的集裝箱箱門,破壞箱體、閥、蓋或者破壞施封狀態;

(11)擅自鬆動、拆解、移動列車中的貨物裝載加固材料、裝置和設備;

(12)鑽車、扒車、跳車;

(13)從列車上拋扔雜物;

(14)在動車組列車上吸菸或者在其他列車的禁菸區域吸菸;

(15)強行登乘或者以拒絕下車等方式強佔列車;

(16)衝擊、堵塞、佔用進出站通道或者候車區、站臺。

四、旅客維權的救濟途徑

1、民事侵權行為的救濟。旅客在出行過程中,遇到鐵路工作人員民事侵權時,可撥打12306進行投訴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2、侵犯人身、財產權利的救濟。旅客在出行過程中,遭受盜竊、詐騙、被他人毆打、搶奪等侵犯人身、財產權利時,旅客可向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或者撥打110報案。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權行為的救濟。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的犯罪,以及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旅客可直接向監察委員會反映。

列车旅客文明出行“小贴士”

五、高鐵座位號小知識

1、“3+2” 座位車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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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座席號從窗戶開始,排列為A(靠窗)、B(兩座位中間)、C(靠走道)、D(靠走道)、F(靠窗)

2、“2+2” 座位車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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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座席號依次為A(靠窗)C(靠走道)、(靠走道)F(靠窗)

來源 | 長沙鐵路運輸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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