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男子列車鬧事、打傷乘警 被判緩刑

醉酒男子列車鬧事、打傷乘警 被判緩刑

 法制日報青島(山東)9月20日電(記者 孫安清 通訊員 劉磊 蔣慧敏)今天,青島鐵路運輸法院對一起在列車上醉酒鬧事,不聽從乘警勸阻並用暴力手段阻礙乘警約束的案件進行了審理,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

7月10日17時17分,被告人王某某在濟南大明湖站乘坐K1286次列車前往綏德。20時左右,王某某在座位上開始飲酒,喝下半斤多42度白酒。21時30分許,列車到達石家莊北站時,已呈醉酒狀態的王某某情緒突然變得激動,將座位對面乘客放在小桌上的水果和塑料水杯打翻在地,坐在對面的小女孩兒被下落的水杯擊中頭部大哭,孩子家長遂與王某某發生爭吵。過程中,王某某不停地用自己的玻璃水杯敲打小桌並打碎水杯。

正在巡視車廂的乘警對雙方進行勸阻,王某某不時地拍打桌子並對乘警叫囂:“你是誰?你算老幾?有本事把帽子和衣服脫了,咱倆比劃比劃!”乘警再次向其亮明身份告知其要配合警察執法,並進行口頭警告,但王某某藉著酒勁根本不理會乘警的警告。為防止王某某因醉酒對自己及其他乘客造成傷害,乘警按規定準備對其進行保護性約束。就在乘警對王某某一隻手臂進行約束控制時,王某某突然轉身撕扯乘警,並趁乘警不注意,揪住乘警衣服用力將其摔倒在地,致乘警身體受傷,警服破損。隨後,乘警在乘客的幫助下將王某某控制,並進行保護性約束至酒醒。經法醫鑑定,乘警頸部皮膚擦傷29cm,右手拇指關節腫脹活動受限,構成輕微傷。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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