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害刑事案件處理「死結」將解開


輕傷害刑事案件處理“死結”將解開

輕傷害刑事案件處理“死結”將解開

星報訊(吳昊 記者 馬冰璐)生活中,一言不合大打出手的一幕經常“上演”,被害人擔心一旦聲明諒解,對方免於刑事處罰後“不認賬”,犯罪嫌疑人則憂慮支付賠償後,對方不願兌現承諾聲明諒解……這是許多輕傷害刑事案件處理的“死結”。昨日,市場星報、安徽財經網(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記者獲悉,合肥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聯合出臺《輕傷害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在全市公安機關辦理輕傷害案件中試行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值得一提的是,交通肇事案件也可參照執行。

賠償保證金提存標準按傷情定

據瞭解,輕傷害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通俗來說,即為了保證犯罪嫌疑人一方能夠按照事先約定履行賠償約定,要求其事先拿出一部分錢放進指定賬戶。該制度適用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輕傷害案件,雙方因各種原因暫時無法達成和解協議,但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小,有賠償能力且有賠償意願,主動向公安機關提出提存賠償保證金申請,並向司法行政機關公證部門繳納一定數額的賠償保證金。

根據被害人傷情等情況,賠償保證金提存標準原則上為:輕傷一級提存8萬至10萬元;輕傷二級提存5萬至8萬元。犯罪嫌疑人先行支付被害人醫療費5千元以上的,提存數額可以適用最低標準。先行支付被害人醫療費1萬元以上的,可以在應提存數額最低標準以下予以相應扣減。

設立提存賠償保證金專門賬戶

制度試行期間,經合肥市司法局確定,安徽省合肥市廬州公證處為賠償保證金的辦理機構,並設立提存賠償保證金專門賬戶。如果申請人手續齊全,公證人員將在兩個工作日內辦結。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人已辦理賠償保證金提存手續的,公安機關應全面審查提存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可以在一個工作日內依法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直接採取或變更為非羈押性強制措施。無特殊情況,公安機關應在二十日內將犯罪嫌疑人移送審查起訴。

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和解、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提存申請人可以憑相關法律文書向辦案部門申請退還全部賠償保證金,辦案部門應在一個工作日內出具賠償保證金退還函。提存申請人持函自行到公證機構辦理退還手續,公證人員應在一個工作日內辦結。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